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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防治噪声污染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从3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噪声作出约束性规定,不少过去的敏感问题也得到很好的明确。
条例规定,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要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安装隔声门窗等。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条例规定,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也是政府的责任。
立法过程中,老百姓对住宅区内的五金切割作坊反响强烈。根据法规规定,这样的作坊将不得在住宅区存在,并要逐步搬迁出城。
法规规定,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深圳出台首部地方反走私法规
日前,一部填补我国反走私综合治理立法方面空白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毗邻香港,长期以来,该市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比较猖獗。目前,在我国反走私立法方面,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中有原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
深圳出台的这个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并规定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处理机制,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预防、联合查缉、奖励和处罚也都有具体的规定。此外,条例在缉私实践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如对“无主货物”的处理,规定交由市综治机构处理,并设置了处理程序;而对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组织者非法收集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出台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从今年起,湖北省相关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增加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将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定出铁规。
按照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凡是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的集资等企业负担事项,条例规定,要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没有依据的予以纠正,企业有权拒付。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从事下列行为: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拖欠企业款项;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条例规定,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从3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噪声作出约束性规定,不少过去的敏感问题也得到很好的明确。
条例规定,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要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安装隔声门窗等。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条例规定,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也是政府的责任。
立法过程中,老百姓对住宅区内的五金切割作坊反响强烈。根据法规规定,这样的作坊将不得在住宅区存在,并要逐步搬迁出城。
法规规定,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深圳出台首部地方反走私法规
日前,一部填补我国反走私综合治理立法方面空白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毗邻香港,长期以来,该市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比较猖獗。目前,在我国反走私立法方面,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中有原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
深圳出台的这个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并规定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处理机制,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预防、联合查缉、奖励和处罚也都有具体的规定。此外,条例在缉私实践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如对“无主货物”的处理,规定交由市综治机构处理,并设置了处理程序;而对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组织者非法收集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出台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从今年起,湖北省相关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增加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将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定出铁规。
按照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凡是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的集资等企业负担事项,条例规定,要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没有依据的予以纠正,企业有权拒付。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从事下列行为: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拖欠企业款项;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条例规定,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