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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民怨沸腾,主张以重刑治之的声音不绝于耳,这一主张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确具一定积极意义,然而,仅施以重刑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一方面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重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存在于多方面,既有监管机制的缺陷,也有相关方不当的逐利行为,以及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期望通过严厉的刑罚惩罚来达到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目标只不过是乌托邦,预防和控制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消弥其原因来完成。因此必须立足现实,从制度、监管、宣传教育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等多方面入手,构建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食品安全体系。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重刑主义 监管
作者简介:耿瑞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70-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人们对食品及相关行业的种种恶行深恶痛绝,要求严惩食品及相关行业中不法分子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人认为,如此丧尽天良的行为,就应该“杀上几个,以儆效尤,这样才能人心大快”。然而,重刑甚至死刑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吗?事情会朝着人们所设想的方向发展吗?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出路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每一个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的人都要有所思考的,也是作者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的问题。
违法行为的产生必然有其客观的原因,解决问题就要找到一种既要治标又要治本的方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用重刑甚至死刑更倾向于是一种事后行为,因为虽然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罚能对其他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这种威慑作用是有限的,更何况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绝对不能仅仅依靠事后的处罚,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一、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缺陷
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合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监管实行的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多部门联合监管。在这个体系内部,由于各部门实行独立分段监管,互不隶属,因此存在相互间协调性差,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还容易出现有利时大家争着管,无利时大家相互推诿的情况。同时监管食品安全的社会力量没有充分有效地发动起来。
2.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存在问题。一方面表现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处理不当。另一方面表现在执法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会是更多的“逐利者”蜂拥而至,有恃无恐。
(二)食品生产和销售者的不当逐利行为
对于企业来讲,追求利益并无过错,关键是如何正当地实施这一行为。在我国众多的食品企业中,小企业占了绝大多数,而且整体生产水平低,存在的问题也最为严重。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食品生产和销售者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掺假造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等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所涉及领域的广泛以及恶性程度让人觸目惊心,不寒而栗。
(三)消费者自身原因
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人们的购买力有限,小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辨别出厂家或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的虚假信息,从而会购买一些不安全食品。再次,我们的食品市场规模庞大,品种繁多,食品生产技术和过程并不可能被每一个消费者所了解,因此消费者也确实无法准确辨别食品的优劣,购买产品往往靠的是市场对这个产品信任度,然而即使是大家都信任的产品同样也会出问题,比如三鹿的奶粉,双汇的肉制品。
二、食品安全问题适用重刑之思考
(一)重刑主义思想产生的背景
重刑主义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思想渊源,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都无一例外地提出了重刑治国的主张,同时,儒家也并不排斥重刑主义。而重刑主义之所以得到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青睐,其主要原因也在于统治者认为依赖重刑的威慑作用可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目的。他们认为刑罚的轻重与其所产生的威慑力成正比,而且在实际上重刑主义确实会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方面给社会带来暂时的积极效应。因而在这样一种刑法文化的指导下,中国历史上的严刑峻法数不胜数。时至今日,依然有不少人对重刑主义抱有期待,希望通过施以重刑从而达到制止犯罪的效果。
(二)食品安全问题适用重刑的合意性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领域十分广泛,对我国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一个我们赖以维持生命的领域却出现这样让人触目惊心的事件,老百姓要求对违法犯罪分子施以重刑,甚至剥夺其生命,其心情可以理解。因为违法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主观上虽然并不是直接要剥夺公众的生命健康权,但是明知其行为将会对公众的健康带来危害,却在“反正吃不死人”的心态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在主观上仍属故意,而且其危害对象是无辜的广大公众。这是一个多么惨毒的交易,公众给付了金钱,却换来了危害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的结果。这种行为是对公众生命权的严重蔑视和践踏,如果这些人的行为不能得到严厉地追究和制裁,那又如何告慰逝者,抚慰生者!所以对食品安全问题施以重刑在情理上是符合民意的。
(三)历史与现实:重刑主义效果评析
然而重刑是否真的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最终的效果来看,并非如此。正如有学者言:“有威吓作用的说法,如果不是由于传统的复仇心理,报应心理作怪,也只是一种物质的迷信而已。”并且从历史角度来看也确实如此。比如说秦朝的严刑峻法并没有换来统治者所渴望的国家长治久安,相反却历二世而亡;明太祖朱元璋极其痛恨贪官污吏,他把“刑乱国用重典”挂在嘴边,酷刑成为洪武时期执法的显著特征。然而效果如何呢?虽然朱元璋在位之时,贪污得到了一定的扼制,但整个社会人心惶惶,人人自危,最后,这些严刑不仅未能保住大明政权,反而加速了它的灭亡。 历史如此,现实又如何呢?首先,就拿我国当前的反腐败来看,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有可能面临死刑。由此可见,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是不严,立法者或许也期望通过重刑的威慑作用来起到扼制贪污腐败的效果。但实际效果又如何呢?贪官们的胃口越来越大,腐败的纪录也一次次被刷新,重刑所发挥的威慑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也并非像人们所想像地那样奏效。希望通过重刑的威慑力量来长久地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是不可能的。
其次,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刑法并非没有规定重刑甚至死刑。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在重刑的威慑下食品安全事故依然层出不穷,不安全食品遍地开花,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由此可见,重刑甚至死刑条款的设置并未出现想象中的威慑力。
再者,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重刑主义不但不能解决违法犯罪问题,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破坏性,残忍性、对道德的腐蚀性等,它也自然会对犯罪人施以一定不利的影响。
因而从以上几方面的分析来看,重刑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
三、食品安全的重构:构建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食品安全体系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能仅靠在刑法上规定了什么罪名,定了多长的刑期,或者是否要增设死刑这样一些问题的简单讨论。因为犯罪学研究的新成果从实证的视角说明了刑罚威慑功能的有限性,期望通过严厉的刑罚惩罚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标只不过是乌托邦,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通过消弥犯罪的原因来完成。因此,刑罚的手段必须与预防的手段相结合,只有通过组织有效的防范体系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同样如此。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企业及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在食品生产及流通领域已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但需要进一步加强其协调性,提升法律适用效果。其次,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增强责任归责原则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健全诉讼机制,从而强化对企业及监管者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我国食品生产市场的特殊状况,食品加工小企业成为重要隐患,因而要加大对其监管力度。考虑到其特殊性,要采取监管和扶持并重,当然对于一些无法提升的小企业要坚决取缔。其次监管工作要深入化,日常化,要在一些小食品企业密集區设立常驻办公地点。再次要建立诚信档案,对违规企业进行公示,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提升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面对我国食品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生产状况和产品流通状况,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至少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食品生产与经营的管理人员;二是相关的从业人员;三是广大消费群体。通过过宣传工作的开展,提升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四)发动社会力量,疏通社会监督渠道
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部门分段监管的工作机制。这种监管机制覆盖面广泛,但不够深入。因此发动社会监督力量能够使监管工作更加深入。具体作法是首先要发动基层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其具有分布广泛,数量庞大,与群众接触最为密切的特点和优势,因而对主要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小食品企业能够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能够弥补我国监管机制中存在的监管力量分布不均的缺陷。其次,建立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在充分保障举报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再次,要发挥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已有不少事例证明,网络和媒体在监督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受众广,传播速度快,作用不可小觑。
(五)加强对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控制,切断不安全食品的流通渠道
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再最后到老百姓的餐桌,在这个过程中,不合格食品是由生产者提供的,但是却是通过流通环节而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因此,加强食品流通领域尤其是对食品批发、零售、运输环节的监管,能有效地切断有害食品的流通链条,无人敢卖,自然也就无人生产。
人是社会之本,食品安全的意义对于人和社会来讲都是巨大的,食品安全工作任重但绝不能道远。要想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就必须做到各项预防和惩罚措施并重,而不能仅寄希望于刑法的威慑力量。因此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及各项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共同关注。
参考文献:
[1]林纪东.刑事政策学.台湾省中正书局.1969.
[2]林肃娅,梁田.论刑罚功能、反腐败和维护稳定之间的关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6).
[3]韩晓峰,谢锡美.重刑主义的蜕变.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7).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重刑主义 监管
作者简介:耿瑞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70-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人们对食品及相关行业的种种恶行深恶痛绝,要求严惩食品及相关行业中不法分子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人认为,如此丧尽天良的行为,就应该“杀上几个,以儆效尤,这样才能人心大快”。然而,重刑甚至死刑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吗?事情会朝着人们所设想的方向发展吗?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出路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每一个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的人都要有所思考的,也是作者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的问题。
违法行为的产生必然有其客观的原因,解决问题就要找到一种既要治标又要治本的方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用重刑甚至死刑更倾向于是一种事后行为,因为虽然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罚能对其他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这种威慑作用是有限的,更何况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绝对不能仅仅依靠事后的处罚,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一、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缺陷
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合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监管实行的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多部门联合监管。在这个体系内部,由于各部门实行独立分段监管,互不隶属,因此存在相互间协调性差,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还容易出现有利时大家争着管,无利时大家相互推诿的情况。同时监管食品安全的社会力量没有充分有效地发动起来。
2.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存在问题。一方面表现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处理不当。另一方面表现在执法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会是更多的“逐利者”蜂拥而至,有恃无恐。
(二)食品生产和销售者的不当逐利行为
对于企业来讲,追求利益并无过错,关键是如何正当地实施这一行为。在我国众多的食品企业中,小企业占了绝大多数,而且整体生产水平低,存在的问题也最为严重。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食品生产和销售者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掺假造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等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所涉及领域的广泛以及恶性程度让人觸目惊心,不寒而栗。
(三)消费者自身原因
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人们的购买力有限,小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辨别出厂家或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的虚假信息,从而会购买一些不安全食品。再次,我们的食品市场规模庞大,品种繁多,食品生产技术和过程并不可能被每一个消费者所了解,因此消费者也确实无法准确辨别食品的优劣,购买产品往往靠的是市场对这个产品信任度,然而即使是大家都信任的产品同样也会出问题,比如三鹿的奶粉,双汇的肉制品。
二、食品安全问题适用重刑之思考
(一)重刑主义思想产生的背景
重刑主义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思想渊源,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都无一例外地提出了重刑治国的主张,同时,儒家也并不排斥重刑主义。而重刑主义之所以得到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青睐,其主要原因也在于统治者认为依赖重刑的威慑作用可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目的。他们认为刑罚的轻重与其所产生的威慑力成正比,而且在实际上重刑主义确实会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方面给社会带来暂时的积极效应。因而在这样一种刑法文化的指导下,中国历史上的严刑峻法数不胜数。时至今日,依然有不少人对重刑主义抱有期待,希望通过施以重刑从而达到制止犯罪的效果。
(二)食品安全问题适用重刑的合意性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领域十分广泛,对我国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一个我们赖以维持生命的领域却出现这样让人触目惊心的事件,老百姓要求对违法犯罪分子施以重刑,甚至剥夺其生命,其心情可以理解。因为违法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主观上虽然并不是直接要剥夺公众的生命健康权,但是明知其行为将会对公众的健康带来危害,却在“反正吃不死人”的心态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在主观上仍属故意,而且其危害对象是无辜的广大公众。这是一个多么惨毒的交易,公众给付了金钱,却换来了危害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的结果。这种行为是对公众生命权的严重蔑视和践踏,如果这些人的行为不能得到严厉地追究和制裁,那又如何告慰逝者,抚慰生者!所以对食品安全问题施以重刑在情理上是符合民意的。
(三)历史与现实:重刑主义效果评析
然而重刑是否真的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最终的效果来看,并非如此。正如有学者言:“有威吓作用的说法,如果不是由于传统的复仇心理,报应心理作怪,也只是一种物质的迷信而已。”并且从历史角度来看也确实如此。比如说秦朝的严刑峻法并没有换来统治者所渴望的国家长治久安,相反却历二世而亡;明太祖朱元璋极其痛恨贪官污吏,他把“刑乱国用重典”挂在嘴边,酷刑成为洪武时期执法的显著特征。然而效果如何呢?虽然朱元璋在位之时,贪污得到了一定的扼制,但整个社会人心惶惶,人人自危,最后,这些严刑不仅未能保住大明政权,反而加速了它的灭亡。 历史如此,现实又如何呢?首先,就拿我国当前的反腐败来看,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有可能面临死刑。由此可见,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是不严,立法者或许也期望通过重刑的威慑作用来起到扼制贪污腐败的效果。但实际效果又如何呢?贪官们的胃口越来越大,腐败的纪录也一次次被刷新,重刑所发挥的威慑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也并非像人们所想像地那样奏效。希望通过重刑的威慑力量来长久地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是不可能的。
其次,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刑法并非没有规定重刑甚至死刑。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在重刑的威慑下食品安全事故依然层出不穷,不安全食品遍地开花,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由此可见,重刑甚至死刑条款的设置并未出现想象中的威慑力。
再者,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重刑主义不但不能解决违法犯罪问题,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破坏性,残忍性、对道德的腐蚀性等,它也自然会对犯罪人施以一定不利的影响。
因而从以上几方面的分析来看,重刑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
三、食品安全的重构:构建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食品安全体系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能仅靠在刑法上规定了什么罪名,定了多长的刑期,或者是否要增设死刑这样一些问题的简单讨论。因为犯罪学研究的新成果从实证的视角说明了刑罚威慑功能的有限性,期望通过严厉的刑罚惩罚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标只不过是乌托邦,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通过消弥犯罪的原因来完成。因此,刑罚的手段必须与预防的手段相结合,只有通过组织有效的防范体系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同样如此。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企业及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在食品生产及流通领域已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但需要进一步加强其协调性,提升法律适用效果。其次,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增强责任归责原则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健全诉讼机制,从而强化对企业及监管者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我国食品生产市场的特殊状况,食品加工小企业成为重要隐患,因而要加大对其监管力度。考虑到其特殊性,要采取监管和扶持并重,当然对于一些无法提升的小企业要坚决取缔。其次监管工作要深入化,日常化,要在一些小食品企业密集區设立常驻办公地点。再次要建立诚信档案,对违规企业进行公示,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提升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面对我国食品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生产状况和产品流通状况,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至少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食品生产与经营的管理人员;二是相关的从业人员;三是广大消费群体。通过过宣传工作的开展,提升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四)发动社会力量,疏通社会监督渠道
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部门分段监管的工作机制。这种监管机制覆盖面广泛,但不够深入。因此发动社会监督力量能够使监管工作更加深入。具体作法是首先要发动基层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其具有分布广泛,数量庞大,与群众接触最为密切的特点和优势,因而对主要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小食品企业能够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能够弥补我国监管机制中存在的监管力量分布不均的缺陷。其次,建立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在充分保障举报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再次,要发挥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已有不少事例证明,网络和媒体在监督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受众广,传播速度快,作用不可小觑。
(五)加强对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控制,切断不安全食品的流通渠道
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再最后到老百姓的餐桌,在这个过程中,不合格食品是由生产者提供的,但是却是通过流通环节而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因此,加强食品流通领域尤其是对食品批发、零售、运输环节的监管,能有效地切断有害食品的流通链条,无人敢卖,自然也就无人生产。
人是社会之本,食品安全的意义对于人和社会来讲都是巨大的,食品安全工作任重但绝不能道远。要想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就必须做到各项预防和惩罚措施并重,而不能仅寄希望于刑法的威慑力量。因此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及各项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共同关注。
参考文献:
[1]林纪东.刑事政策学.台湾省中正书局.1969.
[2]林肃娅,梁田.论刑罚功能、反腐败和维护稳定之间的关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6).
[3]韩晓峰,谢锡美.重刑主义的蜕变.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