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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不可能包罗万象,而社会生活却是变幻莫测的,欲以有限的规范把握无限的社会就不可能将法律设定为一个封闭的体系。法律条文中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设置既可以满足实在法对法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的需求,又可以达至法律灵活适用的境界。旨在实现普遍正义的一般规定与意在增加法律弹性、为个案正义留出余地的特殊规定在实现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进而实现法治理想的追求中有着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