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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是自身并无绝对权威的司法者,裁判文书以语言为存在表现形式,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深刻地决定了裁判文书务必说理。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工作主要存在分析论证过程缺失、违反形式逻辑以及繁简处理失当三个方面的问题。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重点在于要求司法者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充分阐明分析论证过程,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努力做到繁简处理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