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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特别是未成年女性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一直是社会各界极力关注的对象。强奸犯罪是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一种野蛮的暴力犯罪,历来是“严打”重点。但因种种原因,妇女性权利仍常常遭到侵犯。从汝州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以来,受理审查批捕的强奸犯罪案件看,相当大比例的案件因被害人没有及时到有关部门告发等原因,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不能依法批准逮捕,从而影响有效打击强奸犯罪,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涉检信访,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试图从2011年以来发生在汝州市的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的被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摸清当前此类犯罪的诱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设想,以有效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
一、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情况统计
2011年1月至今,汝州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逮捕的强奸犯罪案件43件44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有36件36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有6件7人,占受理强奸案件比例的14%;其中1件1人,因强奸犯罪中止,情节轻微而做出无逮捕必要决定。
以上案件中,被害女性46人,其中被害未成年女性19人,占全部被害女性的41%。被害未成年女性中,14—18周岁的有10人,占52%;8 - 14周岁的幼女有6人,占32%;8周岁以下的幼女有3人,占16%。她们中,在校学生 9人,占47% ;父母均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有6人,占32%。案发后,被害未成年女性中有4人怀孕,7人因种种原因而被迫辍学。
未成年女性被强奸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9人系被害人的网友、同学、朋友等,6人系被害人邻居、父母的朋友等,4人系陌生人。
二、未成年女性被强奸案件多发原因
(一)缺乏家庭监管。在未成年女性被强奸案件中,32%的被害人属于农村的留守儿童,她们的父母大都在外地打工,自己跟着家里的其他亲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表面上看,她们也处于被监护的状态,但这种不健全的监护因太多的局限而显得无力,因而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二)学校教育机制的不完备。学校教育,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科学知识的传授,也包括同周围社会关系协调能力的培养,而对于这些尚未成年孩子,还应该包括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但是,大多数中、小学校只注重发挥学校的教学功能,即传授课本上的知识,片面追求学生的成绩,学校的升学率,一些有关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却被束之高阁。这样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或许她们是语文、数学、英语能手,但面对犯罪分子的侵害时,她们却没有起码的防护意识。
(三)法制宣传不到位。传统观念认为,过早地给孩子们宣传一些案例,会给孩子们的心理蒙上阴影,是对孩子纯洁心灵的一种污染。但实践证明,法制宣传不到位所带来的危害远比这些更严重。多起案件中,被害未成年女性都是在遭受多次侵害,甚至怀孕后才不得不报案的。还有几起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竟曾以金钱或其它方式进行“私了”,只是由于其后的种种原因才将案件揭发出来。试想,如果法制宣传能够到位,被害未成年女性以及她们的家人就不会如此愚昧,而那些伸向无辜孩子的罪恶之手也不会屡屡得逞。
(四)未成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除了上述原因外,未成年女性的一些过错行为(轻佻行为或者贪图小便宜等)也是导致其遇害的重要原因。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诱惑致害。这包括有些女性对加害人有过于轻浮或者亲昵的行为,或者随便与人出游或者在暧昧场所单独相处而导致被侵害等;还包括有些女性的衣着过分暴露,穿衣过于紧、透、露,这种衣着打扮容易引发性犯罪。(2)贪利致害。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既年幼又缺乏有效监护的情况下,极容易受到小恩小惠的诱惑。例如,胡某曾以买衣服等手段来诱奸刘某;张某多次以金钱为诱饵,强奸邻居幼女王某。
三、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警力,充分发挥民间治安力量,尽快构建社会性的强奸犯罪预警系统和干预系统,完善治安布控,降低这类强奸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其次,要加强正确道德观念的宣传和引导,使大众对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从文化层次上建立理解与关怀的环境,把被害人与人格减等、名誉丧失的人区分开,真正从观念上接纳被害人。
(二)家庭应发挥的教育和保护作用
首先,监护人要有意识的向未成年女性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保护教育;其次,教育孩子养成自尊、自爱的优良品德,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另外,家庭应对未成年被害人倍加关爱。有的家庭在被害人受到侵害后,认为非常丢脸,对其非打即骂,让被害人抬不起头,承受非常大的生理和心理压理,有的甚至走上绝路。发现犯罪事实后,家长应该及时报警,不能因顾及名声等社会因素而不报警,或者选择 “私了”,这样只会放纵加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很可能会再遭伤害。
(三) 学校应发挥的引导和指引功能
在未成年女性离开家庭来到学校置身于学校的监管时,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既要教书育人,又要确保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把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使学生从小学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学校应该对幼女、幼童进行专业的早期性教育,以帮助她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让其懂得什么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学会在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反抗和求救。
(四) 未成年女性应有的自我要求和应掌握的自救方法
未成年女性应该逐渐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自己做到不轻佻、不随便,在受到诱惑时懂得拒绝,行为举止要得当,听从家长教导和遵守学校纪律。在将要遭到侵害时,应采取灵活有效的反抗和自卫方法。首先,要有呼救意识,发现对方有非礼的行为,第一反应就要大声呼救,争取获得他人的帮助;其次,要避免与加害人的正面搏斗,可以使用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身边可以取得的沙石、棍棒等作为武器进行反击,寻机逃跑;最后,在心理上,要树立起保护自己的信心,决不能半推半就或者忍辱屈从。在已经遭到性侵害时,切忌感情用事激怒加害人,使加害升级甚至危及到生命安全。这时候最重要的是要想办法逃离险境,要排除世俗观念的束缚而尽快报案,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记住加害人的体貌特征,以便尽早将加害人绳之以法。
(五)检察机关应发挥的作用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开展检察官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挑选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学校、社区、乡镇等的法制辅导员。法制辅导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公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讲座,通过典型案例宣传、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效果。一方面,教育青少年遵纪守法,远离不法侵害,强化他们的懂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成为这些幼小身躯的“防护衣”;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官们以案释法,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观念。
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全面、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对导致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强奸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参与现场勘查及案件讨论,了解发案现场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合法取证;及时介入审讯工作,掌握供述辩解情况。此外,还应强化立案监督职能,对于一些因“私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强奸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与妇联、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等,联合开展“关爱未成年女性”活动,形成特殊保护的社会合力。建立对遭受性侵未成年女性的心理治疗机制,由专业的心理老师给予心理弥补、疏导和治疗,促进被害幼女心理修复;对于因遭受侵害而感染疾病、怀孕、流产的未成年女性,检察机关要会同妇联、医疗部门给予及时救护和治疗,避免对身体健康埋下隐患及造成更深影响。同时,基于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比例较大的情况,建议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对此类家庭特别备案,给予关注扶持,重点关注此类未成年女性的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问题。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
笔者试图从2011年以来发生在汝州市的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的被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摸清当前此类犯罪的诱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设想,以有效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
一、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情况统计
2011年1月至今,汝州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逮捕的强奸犯罪案件43件44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有36件36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有6件7人,占受理强奸案件比例的14%;其中1件1人,因强奸犯罪中止,情节轻微而做出无逮捕必要决定。
以上案件中,被害女性46人,其中被害未成年女性19人,占全部被害女性的41%。被害未成年女性中,14—18周岁的有10人,占52%;8 - 14周岁的幼女有6人,占32%;8周岁以下的幼女有3人,占16%。她们中,在校学生 9人,占47% ;父母均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有6人,占32%。案发后,被害未成年女性中有4人怀孕,7人因种种原因而被迫辍学。
未成年女性被强奸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9人系被害人的网友、同学、朋友等,6人系被害人邻居、父母的朋友等,4人系陌生人。
二、未成年女性被强奸案件多发原因
(一)缺乏家庭监管。在未成年女性被强奸案件中,32%的被害人属于农村的留守儿童,她们的父母大都在外地打工,自己跟着家里的其他亲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表面上看,她们也处于被监护的状态,但这种不健全的监护因太多的局限而显得无力,因而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二)学校教育机制的不完备。学校教育,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科学知识的传授,也包括同周围社会关系协调能力的培养,而对于这些尚未成年孩子,还应该包括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但是,大多数中、小学校只注重发挥学校的教学功能,即传授课本上的知识,片面追求学生的成绩,学校的升学率,一些有关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却被束之高阁。这样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或许她们是语文、数学、英语能手,但面对犯罪分子的侵害时,她们却没有起码的防护意识。
(三)法制宣传不到位。传统观念认为,过早地给孩子们宣传一些案例,会给孩子们的心理蒙上阴影,是对孩子纯洁心灵的一种污染。但实践证明,法制宣传不到位所带来的危害远比这些更严重。多起案件中,被害未成年女性都是在遭受多次侵害,甚至怀孕后才不得不报案的。还有几起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竟曾以金钱或其它方式进行“私了”,只是由于其后的种种原因才将案件揭发出来。试想,如果法制宣传能够到位,被害未成年女性以及她们的家人就不会如此愚昧,而那些伸向无辜孩子的罪恶之手也不会屡屡得逞。
(四)未成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除了上述原因外,未成年女性的一些过错行为(轻佻行为或者贪图小便宜等)也是导致其遇害的重要原因。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诱惑致害。这包括有些女性对加害人有过于轻浮或者亲昵的行为,或者随便与人出游或者在暧昧场所单独相处而导致被侵害等;还包括有些女性的衣着过分暴露,穿衣过于紧、透、露,这种衣着打扮容易引发性犯罪。(2)贪利致害。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既年幼又缺乏有效监护的情况下,极容易受到小恩小惠的诱惑。例如,胡某曾以买衣服等手段来诱奸刘某;张某多次以金钱为诱饵,强奸邻居幼女王某。
三、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警力,充分发挥民间治安力量,尽快构建社会性的强奸犯罪预警系统和干预系统,完善治安布控,降低这类强奸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其次,要加强正确道德观念的宣传和引导,使大众对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从文化层次上建立理解与关怀的环境,把被害人与人格减等、名誉丧失的人区分开,真正从观念上接纳被害人。
(二)家庭应发挥的教育和保护作用
首先,监护人要有意识的向未成年女性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保护教育;其次,教育孩子养成自尊、自爱的优良品德,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另外,家庭应对未成年被害人倍加关爱。有的家庭在被害人受到侵害后,认为非常丢脸,对其非打即骂,让被害人抬不起头,承受非常大的生理和心理压理,有的甚至走上绝路。发现犯罪事实后,家长应该及时报警,不能因顾及名声等社会因素而不报警,或者选择 “私了”,这样只会放纵加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很可能会再遭伤害。
(三) 学校应发挥的引导和指引功能
在未成年女性离开家庭来到学校置身于学校的监管时,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既要教书育人,又要确保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把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使学生从小学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学校应该对幼女、幼童进行专业的早期性教育,以帮助她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让其懂得什么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学会在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反抗和求救。
(四) 未成年女性应有的自我要求和应掌握的自救方法
未成年女性应该逐渐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自己做到不轻佻、不随便,在受到诱惑时懂得拒绝,行为举止要得当,听从家长教导和遵守学校纪律。在将要遭到侵害时,应采取灵活有效的反抗和自卫方法。首先,要有呼救意识,发现对方有非礼的行为,第一反应就要大声呼救,争取获得他人的帮助;其次,要避免与加害人的正面搏斗,可以使用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身边可以取得的沙石、棍棒等作为武器进行反击,寻机逃跑;最后,在心理上,要树立起保护自己的信心,决不能半推半就或者忍辱屈从。在已经遭到性侵害时,切忌感情用事激怒加害人,使加害升级甚至危及到生命安全。这时候最重要的是要想办法逃离险境,要排除世俗观念的束缚而尽快报案,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记住加害人的体貌特征,以便尽早将加害人绳之以法。
(五)检察机关应发挥的作用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开展检察官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挑选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学校、社区、乡镇等的法制辅导员。法制辅导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公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讲座,通过典型案例宣传、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效果。一方面,教育青少年遵纪守法,远离不法侵害,强化他们的懂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成为这些幼小身躯的“防护衣”;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官们以案释法,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观念。
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全面、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对导致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强奸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参与现场勘查及案件讨论,了解发案现场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合法取证;及时介入审讯工作,掌握供述辩解情况。此外,还应强化立案监督职能,对于一些因“私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强奸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与妇联、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等,联合开展“关爱未成年女性”活动,形成特殊保护的社会合力。建立对遭受性侵未成年女性的心理治疗机制,由专业的心理老师给予心理弥补、疏导和治疗,促进被害幼女心理修复;对于因遭受侵害而感染疾病、怀孕、流产的未成年女性,检察机关要会同妇联、医疗部门给予及时救护和治疗,避免对身体健康埋下隐患及造成更深影响。同时,基于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比例较大的情况,建议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对此类家庭特别备案,给予关注扶持,重点关注此类未成年女性的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问题。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