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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有关刑罚体系的立法,彰显出其自身的特色,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世界立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削减死刑罪名,改变刑罚重刑化结构;保留罚金附加刑的同时在主刑中增设罚金刑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在附加刑中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的资格刑;提高刑罚社会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