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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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起源于物质,并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有建设性的一面也有毁灭性的一面。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意识的定义是科学的,是一条定理,这条定理可以用来推理人类社会关于意识的一切事物,可以延伸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领域,职务犯罪侦查这个领域自然也不能排除意识的存在及其发挥的作用。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还原复制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正确的办案意识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一个优秀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必须注重培养正确的办案意识。
  一、安全防范意识
  在我们这个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以人为本的国度,人的生命安全越来越被重视,不论这个人是健康的还是残疾的,不论这个人是清白的还是有罪的,他们的生命都来之不易,他们的生命安全都在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重案件的“质量安全”,更要强调人的生命安全。
  第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面对的是职务犯罪是破坏社会的行为,其主体一般都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成年人,所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有时会通过各种方式威胁、恐吓办案人员及其家属,甚至会通过暴力方式危害办案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有很大的危险性,因为这些犯罪嫌疑人在潜逃过程中一直有巨大的心理负担,时刻担心会被抓住,而且可能一直随身携带凶器,所以在办案人员对他们执行抓捕的过程中,他们极有可能为抗拒抓捕而进行暴力反抗。
  第二、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由于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为了掩饰犯罪、逃避法律的惩罚,有些犯罪嫌疑人就会采取自残甚至自杀的手段来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为身体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严重疾病,在巨大压力之下,也会造成死亡等现象。犯罪嫌疑人作为我们的讯问对象,他们极有可能掌握着我们还不知晓的犯罪事实,他们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侦查讯问过程,而且对整个案件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实中,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问题要比侦查讯问人员的安全问题复杂的多,有的犯罪嫌疑人入监前就有疾病和内伤,如果处理不当,就会被家属纠缠不休,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紧紧是自残或患有其他可以治愈的疾病,等犯罪嫌疑人恢复后,案件还可以继续,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那么对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只能做撤案处理。因此,作为侦查讯问人员不仅应该时刻具有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而且应该时刻具有保护犯罪嫌疑人安全的意识,否则就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使整个案件的侦查前功尽弃。
  二、侦查和审讯意识
  在侦查和审讯阶段,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主要是考虑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掌握其犯罪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和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希望出现某种结果。这样一来,在整个侦查和审讯阶段,就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阶段。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想在这个阶段的斗争中取得胜利,正确的侦查和审讯意识至关重要。这些正确的侦查和审讯意识从哪里来呢,包括什么内容呢?我认为应该从职务犯罪本身和涉嫌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及特点说起。
  第一、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比较强,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又一时难以掌握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直接证据,在侦查和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如果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就采取就事论事、单刀直入的方式接触犯罪嫌疑人,很容易打草惊蛇,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惕。犯罪嫌疑人的警惕性一旦提高,就会给整个案件的侦查和审讯设置重重障碍,如销毁证据、翻供、串供等。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具备循序渐进不急不躁的侦查意识。
  第二、当前的职务犯罪呈现出行业性、系统性特征,相同的行业、系统的职务犯罪在发案特点,作案方式和手段等方面不但具有明显的相似性,而且在系统内部往往呈现出犯罪关联性大,窝串案频发的特点。如单位之间相互的行受贿行为,在已经发现的这两个单位之间存在,就极有可能在其他单位之间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办案人员就可以照着葫芦画瓢,顺藤摸瓜,彻底查出整个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查系统系统查的意识。
  第三、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它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力向其他人施压,或通过其他关系来干扰办案人员的注意力。如果办案人员抗干扰的能力差或者抗干扰的手段落后的话,在办案过程中容易造成泄密或工作态度不积极的情况出现,最终影响案件的质量。所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抗干扰意识。
  第四、大部分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都是一些社会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强的人员,可以说他们都是高智商,与他们斗争一定要注意策略。特别是在审讯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一定要抓住审讯的重点,要让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和意识围绕审讯人员的思维和意识来考虑问题,审讯人员应该以已经取得的证据为中心,不能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来进行讯问。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讯问的问题或避而不答或言辞闪烁或避重就轻,甚至故意误导侦查人员的思路,以至于审讯人员审了很长时间还没有切入主题,造成审讯费时费力、劳而无功。所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还必须具备主导意识。
  三、证据意识
  审讯人员的证据意识如何,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真实、合法,直接关系到办案的质量。如果侦查讯问环节认定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不充分,就会给起诉和审判带来困难,拖延诉讼时间,增加诉讼难度。因此,讯问人员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要树立顾全诉讼全局的证据意识,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种特殊的证据,侦查讯问人员要充分认识它的真实性、虚伪性、反复性兼容并存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口供与口供之间以及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就拿受贿犯罪来说,证明受贿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陈述,即言词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我们已经收集的证据又比较简单粗糙,而且没有收集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翻供不成立的其他证据,如受贿的赃物等证据,这就会给案件的质量打折扣。所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具备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
  四、大局意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担负着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的任务,还要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作为侦查审讯人员,这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政治问题。所谓大局意识,就是要求我们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还要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当前稳定、发展高于一切的形势下,我们更要慎之又慎。作为办案一线的侦查审讯人员,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处于矛盾的焦点,既要有力震慑犯罪嫌疑人,又不能激化矛盾,造成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仇视,引起群体上访甚至闹事。这样就要求我们的侦查讯问人员要胸怀大局,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办案。在成功突破案件的同时,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减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抵触情绪,真正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
  除上述四点应当具备的意识外,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侦查和审讯阶段还要做到,一要善于查微析疑,见微知著,举一反三;二要有敏锐的感知力,充分的想象力和较强的判断力;三要在办案中,善于抓住一些蛛丝马迹,大胆分析,小心求证。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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