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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比较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诈骗罪之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形态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是复合实行行为,其着手时点应以行为人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为标准。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采用了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因此,其既遂应以行为人可否实际控制保险金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