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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城镇户口的居民,五年前我在北京顺义花十万元钱买了一个农村的院子,现在这里要拆迁,大约能给一百万左右的补偿,于是原卖售人反悔了,说我们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退回我原房款,让我把房子还给他,否则就到法院去告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王军
答:
王军同志:
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目前国家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禁止转让,没有特例。现在的司法实践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一概认定无效,双方如果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来处理这类纠纷,购买人将房屋交还,出卖人返还房款。2004年,北京市高院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即买卖农村宅基地一律认定无效。制定这样政策或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国家保护农民的利益及赖以生存的耕地。具体的理由如下: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刘桂林
言明是资助可否要求还款
问:我和杜某曾是好友,且都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2005年2月,杜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我借款6000元。我考虑自己资金充足,加上杜某以前曾帮助过我,我一直无从报答,便当即表示此款作为资助,不用偿还。杜某则一再表示要还。2005年6月,杜某还执意向我还过2000元。不久前,我们之间产生矛盾且无法调和,我遂要求杜某返还剩下的4000元,杜某则以我曾经声明资助、形成了赠与关系为由拒绝。请问:我究竟是否有权要求杜某还款?
利 筱
答:
利筱同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仅要求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且还必须要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物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即如果只有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不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同样不能成立。本案中,你在当时言明资助,属你作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杜某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杜某表示要还,说明他明确不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而后,杜某曾向你还款2000元,你接受了还款,则进一步表明双方就赠与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你们之间存在交付款的事实,且当时杜某已明确为“借”,事后又确已实施并完成了部分“还”的行为,符合借贷的交易习惯,应认定你们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
袁 梅 李 玉
王军
答:
王军同志:
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目前国家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禁止转让,没有特例。现在的司法实践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一概认定无效,双方如果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来处理这类纠纷,购买人将房屋交还,出卖人返还房款。2004年,北京市高院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即买卖农村宅基地一律认定无效。制定这样政策或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国家保护农民的利益及赖以生存的耕地。具体的理由如下: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刘桂林
言明是资助可否要求还款
问:我和杜某曾是好友,且都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2005年2月,杜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我借款6000元。我考虑自己资金充足,加上杜某以前曾帮助过我,我一直无从报答,便当即表示此款作为资助,不用偿还。杜某则一再表示要还。2005年6月,杜某还执意向我还过2000元。不久前,我们之间产生矛盾且无法调和,我遂要求杜某返还剩下的4000元,杜某则以我曾经声明资助、形成了赠与关系为由拒绝。请问:我究竟是否有权要求杜某还款?
利 筱
答:
利筱同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仅要求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且还必须要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物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即如果只有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不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同样不能成立。本案中,你在当时言明资助,属你作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杜某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杜某表示要还,说明他明确不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而后,杜某曾向你还款2000元,你接受了还款,则进一步表明双方就赠与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你们之间存在交付款的事实,且当时杜某已明确为“借”,事后又确已实施并完成了部分“还”的行为,符合借贷的交易习惯,应认定你们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
袁 梅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