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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的案件数量远远超过刑事司法,环境刑法所具有的行政从属性让"以罚代刑"成为普遍现象。行刑衔接的首要问题就是证据的收集与转化,而环境监测数据则是行刑证据衔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有了法制化基础。当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在证据衔接上存在权力冲突、法律规定不明以及监管缺失等问题,为了使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够顺利成为环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必须实行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出台关于《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如何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