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一个科学的公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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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平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事实和现象的一种反映、认定和评判。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历史内涵;公平又是一个具体范畴,在经济、政治、社会领域,公平的具体涵义不尽相同;公平还是一个相对范畴,公平是包含着差异和差别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观;公平的历史性;公平的具体性;公平的相对性
  中图分类号:B0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7)05-0065-04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无疑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要弄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首要的就是必须树立科学的公平观,搞清弄懂公平的真正内涵。只有树立科学的公平观,才能正确认识公平问题,也才能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树立科学的公平观,不仅涉及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而且本身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那么,科学的公平观究竟是什么样的公平观呢?
  
  一、公平是个历史范畴,不是恒定不变的标尺
  
  公平是什么?公平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事实和现象的一种反映、认定和评判,是伦理范畴、法权范畴。自古以来,尽管公平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理念,但人类社会却从来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公平尺度,总是处在公平与不公平的历史矛盾运动之中。以往的历史足以说明,公平是处在历史之中的,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这就是说,公平的内涵是历史给定,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历史内涵。马克思说: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显而易见,公平不是恒定不变的标尺,也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标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公平尺度、不同的公平内涵。今天我们认为“不公平”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平”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
  拿平均主义公平观来说,“一切均等”是平均主义公平观的显著特征,“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代表了平均主义公平观的看法。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看,平均主义公平观毫无疑问是落后的,是阻碍前进发展的。我们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开启和拓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破除和摒弃了“干和不干、干好干坏、干多干少都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分配观、公平观。可以肯定地讲,现在再把平均主义公平观拿出来说人论事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但历史地看,“均贫富、等贵贱”的平均主义公平观曾是封建社会和小农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反抗剥削和压迫的革命理念,凝聚着一代又一代农民群众追求平等、向往大同、企盼美好幸福生活的愿望,是反对以特权、等级、门第、宗法血缘为核心的封建主义公平观的一面进步旗帜。再拿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的分配观、公平观来说,现在我们可以肯定地讲它是不公平的。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创建和上升时期却并非不公平,相对于封建社会的按等级特权、宗法血缘关系来分配的方式来说,它又是公平的。
  因此,结论很清楚,公平问题的讨论和衡量必须置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之中,必须以历史给定的具体内涵作为公平的标尺。为什么要这样?就是因为公平作为伦理和法权范畴,是归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制约的,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社会基本矛盾状况所决定的,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什么样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就要求有一定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就要求在这样的生产关系总和即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建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因此,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公平范畴即公平观,是被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所选择的。它既不能来自于人的主观头脑和观念王国,也不能来自于所谓的人类永恒理性和绝对理念,自古到今从来没有一个恒定不变的公平尺度。公平范畴即公平观只能是历史的,是植根于历史之中的,是随着历史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的历史条件下,只能产生平均主义公平观;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派生出来的“按资分配”的公平观必然通行于整个社会并占据主导地位。
  那么,如何看待和理解我们今天历史条件下的公平问题?这也必须从我们面对和立足的历史条件出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从这样的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们确立改革开放的总政策,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经济体制下,我们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公平观。这样的分配制度和这样的公平观,是由我们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其具体内涵是历史和时代给定的。从大的方面来讲,它适应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适应和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具体内容来讲,至少包括三个基本点:一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先富后富政策推动下,产生收入差距是必然的、正常的,不能以差距的有无或均等作为公平的尺度,恰恰相反,讨论和认定公平问题是以承认收入差距为前提、为基础的;二是收入差距应当是在追求和强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说,收入差距本身并不等于不公平,既不说明、也不意味着不公平;只有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差距才是背离公平,才是不公平;三是即使是合理合法的收入差距也不能过快过大的扩展,不能出现顾此失彼、畸轻畸重的现象,必须统筹协调,加以调控,控制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所谓一定的“度”,就是一定不能使收入差距悬殊严重挤压和损害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和条件,也一定不能超越社会的心理承受底线。要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多种手段,调节高收入,扶助低收入。
  其实,群众对分配不公的意见和不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背离和违反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破坏和践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利用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商业回扣、价格欺诈、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垄断经营等非法和不合理的途径和手段,牟取暴利和积累财富;二是市场经济也有失灵的一面,不能也无法解决社会福利公平问题,包括老弱病残在内的弱势群体、困难群体在市场经济竞争法则的作用下,基本的生存需求和条件受到挤压和威胁。应该讲,群众的意见和不满是道理的,真实地反映了我们分配方面存在的不公问题,这也是我们从发展思路和政策走向上提出要“更加注重公平”的现实依据。然而要指出的是,从前一个方面来说,不仅不能归罪于以按劳分配为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公平观,而且严格讲恰恰是这种分配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公平观没有贯彻到底的表现,必须通过加强和完善制度法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来堵塞漏洞空隙和加强监管,减少和防止非法的和不合理的收入;从后一个方面来说,尽管与以按劳分配为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公平观有关,但在现阶段也不能否定这种分配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公平观,既不能退回到平均主义的分配观、公平观,也不能超越到按需分配的分配观和公平观,必须通过建立和健全社会基本生活需求和条件的保障制度来解決。要认识到,党的十六大以后提出的“更加注重公平”,是对我们现阶段公平观的丰富、充实和发展,是针对发展中、前进中出现的分配领域的不公平问题而言的,主要是指不合理和非法的收入差距以及收入差距扩展过快过大、威胁和挤压了一部分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和条件,而不是针对和否定以按劳分配为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公平观。这一点务必要搞清楚,从而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
  
  二、公平是个具体范畴,不是不加区分简单套用的抽象标尺
  
  公平不仅是历史的范畴,而且是具体的范畴,在经济、政治、社会领域,公平的具体涵义也不尽相同。所以,必须把公平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阐述,切不能不分情况、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现在社会舆论关注较多、议论较集中的恐怕还是分配方面出现的不公平。即使是大家意见较大的分配不公,也不能笼而统之地谈之。经济领域的分配是一次分配,社会领域的分配是二次分配或再分配,经济领域分配公平的尺度和社会领域分配公平的尺度是不同的,因此经济领域的分配不公和社会领域的分配不公是有所区别的。不少人谈论的分配不公过于笼统,把两者相提并论、混为一谈,结果自然是很难达成共识。
  严格讲,经济领域讨论的分配不公,主要焦点不在于分配收入的差距方面,而在于分配收入的差距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产生的,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起点公平问题。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遵循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实行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由此产生的收入分配的差异和差距是必然的。这里的关键是,分配的差异和差距是否是在同等条件和规则下产生的,同等条件和规则才是经济领域公平问题的实质。如果这样说不错的话,经济领域讨论的公平,主要是指竞争起点的公平。如果在竞争起点上,努力实现权利、规则、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那么由此导致的具有差异和差距的分配收入应该讲是公平的。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始终都是高度重视并致力于起点公平建设的,致力于权利、规则、机会公平建设的。从制定和实施《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说,从加强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监管来说,从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来说,我们都在追求和建设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的法律法规政策待遇。只要不抱偏见,都应该承认,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竞争秩序、公平法律法规政策正在形成并发挥作用。在这样的公平起点上,通过市场竞争,社会的收入分配逐渐拉开了距离,出现了利益群体的分化。对于这点,人们的认识和心理都是认可的。人们的认识和心理所不能认可、并有不少意见和不满的,恰恰是指破坏和背离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竞争秩序、公平法律法规政策而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这是对经济领域“不平则鸣”的一种反映。少数垄断行业带来的超额利润和收入,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欺骗,霸王条款,制假贩假,官商勾结、商业回扣、市场分割和封锁等,毫无疑问都是对市场经济公平规则的破坏,由此带来的收入差距人们是有理由指责和批评的。由此可见,人们在经济领域讨论公平和评价公平,具体涵义主要是指竞争起点的公平,是指竞争起点上权利、规则、机会的公平,批评和指责分配不公也主要是指破坏和背离竞争起点上权利、规则、机会的公平而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
  社会领域包括经济领域,但并不能等同于经济领域。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一定要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困难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基本需求和条件。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社会公平的涵义,也是评价社会公平的尺度。尤其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社会,应该在这方面做的更好,显示出特有的政治和制度的优势。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吸引人、凝聚人的魅力和力量。尽管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张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办事,但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困难群体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物质文化需求这个宗旨没有变。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和优胜劣汰,必然导致有起有落、有强有弱、有富有贫。群体利益的划分是必然的,一部分人由于主客观因素,暂时处于落后状况、贫困状态也是难以避免的。然而,社会领域毕竟不是经济的竞技场,社会生活不能通行经济的价值规律,不能照搬经济领域的优胜劣汰的竞争博弈原则,而应当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为社会公平的尺度,以此来说人论事。在经济领域强调竞争起点的平等,在社会生活领域就要考虑竞争的结果,考虑社会所有成员的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能让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失去生活的希望和信心;不能把他们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使他们无法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所以,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公平的评价尺度是不一样的,彼此不能套用。不能把经济领域的公平原则拿到社会领域,把社会领域变成赤裸裸的、你争我夺的竞技场,也不能把社会领域的公平原则拿到经济领域,使经济领域失去竞争的活力和动力,变成一个发放福利的地方。应该讲,社会领域的分配不公和经济领域的分配不公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经济领域的分配不公本身就是社会领域分配不公的一种反映,而且反过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但这毕竟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公平的指向和公平的评价尺度还是有所不同的。在社会领域倡导和主张的公平,除了打击非法的收入,堵塞不合理的收入以外,即使是经济公平产生的合理合法的收入差距也要调控,用各种政策和措施,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压力,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应该讲,在社会不公方面,人们的意见和不满主要是集中在这一点上。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始终强调并加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因所在。
  值得高兴的是,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不仅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指导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发展过程中,在落实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进程中,社会不公的问题一定会解决得很好。我们从减免农村的种粮税,从减免农村贫困地区的学杂费,实行义务教育国家财政负担,从加大就业问题的解决,从加大解决教育乱收费、高收费问题,医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中,看到了社会不公的问题正在得到重视和解决。
  
  三、公平是个相对范畴,没有绝对完美的公平
  
  公平是历史范畴、具体范畴,因而也是相对范畴。公平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绝对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绝对公平只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平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思想观念、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涵义、公平的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尽管我们强调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但由于情况的错综复杂,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因为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的公平。二是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历史只能提出和解决它能够解决的问题,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比如,在经济领域,我们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公平观,而不能搞按需分配的公平观;再比如,在社会领域实现分配公平,我们提供的社会保障也只能取决于我们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财力物力,目前只能是低水平的,只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物力的提高而提高。这也就是说,社会分配公平的实现也是相对的,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更加注重公平问题”,毫无疑问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日益突出的分配差距过大、分配差距中的不公平现象而言的,也毫无疑问预示和标志着要加大解决不公平问题的力度。在这一点上是没有问题的。但要明白,这并不是要否定我们以往的发展思路和政策,而是对以往发展思路和政策的充实完善和发展;还要明白,今天我们面临的分配不公的问题,并不意味以前的平均主义分配观、公平观是公平的,平均主义分配观、公平观也是一种严重的分配不公。公平地讲,今天的公平问题是在否定以往平均主义分配观、公平观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今天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带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是前进中、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发展中出现的不公平问题,要靠继续前进、继续发展来解决,不能停滞、不能倒退。现在,解决不公平的思路和政策指向是明确的,这就是保护合法收入,堵塞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扶助低收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些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空间,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可以相信,只要我们的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到位,随着不断的发展,公平问题会得到较好的解决,使我们得到效率和公平的双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
  (责任编辑 陈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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