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类案件基本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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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刑事自诉 侵犯著作权罪 知识产权代理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类犯罪在《刑法》中被归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范畴。因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类犯罪共有七种,故又有知识产权“七宗罪”的说法,具体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种类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由《刑法》做出规定,目前主要涉及侮辱罪、诽镑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五个罪名,故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应属于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自诉案件范围。
  然而,因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真正进入实体审理的判例极为罕见。笔者结合自己代理的一件侵犯著作权罪案,就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被告人或被告单位的基本代理思路,在下文中进行粗浅探讨。
  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笔者在代理一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时,曾试图检索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类案件的在先判例以进行参考,但经过尝试多个检索途径后,发现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在先判例屈指可数,且检索到的共八件在先案件中,大部分结果都是裁定不予受理;即使进入到实体审理的案件,多数也以裁定驳回自诉人的控诉而告终,仅有一件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綬刑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在有较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类案件在先判例仍然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与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经调研,笔者总结出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类案件的几个特点:
  (一)自诉人取证举证难
  根据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自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能证明被告人或被告单位犯罪的基本证据。但因知识产权类案件,特别是诸如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侵犯技术秘密类商业秘密案件的技术性强,往往涉及到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技术秘密信息等自诉人很难获取的证据,且如果不经技术比对,自诉人即便获取这些证据,法院也很难据以作出实质性相同的判定。故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自诉人往往因取证困难,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即被法院以“起诉的事实缺乏罪证”而裁定不予受理,从而导致该类案件无法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
  此外,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规模的证据同样不易获得,这也在一-定程度 上导致知识产权自诉类案件的推进困难。因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的追诉有一定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达到一定的金额或数量的门槛要求才可能会被追诉,故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自诉人如果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也会导致其自诉被法院裁定驳回。比如,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复制发行的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等等。
  (二)法律适用难
  和知识产权公诉案件相比,知识产权自诉案件的法律适用相对较难。知识产权公诉案件因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两道前置程序把关,可为法院判断罪与非罪提供重要的参考。而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直接要求法官根据自诉人的指控和举证进行判断,对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相对而言提出了更高要求。又因为我国《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量刑方面,对定罪方面稍显不足。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产生的罪与非罪问题本身就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的情况下,相关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三)获得赔偿难
  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但因以下几个主要原因,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较难获得赔偿:
  首先,对于诸如著作权权利人来说,其在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往往难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取得赔偿,因为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如果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其往往会因没有积极赔偿的动力而抗拒、抵触经济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最终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被法院认定无罪,则刑事自诉人提起该刑事自诉,还不如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为快捷,且不致因该无罪判决导致其在后续民事侵权诉讼中丧失主动地位。
  (四)可以调解且具有较大的調解空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刑事自诉类案件,除了,上述第(三)类案件外,均可以进行调解;并且,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也可以与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自行协商或撤回自诉。
  同时,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真实目的往往在于给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以更强的威慑力和压迫感,以此要求对方在经济方面给予符合其预期的赔偿,而这样做或许会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有效果。因此,此类自诉案件一旦被法院立案受理,往往还存在较大的调解及和解空间。
  基本代理思路:被告角度
  如上所述,基于知识产权自诉案件的特点及目前的司法现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推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时存在多重困难。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刑事自诉的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来说,其可以在被指控犯罪时充分利用现有制度进行有效辩护。笔者认为,代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类案件,应充分抓住刑事举证所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来进行辩护。因此,在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类案件中代理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时,主要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辩护:
  (一)质疑自诉人的权利基础   权利基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能从权利基础上对自诉人的现有证据进行成功质疑,则将从根本上否定自诉人的指控。
  比如,在笔者所代理的上述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自诉人系接受案外人的授权来主张其所谓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而其所提交的用以证明权利来源的授权文件在内容及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其所提供权利作品/录像制品的权属链条亦不完整。故笔者在代理该案时向法庭指出,自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诉人对其所主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自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的权利基础。
  (二)指出被控行为的证据瑕疵
  作为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自诉人所提交的关于被控行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仍以笔者代理.上述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为例:
  在定性方面,根据自诉人所提交的证据,笔者抗辩认为,自诉人未提交公证书中的相关视频原件供比对,且被告单位网站提供视频分享服务,为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对涉嫌侵权内容仅承担“通知后删除”的注意义务。
  在定量方面,根据自诉人所提交的证据,笔者发现并抗辩指出,将自诉人指控的侵权视频名称与其提供的出版物封面目录中的视频名称进行比对,仅有不足300部包含在出版物的封面目录所列的视频中,未达到“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定罪处罚标准,不构成犯罪。
  笔者抗辩指出,自诉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实施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行为。
  (三)点明“营利目的”构成要件的举证要求
  在营利目的方面,法院在审查时所把握的尺度和标准相对较为宽松,可能会综合案情对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是否存在营利目的进行推定。如果自诉人所提交的关于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存在被控侵权行为的证据,不能显示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有营收或通过广告等方式进行牟利的行为,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可以从被指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目的或自诉人举证不能推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具有营利目的这一角度进行抗辩。
  此外,从诉讼法学原理角度看,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只有在自诉人的举证程度达到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对自诉人所指控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为此,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可以抗辩在自诉人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所主张或指控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任何的类推、心证等均应被严格禁止。
  在笔者所代理的上述案件中,我方从上述几个角度进行了抗辩和辩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对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的指控缺乏罪证,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的控诉。
  基本代理思路:原告角度
  相对而言,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如果想要试图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给予其更大的心理威慑并对潜在的侵权者进行瞥示,在推动刑事公诉不成的情况下,若想通过刑事自诉途径进行救济,就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笔者仍以代理前述案件的体会,尝试进行如下建议:
  (一)夯实知识产权权利基础
  勿容置疑,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发起各类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自诉权利基础存在问题,则无疑为案件无法正常推进或败诉留下巨大隐患。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刑事自诉人特别是经过授权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权利人而言,在拟提起自诉前,必须经反复排查以确保自身权利基础不存在问题。
  (二)被控行为的证据固定须扎实
  关于这一方面,建议自诉人紧密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各自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制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从定性和定量两个维度有针对性地将被控行为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不给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挑出证据实质性瑕疵的机会,从而排除这方面的隐患和风险。
  (三)针对性进行相关司法实践的调研和沟通工作
  基于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类案件现有可资借鉴的在先判例较少,且鉴于中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存有一定差异,故在推进此类案件前,强烈建议通过多种途径对类似案件进行調研,以利于有的放矢地进行针对性准备,查缺补漏、排除案件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隐患,将案件尽可能置于已方可控范围内。
  此外,及时关注相关司法动向并与管辖法院进行有效沟通,也有助于案件的相关推进。如果经前期沟通综合评判后,预感到难以达到启动案件的目的,则可以考虑及时与法院沟通撤回自诉,以免出现案件败诉的结果。
  当然,实操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确定因素,但如果自诉人能尽力做好上述相关工作,即便最终结果不利也可无憾了。
  结语
  在目前的立法框架和司法实践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推动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困难重重,但自诉人若能做好自身能掌控的准备工作,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顺利推进案件和获取积极结果的几率.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而言,则可以结合刑事诉讼对于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等多个角度进行抗辩,通过质疑权利人的权利基础、指出被控侵权行为的证据瑕疵等,从而达到有效抗辩的效果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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