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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应定性为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双重特性。司法机关对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存在认识误区,没有理清其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交叉关系,也没有理清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从其规定"的关系。对于贿赂犯罪人是否适用刑事职业禁止,可运用"三步判断法",即对被告人职业类别、犯罪与职业的直接关联性、刑事职业禁止的可行性分别作出判断。对刑法第385条、第387条、第388条之一、第389条等罪名则须结合个罪的犯罪构成判断适用刑事职业禁止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