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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民参与成为中国公共生活领域一个重要的关键词。在这个关键词的背后,我们感受到公共生活对沟通、合意等基本理念的认同。这种认同既表现为执政党和政府对公民参与自上而下的鼓励,也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参与式治理的需求。政府与公众在基本理念层面上的耦合,成为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政府转型的一个重要动力。
一、我国公民参与在社区的基本状况
社区是社会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区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社会服务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和谐社区建设的关键因素,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的社区服务建设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进展,发挥了方便群众、促进和谐、共建文明的积极作用。
(一)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在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和社区自治的兴起,公民参与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开始凸显出来,在当代城市化、市场化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公民参与开始成为中国社会生活的流行话语。由此可见,在今天有关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的讨论中,一个重要的观念变革在于,“人们已经不能再接受这样的观念,即政府的公共决策是由那些掌握权力、声称代表公共利益却拒绝公民参政过程的少数领导人制定的。
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因素的综合影响,总体上说,当代中国社区公民参与意识在逐步增强,社区公民参与向理性化、制度化稳步发展,公民在公共管理、公共决策中的参与活动变得活跃;公民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既有对决策过程的参与,也有对执行过程的参与,还有对决策、执行进行监督的参与。公民参与的形式日益多样化,既有现行政治体系所倡导的参与党团组织、参加选举等形式,也有个别接触、游行、上访等形式,在社区管理中公民参与也在实践听证会、专家咨询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公民参与的类型逐渐呈现多元化,主动参与、动员性参与并存,有组织的参与、自发的参与同时存在。总的看来,当代中国社区公民参与不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和所取得的成效上,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
(二)影响社区公民参与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的状况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经济发展、社会环境、政治文化、政治机制等,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探讨影响社区公民参与的因素:
1、公民参与的态度。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公共管理的公开化,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公共决策时的态度有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党政机关(68.9%)和事业单位(59.3%)工作人员政治效能比农村(41.7%)和乡镇集体企业(29.4%)人员要高,这可能是由于前者接触政府部门机会比较多,了解情况多,政治能力的自我评价比较高。
2、政府的主导作用。对于处于转型的国家来说,政府毫无疑问是转型的启动力量。并且,“路径依赖”的惯性并不会在短时期内消失,因此,在引导社区公民参与的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情况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
3、社区自治组织的程度。一般来说,社区自治组织的程度越高,公民的参与活动有效性就越高。社区的自治组织直接表现为公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兴趣活动、娱乐活动、自助活动等各种民间活动。社区自治程度越高,就说明公民在国家之外拥有宽松的社会空间,拥有满足自身利益的更多选择。反之,就说明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合,国家垄断公民满足自身利益的途径。
二、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确实存在着许多限制性因素, 在公民参与的实践中也曾经产生过各种各样的困境,下面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论述公民参与的限制性因素:
1、公民参与热情不高,参与意识不强。其中,影响城市居民社区参与意识的因素有:年龄特征,就业状况,单位所属性质,单位行业性质,社区认同感,社区满意感,其中,社区认同感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确实,一旦人们具有了较强的社区认同感,就会有意识或下意识地投入到与社区相关的事物或活动中去。
2、公众知识的缺乏和参与能力的制约。据调查显示,在不同文化程度者中,低等文化程度者的社区认同感最弱,其次是高等文化程度者,中等文化程度者的社区认同感最强。另外,人们对社区满意感愈强,其社区认同感就愈强。人们对所在社区中居委会及其干部的评估愈高,其社区认同感也愈强。
3、公民参与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缺乏通畅的合法参与途径。有学者认为,受政治体制发展滞后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社会协商对话制、听证制、信访制、基层群众自治制等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普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遇到问题不是去寻找制度途径而是去寻找各种其他途径。
4.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层面,严重影响了公民参与的发展。张艺认为,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的消极层面主要体现为公民文化的缺失, 公民主体意识的薄弱。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 表现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官本位”、“权威崇拜”和“与世无争”等的政治心理,至今还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
5.政府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对于公民和公众来说,在决策制定之初,他们并不能准确预测政策出台为其带来收益的实现情况, 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决策也存在着变动性,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就会给公民的个人参与带来风险。出于此种原因,公民个人就会做出一种消极的选择,即以不作为来回应这一不确定性风险。
三、完善社区服务公民参与的对策分析
针对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改进:
(一)加快制度创新, 提供公民参与的制度保障
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及时发现并适当疏导公民的参与需求;公民参与要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使公民的参与有法可依,从而维护公民的正当参与权利;要努力使公民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公民能够合法地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
(二)提供公民参与的法律保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
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操作程序上缺乏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有些地方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难调动。因此,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建设参与型政治文化,强化公民的参与责任
公民个人很容易忘记本身有履行公民资格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认为,广泛地参与是不必要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属于公民切身利益的社区的价值、精神来激励与引导个人,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四)培养社区公民参与意识
要培养社区公民参与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的热情和机会,第一,要推动参与式行政文化的发展;第二,实现教育理念的变革,让公民自小就认识到参与公共事务既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第三,从参与技术的角度对公民传授一些实际操作知识,提高公民参与的技能;第四,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架设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桥梁,提高公民参与的热情和机会。
(五)提高社区居民公民参与能力,提高参与者的代表性和代表能力
“公民参与的基础能力主要有:一是以政治意识为基础的政治能力。二是以文化知识能力为基础的思维能力。三是表达能力。四是必要的社会热情。”让公民组织起来参与公共事务,是提高参与水平的关键环节。
就代表性而言, 参与者整体能否负载复杂的利益表达需要,直接关系到公共政策的利益代表倾向。“就代表能力而言, 政府不应借口公民素质问题而消极看待公民参与, 或随便剥夺公民的行政参与权, 而应不失时机地推进与公民实际参与能力相称的行政参与活动。
结论
社区公民参与和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是当代中国社区生活的基石,它的实现有赖于社区体制创新和一大批有理想并具有权责意识的现代公民。但目前,中国公民参与社区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制度化程度不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公民参与往往流于形式,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通过法制,依法明确公民参与社区管理的途径、机制和基本程序,依法保障公民参与权力。对于妨碍公民参与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故意阻碍和破坏公民参与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机关或个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只要公民参与的渠道畅通了,机制健全了,法制完善了,那么,中国社区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就必然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万梅,李声宇.论我国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参与问题[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17(4).
[2]李庆钧. 公共政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作用及其限制性因素分析[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1).
[3]张存.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公民参与[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4]田玉荣,杨荣.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发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5]钟家元.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抉择[C].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06 年年会论文集,2007.
[6]李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
[7]李勇军.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3).
(作者简介:孟丽敏(1986-),女,汉族,河南濮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研究生。)
一、我国公民参与在社区的基本状况
社区是社会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区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社会服务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和谐社区建设的关键因素,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的社区服务建设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进展,发挥了方便群众、促进和谐、共建文明的积极作用。
(一)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在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和社区自治的兴起,公民参与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开始凸显出来,在当代城市化、市场化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公民参与开始成为中国社会生活的流行话语。由此可见,在今天有关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的讨论中,一个重要的观念变革在于,“人们已经不能再接受这样的观念,即政府的公共决策是由那些掌握权力、声称代表公共利益却拒绝公民参政过程的少数领导人制定的。
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因素的综合影响,总体上说,当代中国社区公民参与意识在逐步增强,社区公民参与向理性化、制度化稳步发展,公民在公共管理、公共决策中的参与活动变得活跃;公民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既有对决策过程的参与,也有对执行过程的参与,还有对决策、执行进行监督的参与。公民参与的形式日益多样化,既有现行政治体系所倡导的参与党团组织、参加选举等形式,也有个别接触、游行、上访等形式,在社区管理中公民参与也在实践听证会、专家咨询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公民参与的类型逐渐呈现多元化,主动参与、动员性参与并存,有组织的参与、自发的参与同时存在。总的看来,当代中国社区公民参与不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和所取得的成效上,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
(二)影响社区公民参与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的状况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经济发展、社会环境、政治文化、政治机制等,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探讨影响社区公民参与的因素:
1、公民参与的态度。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公共管理的公开化,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公共决策时的态度有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党政机关(68.9%)和事业单位(59.3%)工作人员政治效能比农村(41.7%)和乡镇集体企业(29.4%)人员要高,这可能是由于前者接触政府部门机会比较多,了解情况多,政治能力的自我评价比较高。
2、政府的主导作用。对于处于转型的国家来说,政府毫无疑问是转型的启动力量。并且,“路径依赖”的惯性并不会在短时期内消失,因此,在引导社区公民参与的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情况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
3、社区自治组织的程度。一般来说,社区自治组织的程度越高,公民的参与活动有效性就越高。社区的自治组织直接表现为公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兴趣活动、娱乐活动、自助活动等各种民间活动。社区自治程度越高,就说明公民在国家之外拥有宽松的社会空间,拥有满足自身利益的更多选择。反之,就说明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合,国家垄断公民满足自身利益的途径。
二、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确实存在着许多限制性因素, 在公民参与的实践中也曾经产生过各种各样的困境,下面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论述公民参与的限制性因素:
1、公民参与热情不高,参与意识不强。其中,影响城市居民社区参与意识的因素有:年龄特征,就业状况,单位所属性质,单位行业性质,社区认同感,社区满意感,其中,社区认同感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确实,一旦人们具有了较强的社区认同感,就会有意识或下意识地投入到与社区相关的事物或活动中去。
2、公众知识的缺乏和参与能力的制约。据调查显示,在不同文化程度者中,低等文化程度者的社区认同感最弱,其次是高等文化程度者,中等文化程度者的社区认同感最强。另外,人们对社区满意感愈强,其社区认同感就愈强。人们对所在社区中居委会及其干部的评估愈高,其社区认同感也愈强。
3、公民参与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缺乏通畅的合法参与途径。有学者认为,受政治体制发展滞后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社会协商对话制、听证制、信访制、基层群众自治制等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普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遇到问题不是去寻找制度途径而是去寻找各种其他途径。
4.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层面,严重影响了公民参与的发展。张艺认为,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的消极层面主要体现为公民文化的缺失, 公民主体意识的薄弱。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 表现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官本位”、“权威崇拜”和“与世无争”等的政治心理,至今还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
5.政府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对于公民和公众来说,在决策制定之初,他们并不能准确预测政策出台为其带来收益的实现情况, 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决策也存在着变动性,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就会给公民的个人参与带来风险。出于此种原因,公民个人就会做出一种消极的选择,即以不作为来回应这一不确定性风险。
三、完善社区服务公民参与的对策分析
针对社区服务中公民参与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改进:
(一)加快制度创新, 提供公民参与的制度保障
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及时发现并适当疏导公民的参与需求;公民参与要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使公民的参与有法可依,从而维护公民的正当参与权利;要努力使公民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公民能够合法地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
(二)提供公民参与的法律保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
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操作程序上缺乏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有些地方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难调动。因此,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建设参与型政治文化,强化公民的参与责任
公民个人很容易忘记本身有履行公民资格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认为,广泛地参与是不必要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属于公民切身利益的社区的价值、精神来激励与引导个人,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四)培养社区公民参与意识
要培养社区公民参与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的热情和机会,第一,要推动参与式行政文化的发展;第二,实现教育理念的变革,让公民自小就认识到参与公共事务既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第三,从参与技术的角度对公民传授一些实际操作知识,提高公民参与的技能;第四,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架设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桥梁,提高公民参与的热情和机会。
(五)提高社区居民公民参与能力,提高参与者的代表性和代表能力
“公民参与的基础能力主要有:一是以政治意识为基础的政治能力。二是以文化知识能力为基础的思维能力。三是表达能力。四是必要的社会热情。”让公民组织起来参与公共事务,是提高参与水平的关键环节。
就代表性而言, 参与者整体能否负载复杂的利益表达需要,直接关系到公共政策的利益代表倾向。“就代表能力而言, 政府不应借口公民素质问题而消极看待公民参与, 或随便剥夺公民的行政参与权, 而应不失时机地推进与公民实际参与能力相称的行政参与活动。
结论
社区公民参与和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是当代中国社区生活的基石,它的实现有赖于社区体制创新和一大批有理想并具有权责意识的现代公民。但目前,中国公民参与社区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制度化程度不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公民参与往往流于形式,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通过法制,依法明确公民参与社区管理的途径、机制和基本程序,依法保障公民参与权力。对于妨碍公民参与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故意阻碍和破坏公民参与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机关或个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只要公民参与的渠道畅通了,机制健全了,法制完善了,那么,中国社区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就必然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万梅,李声宇.论我国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参与问题[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17(4).
[2]李庆钧. 公共政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作用及其限制性因素分析[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1).
[3]张存.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公民参与[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4]田玉荣,杨荣.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发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5]钟家元.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抉择[C].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06 年年会论文集,2007.
[6]李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
[7]李勇军.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3).
(作者简介:孟丽敏(1986-),女,汉族,河南濮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