法学研究违法转租和不当得利返还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ni12332123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违法转租行为会带来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差价是否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目前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租金收取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以及出租人是否因为承租人获益而遭受损失。为此,本文肯定转租行为的性质属于独立的债权行为,而非处分行为,认为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建立在合法的依据之上。至于出租人何以获得救济?本文主张出租人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救济方式择其一而行使,不需要依赖不当得利请求权来获得救济。
  关键词:违法转租;不当得利;无权处分;债权行为;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65-03
  作者简介:王茜(1991-),汉族,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问题的提出(一)一则案例①
  2006年10月,李某出租商铺给胡某,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4万元,未经李某同意胡某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2006年12月,胡某将该商铺转租与张某,租金为每月6万元。2007年2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胡某支付转租后收取的租金差价。然而,胡某拒绝返还收取的租金差价。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违法转租后收取的租金差价是否需要返还。有说认为违法转租收取的租金无法律上的原因,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数返还给出租人。亦有说法否认该租金属不当得利,认为差价无需返还。(二)评析与疑问
  本案会适用到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该条进行文义解释可以看出,租赁他人房屋再进行转租,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解除合同会得到法院支持。
  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似为承租人胡某获得租金之依据。本案中,双方未对此另有约定。如果肯定承租人胡某收取的租金是基于其和張某的租赁合同,并通过对租赁物使用而获得的收益的话,胡某获取租金差价似有法律原因,并非如前种意见所述的无法律根据。
  法院要判断李某是否有权请求返还租金差价,需首先判断胡某收取的租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胡某受有利益是显然的,而李某是否因此遭受损失以及胡某取得收益是否无法律根据是存在疑问的。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上述疑问呢?笔者以为,必须厘清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均存在租赁合同。首先,本案出租人仅要求以不当得利返还租金似乎跳出了租赁合同,忽视了租赁合同存在的意义。其次,对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需要分析承租人转租行为的性质,他们之间的转租行为是属于独立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之外的债权行为,亦或是无权处分行为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转租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最后,违法转租行为是否也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出租人就可以多一种获取救济的选择。二、违法转租行为(一)概述
  当前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违法转租的规定大致相同,我国《合同法》二百二十四条、台湾地区《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日本《民法》第六百一十二条均限制了非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与我国不同的是,一是《台湾民法》与《法国民法典》均有关于“部分转租”的规定;二是《法国民法典》第一七一七条不要求转租获得出租人同意,而是只要双方无相反约定即可,故各国对违法转租的立法有限制主义与自由主义模式之分。②
  纵观我国现有规定,对于转租行为的规定有三层含义:一层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合法的,转租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层是转租后第三人造成的租赁物财产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层含义是,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转租行为合法;第四层含义指承租人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得享有使用租赁物带来的收益。
  依上述第四层含义,其肯定合法转租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兜底条款声明“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笔者以为,即使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收益归属另有约定,也不会影响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效力。在违法转租时,出租人禁止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也不能等同于此处的就收益问题“另有约定”。因此,仅以出租人禁止转租为由就否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以及认为禁止转租就是等同于就收益问题“另有约定”均是站不住脚的。(二)违法转租行为的性质
  判断违法转租行为的性质涉及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问题,以及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行为的关系问题。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创物权行为理论,其观点使得买卖合同之外还存在着独立的“物权合意”以及交付或登记的形式,从而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③《德国民法典》最先确立“物权区分原则”。《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为转让土地所有权,为以某项权利对土地设定负担,以及为转让此种权利或对此种权利设定负担,权利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达成关于权力变更的合意,并且必须将权利的变更登记于土地登记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转让动产所有权,所有人必须将物交付给取得人,并且所有人和取得人必须达成关于所有权应转移的合意。”④可见德国民法认为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完成所有权的移转,而债权行为系“设定负担”的行为。单从该意义上讲,转租行为似无移转所有权之意,只是利用物为使用收益。
  然而学界对于这一问题并无定论。王泽鉴先生认为只有违法出卖出租人所有之房屋才构成无权处分,承租人的违法转租并非无权处分行为。⑤王利民先生则认为违法转租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他提出虽然承租人只是转让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没有转移租赁物所有权,但是该行为实际非法处分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权能。⑥那么,就有必要明确何为“所有权权能”。所有权权能包括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此乃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人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⑦的确,承租人的行为给出租人行使所有权权能造成了障碍,但笔者以为这种障碍只是增加了所有权人占有、使用以及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并没有改变其作为所有人的地位。
其他文献
摘 要:网络违法犯罪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强调违法犯罪发生的特殊环境和手段——网络,是一般网络行政违法和网络犯罪的统称。网络在现实社会之外营造了一个虚拟社会,虚拟社会反映现实社会但不局限于现实社会。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于传统违法犯罪而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违法犯罪的主体上、方法上、违法犯罪过程之中以及之后的社会危害性上,已经到来非治不可的地步。综合治理,虽然还存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显现。污染源主要表现为生活和农业生产垃圾以及外源污染;针对农村环境问题表现为立法及公众关注少,环境执法难以及地方政府在污染防治等方面投入不足。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需要立法给予更多的关注,加强环境执法,增加在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以及提高公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F205;X321文献标识码:A
摘要:知情权是一个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的概念,其既具有私权利的属性,又具有公权力的特征,是一项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知情权广泛贯穿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各个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失衡和相关救济措施的欠缺,直接导致其知情权无法被完全落实。本文在对知情权的基本价值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目前我国被害人知情权在行使中的主要障碍及完善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关键词
摘 要:《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政治课程,实践教学意义重大。在高职这门课的实践教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要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效。  关键词:高职;实践教学;必要性;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237-03  作者简介:张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基础部思政教研室,专职教师,研究方向:思想
摘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现实,截止到2012年,我国微博用户突破3亿,其影响力极其巨大,整个社会都进入微博时代,与此同时,相关性的违法现象、纠纷逐步延伸到微博领域,案件层出不穷,使得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增强,整个社会对网络背景下的著作保护格外重视。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报纸期刊;微博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
摘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横扫全球,而资产证券化这一传导工具促使危机的破坏规模不断扩大。从法律层面上而言,美国在次贷抵押贷款审查、投资银行审查以及金融衍生品审查等诸多方面均存在缺位。为应对危机,美国建立了以《多德·弗兰克》法案为核心的全面、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重新审视自由放任的市场以及市场中政府应扮演的角色。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
摘要: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3款第3项对于贪污犯罪的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规定中以终身监禁代替了原来的死刑,这体现了我国在消减死刑进程中的一次历史性的跨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
摘要:“子女本位”主义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明了非婚生子女保护立法的趋势,但我国存在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缺漏,平等地位的原则性规定无法掩盖非婚生子女保护缺失引起的社会问题。境外亲子关系立法的制度构建可资参考,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和认领制度提供亲子关系确定的制度路径,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适度法律强制的立法模式可以作为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法律缺漏的填补。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缺漏;准正制度;认领制度  中
摘要:部门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常从法所维护的种类和性质来界定,法所体现的意志背后就是利益,法被认为是利益分配的工具。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即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其所保护的是社会利益。因此,要想更透彻地掌握经济法的本质,必须对社会利益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国家利益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
摘要:“近代中国走向世界第一人”黄遵宪,作为“最具风度”的外交家,在外交、政治、诗界写下了璀璨的一笔,黄遵宪不仅对中日两国的文化交流做出了卓越贡献,其著作《日本国志》中对日本法律的译介更是对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关键词:黄遵宪;《日本国志》;近代中国;法律  中图分类号:G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36-02  作者简介:仲玉花,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