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债务欺诈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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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债务为名,行攫取公私财物之实的欺诈行为,已成为当前经济活动的一大公害.它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及了法律的公正性,影响之大、危害之深,到了不用刑罚处罚不足以预防和根治的地步.本文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设立"债务欺诈罪"提出一些设想,供立法参考. 一、增设债务欺诈罪的紧迫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作为民事、经济法律活动的诚实信用、依法履约等原则逐步为人们所遵守.但也应看到,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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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生活空前活跃,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使我们的经济工作出现蓬勃发展的可喜局面。在这种形势下,人们越来越频繁而深入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由此也越来越迫切地需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北京大学出版社最近出版的(《现代经济法辞典》(刘隆亨主编)可以说是应运而生的。大体说来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把握时代发展的趋势,注意把法律、经济、科技成果结合起来。经济法是经济规律的法律表现,经济规律决定着经济法的基本内容。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特别在现阶段,科技
<正> 在宋明两代的理学家中,朱熹的法律思想较为丰富,涉及法律起源、德刑关系、人治与法治及立法和司法等许多方面。本文主要叙述他的司法思想。Ⅰ司法是封建法制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封建的统治关系和纲常伦理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朱熹十分重视司法。他认为,审判者察究案情,辨别真伪,定罪量刑,与当事人关系极大,与维护统治秩序关系极大,所以应当尽心尽力,慎重小心。他说:"狱讼,……其情伪难通,或旁无佐证,各执两说,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又说:"狱者,民命之所系,而君子之所尽心也。"
<正>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思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近来,法理学和部门法学都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法律应当怎样发展的问题作了大量精辟的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个命题已成为当今中国法学界最流行的口号。从目前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著述文献来看,法学家们在考虑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时,主要表现为从一种理想状态的市场经济模式出发,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的"应然"关系,即根据作为目标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特征,强调应
<正> 本世纪初德国诞生的第一家"康采恩",如今已在许多国家广泛存在,并发展到相当完备的形式。我国目前1630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中,约有20%属于这种形式。虽然某些规范性文件未直接使用"康采恩"名称,但实际却引导企业集团向这个方向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康采恩形式在整个集团中的比例将越来越大。本文试对康采恩的法律形式和特点、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一些探讨。一、康采恩的法律形式及特点康采恩是以实力最雄厚的大垄断企业或银行为核心,把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
<正> 由于航空运输作用的迅速增大,保障飞行安全的多种手段的意义正在增加。这些手段之一,是追究航空运输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民航出现的最初阶段,只有一个人操纵飞行器。后来,由于操纵飞行变得愈来愈复杂,要求许多专业人员直接参加领航。他们中有的人直接领航;有的人操纵同驾驶飞机直接有关的仪器;有的人为乘客服务等。地面工作人员和进行气象观测、无线电联络以及其他为
<正> 十二月二日下午,莫斯科市季米里亚泽夫区检察长谢尔盖·菲利波维奇·日林一个紧急电话,把侦查员卡舍廖夫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说:"民警第十六分局刚才来电话,说是有一个青年妇女在家里上吊死了,死者叫玛加丽塔·韦列米罗娃。快到现场看看去。"说完拿出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索博列夫大街,14楼,11单元。"卡舍廖夫带上必要的用具,从检察院出发了。
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及其产生和发展过程均独具特色,它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抑制性,同时又诱发和滋生新的贪污贿赂犯罪。本文着重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变化、趋势。
<正> 当前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下简称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十分突出,仅今年1—6月,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就受理这类性质的案件12起,是去年同期的4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挟持人质索还债务,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和禁止。本文拟就我院半年来受理的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件作些肤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欧、北美国家进行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刑罚改革运动。这场改革使欧美国家的刑罚作用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与传统刑罚作用观及其实践迥然不同的作法和发展趋向。第一,预防犯罪的政策思想导致刑罚作用的变化。惩罚报应就是刑罚目的,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然,其中也不排除期待通过刑罚取得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在创制刑罚的同时就有了所谓预防的概念。然而,现代意义上的预防犯罪,并非指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后根据刑罚所实现的一般预预,而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通常应该采取的
<正> 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假冒商标犯罪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本文就假冒商标犯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谈如下认识。一、假冒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立法者本意上讲,是指单纯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