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及在我国的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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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更快的回归社会,给国家、社会、家庭及个人等不同层面上带来积极作用,包含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但从西方国家移植,需要重新「量体裁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难免出现一些「水土不服」,如社会公众认知度不高、对于服刑人员充满排斥心理、分管职责不明确等。在一定程度上使社区矫正没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从社区矫正的发展和建议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力图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关键词】社区矫正;发展;现状;建议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的概念决定社区矫正法的地位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社区矫正的概念是从国外传入我国的。通过对国外的社区矫正概念的学习与研究:笔者对国外社区矫正下这样一个定义:通过在社区对犯罪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提供服务,达成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执行和矫治的目的,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部分学派的学者对刑罚社会化执行方式开始进行研究,逐步在其国内推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执法方式。20世纪50年代,社区矫正刑罚的执行模式开始逐步从学说发展到国家立法,在世界各国得到推广和借鉴。
  三、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依据我国《刑法》(2018 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及《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目标是对罪犯采取非监禁刑罚的方式,是依法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帮扶和考察,以相对温和的方式对罪犯的思想、行为进行充分地改造,使罪犯更快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按我国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不是一项单一独立的工作,而是一项相对系统的巨大工程。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村居委员会、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与参與,同时也还需要借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帮助。但这些规定存在实践执行的问题。i
   (一)重刑主义观念影响较大
   2003年时,社区矫正在北京等六省开始试点工作,2009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这项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进了刑法,虽然《社区矫正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但社会各界对此争议颇大。受到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在司法审判的很多时候,并没有真正执行该项制度,将部分可以“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的情况均采用“重型(重刑)”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ii 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众舆论的需求,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却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不利于我国刑罚体系的全面化发展。
   (二)社会公众对服刑人员不信任
   在公众的潜意识中,服刑人员是“危险”的是“不好的”是“可能再犯罪的”,对服刑人员内心持有极度排斥的态度,对这些服刑人员不信任,从而影响了服刑人员的心态调整,受到二次打击。认为与“罪犯”生活在一起是“不安全”的,也是“不合理”的这种思想使社区社工对服刑人员的改造难度增加,使社区矫正工作不能真正落实。
   (三)社区矫正机制健全程度有限
   社区矫正不仅只与司法部门相关,社区更需要配置相应的“专业社工”对其进行引导,还需要相关的社会组织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然而社区文化/组织在我国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多数社区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致使社区矫正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到执行层面,更没有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心理引导和回归社会的应有铺垫,有可能使其在社区内再犯罪,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也影响了这些人走入社会。
  四、我国社区矫正的改进建议
   (一)社区矫正需立法,部门衔接要畅通,责权利相统一
   规定的不具体使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因此要健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需明确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管理机关之间的职责,理顺各部门间的关系,细化部门之间的衔接等。 iii
   法院要担负起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告知、警示、教育等职责,审判前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社会风险调查评估,预判准确性提高到一定程度后方能降低矫正对象在社区的重新犯罪率及对社区的不良影响程度;执行过程中,法院也应对其进行后期跟踪管理,以便与之前的预判进行核实,加强后期的风险评估准确性。检察院要明确监督内容,将监督形式多样化,强化监督力度和增加反馈形式。各部门各司其职才能确保该项制度能够落实到位,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减少社会公众的排斥心理
   社区矫正的工作涉及到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人类学及公共管理学等多领域学科。单纯靠国家资金投入和司法部门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让本身生活在相关社区的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有识有谋之士都参与到这项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上,社区矫正制度才能真正地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首先,应该加大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力度,对于国外的成功案例及典型案例多宣传、广宣传,让社区群众对于该制度有全面和广泛的认知,解除原来传统观念下对于服刑人员的片面印象。进一步能够接纳服刑人员与人民群众共存于社区,并且逐渐愿意与服刑人员共同参与到相应的生产生活中,这对于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能够起到极大的正面疏导作用。从而逐渐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安置帮教、贫困救济、就业帮助等工作,取得社区矫正的较好实效。
  五、结语
   本文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建设角度出发,简要分析了其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两点拙见,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同时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学者参与其中进行探讨,以使社区矫正制度得以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建设做出一份贡献。
  注释:
  i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粟水香,2018 年03 月
  ii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王莉,2018 年 3 月
  iii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粟水香,法制博览,2018-03
  
  【参考文献】
  [1] 高杨武.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J].现代企业 教育,2017(13):153 -154.
  [2] 安文霞.社区矫正法律衔接问题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 报,2014,26(3).
  [3] 肖乾利 , 杨发成 . 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问题研究 [J]. 宜宾学院学报 ,2016(9):60-67.
  [4] 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北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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