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城市制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包括以城市政治制度为主体的公法制度和以保护促进工商业发展为主体的私法制度。城市制度体现出自治性、不平衡性、形式多样性和不彻底性等特征。伴随着城市自治制度的兴起和市民阶级力量强大而出现的司法理念中包含着司法理性这一现代司法制度的重理念。它蕴含着相互关联的三个素:思维模式的经验性、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诉讼技术的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