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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在这一规定的导向下,近几年各地都有一些学校开始试行教师聘任制。这对于激发教师的竞争意识、教育忧患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当前各地在试行教师聘任制中各行其是,并引发一些聘任纠纷,有些甚至诉讼法院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在实施教师聘任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并正确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