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有限合伙制形式逐渐成为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其“税收穿透”的特点使其相对于公司制和契约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有着明显的节税效应。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税法规制进行分析可见,在基金组建阶段和项目投资阶段主要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缴纳;在项目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实行“先分后税”,由各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项目投资退出时无论采取何种退出方式均对收益采取“先分后税”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