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犯罪中合理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之提倡——以宁某内幕交易案为切入点

来源 :法律适用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nfoerp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以来,司法实务界鲜有在证券犯罪中适用该措施的判例.究其原因,一是证券领域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刑法较少涉足该领域;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从其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但在证券犯罪中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具有明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当前,应积极提倡将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合理适用于证券犯罪,积极探索该制度在证券犯罪中的适用规范,并坚持判断上的独立性、适用上的必要性、体系上的协调性三个基本原则.
其他文献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却也存在着体系上的结构性紊乱和制度构造上的不完善、不合理.文章认为:公司法应当以“关联交易”统一“自我交易”“关联关系”等称谓,并对关联人的范围予以适度补充;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交易属于公司法上受信义务之忠实义务的规制范畴,我国公司法应将关联交易统合在忠实义务制度内予以系统地规范;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规则应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前程序审查和事后司法救济.文章建议,可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升到公司法中,实现与股东派生诉讼的衔接.同时,法律也需要在忠实义务
2018年7月28日和8月23日,国务院和人社部先后发布决定,取消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和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提供同等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但司法领域与之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尚未能明确,导致出现了裁判规则不一致的情况.通过对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梳理了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统一裁判规则提出建议,期待在下一步出台与《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工作中尽快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是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最主要方式.对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少法院再审审理与再审审查交由不同合议庭评议的做法,以及法释[2015]7号规定中对提审为原则、指令再审为例外不够坚定的用语,导致出现裁定再审率和再审改判率差距过大等问题,应在全国法院推行谁裁谁审模式.再审审查程序的现行规定存在诸多不足,程序设计理念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再审之诉与职权色彩浓厚的审判监督中
股权让与担保作为经判例和学说发展形成的一种非典型担保,信托理论为其效力争议摒除了障碍.股权让与担保涉及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在对内关系中,担保权人股东权利的行使受到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和公司意志的双重制约,在确保公正清算的前提下,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可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债权人暴利防止的价值平衡;在处理外部关系时,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和商事外观主义理论的理解和运用,从相关法律规则来看,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存在扩大的趋势,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股权让与担保登记公示制度,以平衡保护让与担保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保单质押是以保险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复合法律关系结构,兼具独立性和牵连性.其是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质押,《民法典》体系下可归为应收账款质押.保单并非权利凭证,向“质权人”交付保单行为不是保单质权的有效设立方式,应以在国家认可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方式设立.保单质权的实行,相较普通权利质权具有特殊性,涉及保险法律关系,应通过相关协议安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现实阻却.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的调解具有便捷、低成本和恢复商业关系等独特优势.实践中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新加坡调解公约》设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赋能协议的跨境执行.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构建中要注重公约对商事调解机制的影响力和引领力,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律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调解执行机制来促进科学合理的商事调解机制精细化落地.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恶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危害大、群众反应强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专业性给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识别和规制带来难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但该类型纠纷的构成要件、相关裁判标准尚无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引.本文通过总结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行为表现、特点及成因,考察域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制路径,以腾讯诉谭发文案为例,对该类型纠纷相关疑难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知识产权恶意诉
对死刑案件来说,公正应为首要价值,功利价值居补充地位.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要以公正为价值导向,但在进一步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时,则以功利为价值导向.自首能否免死取决于案件是否存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剔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等情况.如果案件存在上述情况,且除自首情节外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一般不考虑因为具有自首情节而判处死缓.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时,有悔罪表现对案件从宽幅度的影响应大干没有悔罪表现但节约了司法资源的情况.
在新法优先规则中,所谓的新旧法律效力并存应限于法律文件层面而不能是法律规范层面,新旧法律规范的共同要素应为同一事实构成而非通说所称的同一事项,优先适用的行为对象应是新法行为而不包括旧法行为;而从新规则是指旧法行为适用新法,从旧规则是旧法行为适用旧法,行为时法规则包含新法行为适用新法、旧法行为适用旧法.可见,行为时法规则对新法优先和从旧规则具有整合统领作用,宜以其替代新法优先规则,而从新规则等法律特别规定则可作为行为时法规则的例外.行为时法可能是旧法也可能是新法,因而行为时法优于裁判时法之说尚需加以修正.跨
2020年12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有关《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终审判决.从纵向来说,香港三级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是对香港《基本法》的同一条文所作的不同解释.而从横向来说,香港终审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反蒙面法和煽动暴力革命的判决都明显显示出公共安全和秩序等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根本性的相对社会重要性.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在分析为何在公众集会和公众游行这两种场合尚未演变为非法集结和未经批准的集结这两种违法情况时就要对蒙面予以限制的必要性时就明确指出了这一法定限制措施所具有的预防性与阻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