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来源 :中外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Shu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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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期货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交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期货履约安全的保证,也是期货市场实行结算制度的基础。因此,实践中发生的期货纠纷案也多与期货保证金有关。目前,国内对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期货保证金做为交易者履行期货合同的财力保证,其担保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属于担保形式中的哪一种,如何适用法律则需具体分析。 一、“违约金说” 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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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杨春洗、杨敦先教授主编、刑法教研室教师和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编撰的《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出版)一书,是继他们过去编著的很有影响的《刑法总论》之后,刑法学教材建设中的又一新成果。全书分总论、各论两编,共24章、40余万字,书后附有我国现行刑法典和自1981年至出版前的全部单行刑事法规22件。读了之后,深感颇具新意,它立论清晰,体系完整,繁简适中,集中展示和反映了他们对刑法学最新研究成果,从体系到内容均有其特色。我认为,这是一本优秀的高校刑法学教材之一,
<正> 当前,法人犯罪中许多问题难以认定,影响法人的经济活动,更影响司法部门对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主要有: 一、法人犯罪中法人代表责任 法人代表作为法人行为的法定责任者,在法人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要准确查处法人犯罪,首先就必须正确追究法人代表责任。 应该指出,当前一些地方在查处法人犯罪过程中,片面着重对法人整体利益的处罚,一般不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即实行单罚制。这对遏制法人犯罪不
<正> 有效地惩治法人犯罪的一个前提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人犯罪的概念。本文在此作如下初步探讨: 作为民事法律的概念,法人具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人的这一特征,所谓法人犯罪,实际上也是一种合法组织的犯罪。那么,究竟什么叫法人犯罪呢?对此,目前法学界有不少论述。有人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内部成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经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决策机构的授意或批准,以法人名义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
<正>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支柱为经济交易的安全,这是许多经济学专家法律学专家很有见地的看法。“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货币已经成为经济交易的基础条件。”妨害货币犯罪,其恶果是严重阻碍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更有甚者可能带来经济机能的失调。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惩治这类犯罪,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保护国家的货币发行权。例如,早期的英国法把伪造货币作为比重罪更严重一级的叛逆罪来处罚,现代法律统一为重罪处理。《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1条规定的伪造罪中包含伪造货币行为。德国刑法第146条、147条、意
<正> 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在广州试办了外国信用卡的服务业务。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卡的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建立了长城卡、牡丹卡、万事达卡、金穗卡和太平洋卡的经营管理部门,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不能不看到,它还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在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程度不高,银行信用卡业务没有实现全国电脑联网的情况下,在业务结算上有“时间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了这里,进行恶意透
<正> 在股票交易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与之相关的现象发生了,如证券欺诈、内幕交易’F僮菔谐’墒型钢y取6偲哉庑α窒螅捎θ绾斡枰越饩觯晌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专门对股市透支行为进行探讨。 一、股市透支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股市透支即股市透支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使股票交易人得以超过自有资金的金额购买股票的行为。在股票买卖过程中,根据交易规则,股民都要在证券经营机构存入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自己购买股票的资金,自己购买股票的数量,取决于自有资金的数量。一般来说,股民购买股票不得超过自有
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定情况下是国家)对物(财产)的支配。作为财产权的一类主要形态,除了所有权以外,物权形态还有地上权、耕作权、典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我国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只注重所有权,不重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状态将会更加呈现为一种多层次状态,运用物权法特有的方法、手段,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这样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
<正> 物权由自物权和他物权构成。传统民法理论与制度中的他物权有其较为稳定的内涵,即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则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这几种用益物权含义各异,但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都是以土地和土地之上的附着物为客体的;其二,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限于对客体的使用和收益。这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他物权形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物权体系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依旧,而他物权则在发生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至资本主义时期,便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为现代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他物权,即
<正> 相对于物权制度而言,我国的债权制度已比较完善和成熟,但由于两者本身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因而当着手建立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时,将不能不考虑对已有的债权制度会造成什么影响,本文将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所有权转移标准对债的效力及履行的影响 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作为标准,这不仅是物权制度极其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债的效力及履行,但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限于篇幅,本文并不论及各种观点的利弊,而是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描述,分析其对债的效力、履行以及法律后果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这对究竟怎样设立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