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范围与法律责任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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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缔结婚约关系是彩礼给付的重要目的。现实生活中受各方面因素影响造成的婚约解除事件屡有发生,在由于地域、文化、经济、习俗等差异导致的彩礼返还纠纷中法律以其特殊属性最终成为调整彩礼返还的主要规范。文章从彩礼损失和非彩礼损失两个方面探讨了彩礼返还的范围,并从四个方面提出彩礼返还法律责任的免责。
  【关键词】彩礼返还;范围;免责
  一、彩礼返还的范围
   (一)彩礼损失的返还范围
   对于违反婚约导致彩礼的损失,由于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违约损失。故应因违反婚约发生于不同阶段而区别彩礼返还的范围。文章对其做详细分析:
   1.损失完全补偿
   首先对于完全未履行婚约义务的情况,此项下的损失补偿指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关系后,在接收彩礼方完全未履行婚约义务的情形下,又以合理理由解除婚约。则应返还全部彩礼损失,即完全补偿。这是违约责任中无过错原则适用的结果。从法律效果上看,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并未履行,而根据责任与惩罚相当原则,这种完全补偿也是力求实现法的公平价值的反映。其次是撤销赠与的情况,视为赠与的彩礼系自愿给付的彩礼基于法律属性的定位,则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时,赠与才得撤销。因而该部分彩礼应全部返还。第三是请求返还被索要的良俗之外的彩礼的情况,同样出于与撤销赠与主张权益的考虑,该请求权的行使亦以婚约解除为前置。而对于法律效果上为何需要完全补偿,则在于良俗之外的彩礼系通过索要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当给付。若权利人主张权利,则应完全补偿该损失。第四是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情况,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理由,虽然是在民法中的表现,但并非始造于民法,而系公法通过民法对其法律调整范围的引渡。即公权为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而对私权领域的介入。所以,本质上,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上的婚姻不能否认之前婚约的效力,即对于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之前的婚约,可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婚约。故在未履行婚约义务时,则应全额返还彩礼。
   2.损失溢出
   损失溢出是一种形象性的描述。这种溢出的损失并非客观上的实际损失,而是对于完全未履行婚约义务,而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即定金罚则的适用。具体至法律效果上的表现,以解除婚约理由合理与否为界点予以区分。
   3.损益相抵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损益相抵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对于以彩礼习俗存在而缔结的婚约关系而言,这种收益应该具有只针对彩礼给付方的相对性。所以,在彩礼对应的婚约义务范围内,这种收益只针对给付彩礼方。
   (二)非彩禮损失的彩礼返还范围
   1.彩礼给付方过错造成的损失
   违反婚约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失包括信赖利益损失与精神损害。对于信赖利益而言,数额上并非固定不变,其因信赖给付彩礼方而履行婚约义务的程度不同而存在区别。缔结婚约关系,但未履行其他任何婚约义务阶段,不宜认定存在信赖利益。对于女方已履行部分婚约义务,尤其以共同生活或同居生活为表现。则此情形下,男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应结合正常理性人的共识标准,认定存在信赖利益损失。
   2.与有过失
   对于婚约这种尊重主观自由意志为基础缔结并维系的身份契约,本身基点就具有主观性,因而只能在主观理性共识基础上,对原因力的构成进行可能的客观化的区分。因此,建议根据不合理理由的具体情况以对原因进行主次或同等比例划分。对于彩礼返还与损害赔偿“聚合”的彩礼返还法律效果的具体范围,应定位于最终的法律效果,无论正向抑或反向,以不超出法律范围的所应返还的彩礼数额为限。
  二、彩礼返还法律责任的免责
   (一)诉讼时效免责
   从本文对彩礼给付的附义务赠与、单纯赠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属性定位来看,彩礼返还请求权这种明显的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对于本文将于后文中论述的“房产加名”的彩礼形式,当涉及请求进行房产所有权变更时,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然,适用诉讼时间的规定,不代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就一定免责。
   (二)合并之诉的“抵销”免责
   “抵销”免责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聚合之果。虽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而彩礼为金钱,或可折抵为金钱债务的物品(金银首饰等),又彩礼返还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最后也将落实到金钱债务之上,故而两种债务具有同一性,所以存在可供抵销的参照适用的合法性基础。而且从公正的角度考虑,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能提高司法效率。当然,“抵销”存在两种可能。其一,若为男方主张损害赔偿并且经法院认定成立,“彩礼”返还数额增加。反之,若女方系受损害方,经过“抵销”则女方的彩礼返还义务将部分或全部免责。
   (三)协议免责
   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可以就彩礼返还等问题达成协议,或者称为私约。如果男方自愿就彩礼返还数额作出削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私约应被视为有效。即视为协议免责。而在私约履行后,男方若以此私约违反公平原则,或因女方拒不返还彩礼才达成此私约为由,主张私约违反意思自治原则而无效,并要求返还高于私约中约定的彩礼数额时,不予支持。
   (四)人道主义免责
   权利以权利相对人(义务人)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当接受彩礼方解除婚约(包括因过错解除婚约),但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如父母重病、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等)时,固然其解除理由可能不正当,也不能因此使其和其家庭成员因赔偿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权利。何况法律文书应具有可兑现性,一纸空文将失去司法救济的意义。故如出现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或者综合考虑案情后,作出免责的裁判。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虽然是彩礼返还纠纷中进行调整的主要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生活多样性所以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中仍可能会面临多种问题,这需要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道德伦理的相互促进,二者有效结合,为解决彩礼返还纠纷提供更多的有效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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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郭英华,杜琼.彩礼返还行为刍议——兼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及相关规定[J].行政与法.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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