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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学界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学界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特征还未形成一致意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法目的的实现和刑法功能的发挥;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认定,就有必要对对概念以及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形态
作者简介:李齐申,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17-02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学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具有较多和深入研究,但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则少有论及,而且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只是阐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界限和分水岭,而且也是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打黑除恶”专项目标的良好完成,以及刑事政策的有效发挥。总结起来,目前学术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归纳起来有下面几种较有影响力的说法,一种是犯罪形态的社会化说,一种是对社会的非法控制说,一种是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说。
(一)犯罪形态的社会化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形态的社会化是黑社会犯罪区别于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该学者认为,“它与有组织犯罪的结伙、团伙和集团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的显著标志就是它所具备的犯罪社会化的特征:能够侵入社会公共领域,具备在经济上合法立足、政治上获得庇护、文化上渗透融合、法律上逃避罪责等多种社会功能,并能在主流社会寄生发展,在一定地域、行业对社会生活构成全局性危害。这一本质特征,与带有封闭性、纠合性、专业性、单纯暴力性的有组织的犯罪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对社会的非法控制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通过与其他犯罪集团之间的特征比较,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是他们的本质差异。“实现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势力范围、经濟势力、组织结构各方面的要素是不可缺少的。其他方面的特征只是反映“非法控制”这一本质的现象。
(三)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说
该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形似社会而实质在各个方面与常态社会相对立、相对抗的危险性、危害性巨大的反社会的犯罪组织。简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具有一定的反社会的‘性格’和机能。”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应是其犯罪的目的趋向性
以上两种观点并没有揭示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持“犯罪形态社会化说”的学者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区别入手,进而归纳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根本区别,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但这并不妥当,这是由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不仅仅是有组织犯罪研究中的重要任务,而且也是整个刑法中各种犯罪研究的目的。犯罪形态的社会化说法没有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而且也没有揭示出其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区别所在,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也在于其社会化的犯罪形态。持“非法控制说”的学者也同样从其与其他犯罪集团进行比较而得出的结论,同样没有区分其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区别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没有本质区别,只存在量的不同。从组织形态上讲,如果说一般犯罪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的话,则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有组织犯罪的中间状态。”虽然我国刑法还未出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今后我国刑法对这一概念的采纳,而且在国外已经存在黑社会组织犯罪,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就必须要与黑社会组织犯罪划清界限。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说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归结为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任何一种犯罪都具有反社会性。正如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恩格斯也认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所有的犯罪都具有反社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普遍属性,所以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说没有从根本上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犯罪目的趋向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主要在于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资助和包庇的行为。根本原因不仅在于组织、领导、参加等行为的危害性,更由于其是一个犯罪组织,其目的就是要制造新的犯罪。这是从该组织的目的上来讲。第二,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没有质的差别,只是量上的不同,这就决定了其在组织形态、犯罪手段、目的趋势方面与黑社会组织还有一定差别。所以其具备犯罪目的的趋向性,这种趋向性是一种从不明确到较明确到完全明确的过渡,这也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集团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过渡特征。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目的趋向性可以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相区别。从犯罪目的上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形象得认为是一个“犯罪加工厂”其目的就是为了制造新的犯罪,否则也有违这一组织的重要特征。而其他犯罪则很少有为了其他犯罪目的的实现而犯罪的特点。虽然恐怖活动组织犯罪也具有犯罪目的性,但其目的较为单一,仅具有恐怖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多种多样。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传统特征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我国学者论及较多,现对一些传统观点进行列举。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有严密的组织性;其二,犯罪行为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具体表现是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其三,犯罪手段表现为暴力、威胁或者相当于暴力、威胁的其他手段;其四,危害结果是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秩序。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危害更为严重的犯罪集团,它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手段的残忍性,表现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类似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行为的有组织性;三是地域上的势力性,即在地域上形成势力范围,称霸一方;四是严重的危害性,表现为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它必须有一定的较为固定的公开的活动区域、势力范围,亦即能做到“称霸一方”,此为其“地理环境”。第二,它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3人以上),此为其人口条件。第三,它必须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其存在和发展所需的经济基础,此为其“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第四,其内部的生产关系与占社会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直接对立;其对有关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非法渠道取得的;其成员通常以它所取得的非法经济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其成员之间是共犯关系,此为其“经济基础”。第五,它通常具有一定的律规制度和设施,此为其“政治上层建筑”。第六,其成员通常具有明显的反社会的心理特征,因此和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形成与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亚文化”。此为其“思想上层建筑”。此外,还有其他观点大同小异,次不赘述。总结起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具有以下传统特征:
(一)成员结构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众多,少则几人,多则几百人。其次,其成员结构较为复杂,有无业游民,有刑满(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有些甚至具有正当职业,提供经济支撑或其他支持。这些人员中,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没有受过良好教育,法治观念淡薄。而且,他们当中不少成员的前科劣迹为其“提供”较为丰富的犯罪经验和反侦查、制裁经验。这些人员的结合紧密度完全凭“江湖义气”、“哥们义气”等做支撑,内部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也以此为重要方面。这些都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基础。
(二)组织结构
黑社会性质组织虽不及黑社会组织结构严密,但相比一般的犯罪集团而言,仍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现在:第一,它们都具有自己的内部名称,以此来彰显其客观存在和其他组织的区别。有些组织不仅具有自己的名称,往往还会通过纹身、暗号、衣着打扮等方式作为区别标志。第二,内部地位界限清楚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管理层”等级分明,其内部“最高管理者”有“帮主”、“老大”、“护法”、“舵爷”等头衔,在其之下,按“老二”、“老三”、“老四”等方式排定座次和分管权利,下面还有“打手”、“散兵”、“马仔”、“哨兵”等。第三,内部纪律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内部等级森严,往往还拥有一套严明的内部纪律,或称为“帮规”。违反者,会按照“帮规”严肃处理。但这些内部纪律一般以不成文的方式存在。第四,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还形成了盗(抢)、窝、销一条龙的犯罪网。
(三)犯罪手段
比起其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犯罪手段更加残忍、血腥。由于其组织成员多以犯罪为业,以犯罪为生,从一加入起就耳濡目染同伙犯罪手段,逐渐能够适应并且更加凶残,没有丝毫人性。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权利为主,客观上决定了他们犯罪手段的选择上的血腥和暴力。此外,也有一些较为“温和”的犯罪手段,比如以揭发隐私进行的要挟,收保护费,开设赌场等,但这些“温和”手段的背后都是以暴力性作为后盾和支撑,而且这种支撑或在实施前给予明示或暗示,或者是被害人范围内众所周知,使其体现出震慑力。
(四)犯罪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的多种多样,没有固定性,但往往以侵犯财产为主,或者为或得财产而受雇佣,进而疯狂敛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已经完全不是简简单单的打打杀杀,以泄怨气,而更多是为经济目的服务,并反过来通过获取的经济条件作为其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敛财的手段主要通过赌博、卖淫、毒品走私,最大限度地捞取利润,或通过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来获取赃款赃物,并且通过“洗钱”将获取的非法利润转化为合法收人。
(五)政治保护
这里的政治保护是指非法的政治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雄霸一方,为非作歹,除了与其手段残忍,人员较多因素外,非法的政治保护也是它们能够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条件。近年来,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捣毁和端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牵扯出一批党政干部,它们与公职人员相结合,寻求非法政治保护使得其更加为所欲为,愈发猖狂。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金钱、美色等手段拉拢重要官员,如果不从,则采取威逼、胁迫、暴力、恐吓等手段。这些都成为反黑等严打斗争中的重要困难。
参考文献:
[1]武和平.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
[2]谢勇,王燕飞.有组织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3]赵秉志.扰乱公共秩序罪.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李文燕,田宏杰.“打黑除恶”刑事法律实用解说.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形态
作者简介:李齐申,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17-02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学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具有较多和深入研究,但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则少有论及,而且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只是阐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界限和分水岭,而且也是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打黑除恶”专项目标的良好完成,以及刑事政策的有效发挥。总结起来,目前学术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归纳起来有下面几种较有影响力的说法,一种是犯罪形态的社会化说,一种是对社会的非法控制说,一种是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说。
(一)犯罪形态的社会化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形态的社会化是黑社会犯罪区别于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该学者认为,“它与有组织犯罪的结伙、团伙和集团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的显著标志就是它所具备的犯罪社会化的特征:能够侵入社会公共领域,具备在经济上合法立足、政治上获得庇护、文化上渗透融合、法律上逃避罪责等多种社会功能,并能在主流社会寄生发展,在一定地域、行业对社会生活构成全局性危害。这一本质特征,与带有封闭性、纠合性、专业性、单纯暴力性的有组织的犯罪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对社会的非法控制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通过与其他犯罪集团之间的特征比较,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是他们的本质差异。“实现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势力范围、经濟势力、组织结构各方面的要素是不可缺少的。其他方面的特征只是反映“非法控制”这一本质的现象。
(三)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说
该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形似社会而实质在各个方面与常态社会相对立、相对抗的危险性、危害性巨大的反社会的犯罪组织。简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具有一定的反社会的‘性格’和机能。”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应是其犯罪的目的趋向性
以上两种观点并没有揭示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持“犯罪形态社会化说”的学者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区别入手,进而归纳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根本区别,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但这并不妥当,这是由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不仅仅是有组织犯罪研究中的重要任务,而且也是整个刑法中各种犯罪研究的目的。犯罪形态的社会化说法没有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而且也没有揭示出其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区别所在,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也在于其社会化的犯罪形态。持“非法控制说”的学者也同样从其与其他犯罪集团进行比较而得出的结论,同样没有区分其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区别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没有本质区别,只存在量的不同。从组织形态上讲,如果说一般犯罪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的话,则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有组织犯罪的中间状态。”虽然我国刑法还未出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今后我国刑法对这一概念的采纳,而且在国外已经存在黑社会组织犯罪,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就必须要与黑社会组织犯罪划清界限。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说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归结为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任何一种犯罪都具有反社会性。正如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恩格斯也认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所有的犯罪都具有反社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普遍属性,所以反社会性的“性格”和机能说没有从根本上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犯罪目的趋向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主要在于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资助和包庇的行为。根本原因不仅在于组织、领导、参加等行为的危害性,更由于其是一个犯罪组织,其目的就是要制造新的犯罪。这是从该组织的目的上来讲。第二,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没有质的差别,只是量上的不同,这就决定了其在组织形态、犯罪手段、目的趋势方面与黑社会组织还有一定差别。所以其具备犯罪目的的趋向性,这种趋向性是一种从不明确到较明确到完全明确的过渡,这也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集团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过渡特征。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目的趋向性可以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相区别。从犯罪目的上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形象得认为是一个“犯罪加工厂”其目的就是为了制造新的犯罪,否则也有违这一组织的重要特征。而其他犯罪则很少有为了其他犯罪目的的实现而犯罪的特点。虽然恐怖活动组织犯罪也具有犯罪目的性,但其目的较为单一,仅具有恐怖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多种多样。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传统特征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我国学者论及较多,现对一些传统观点进行列举。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有严密的组织性;其二,犯罪行为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具体表现是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其三,犯罪手段表现为暴力、威胁或者相当于暴力、威胁的其他手段;其四,危害结果是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秩序。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危害更为严重的犯罪集团,它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手段的残忍性,表现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类似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行为的有组织性;三是地域上的势力性,即在地域上形成势力范围,称霸一方;四是严重的危害性,表现为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它必须有一定的较为固定的公开的活动区域、势力范围,亦即能做到“称霸一方”,此为其“地理环境”。第二,它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3人以上),此为其人口条件。第三,它必须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其存在和发展所需的经济基础,此为其“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第四,其内部的生产关系与占社会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直接对立;其对有关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非法渠道取得的;其成员通常以它所取得的非法经济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其成员之间是共犯关系,此为其“经济基础”。第五,它通常具有一定的律规制度和设施,此为其“政治上层建筑”。第六,其成员通常具有明显的反社会的心理特征,因此和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形成与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亚文化”。此为其“思想上层建筑”。此外,还有其他观点大同小异,次不赘述。总结起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具有以下传统特征:
(一)成员结构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众多,少则几人,多则几百人。其次,其成员结构较为复杂,有无业游民,有刑满(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有些甚至具有正当职业,提供经济支撑或其他支持。这些人员中,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没有受过良好教育,法治观念淡薄。而且,他们当中不少成员的前科劣迹为其“提供”较为丰富的犯罪经验和反侦查、制裁经验。这些人员的结合紧密度完全凭“江湖义气”、“哥们义气”等做支撑,内部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也以此为重要方面。这些都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基础。
(二)组织结构
黑社会性质组织虽不及黑社会组织结构严密,但相比一般的犯罪集团而言,仍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现在:第一,它们都具有自己的内部名称,以此来彰显其客观存在和其他组织的区别。有些组织不仅具有自己的名称,往往还会通过纹身、暗号、衣着打扮等方式作为区别标志。第二,内部地位界限清楚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管理层”等级分明,其内部“最高管理者”有“帮主”、“老大”、“护法”、“舵爷”等头衔,在其之下,按“老二”、“老三”、“老四”等方式排定座次和分管权利,下面还有“打手”、“散兵”、“马仔”、“哨兵”等。第三,内部纪律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内部等级森严,往往还拥有一套严明的内部纪律,或称为“帮规”。违反者,会按照“帮规”严肃处理。但这些内部纪律一般以不成文的方式存在。第四,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还形成了盗(抢)、窝、销一条龙的犯罪网。
(三)犯罪手段
比起其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犯罪手段更加残忍、血腥。由于其组织成员多以犯罪为业,以犯罪为生,从一加入起就耳濡目染同伙犯罪手段,逐渐能够适应并且更加凶残,没有丝毫人性。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权利为主,客观上决定了他们犯罪手段的选择上的血腥和暴力。此外,也有一些较为“温和”的犯罪手段,比如以揭发隐私进行的要挟,收保护费,开设赌场等,但这些“温和”手段的背后都是以暴力性作为后盾和支撑,而且这种支撑或在实施前给予明示或暗示,或者是被害人范围内众所周知,使其体现出震慑力。
(四)犯罪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的多种多样,没有固定性,但往往以侵犯财产为主,或者为或得财产而受雇佣,进而疯狂敛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已经完全不是简简单单的打打杀杀,以泄怨气,而更多是为经济目的服务,并反过来通过获取的经济条件作为其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敛财的手段主要通过赌博、卖淫、毒品走私,最大限度地捞取利润,或通过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来获取赃款赃物,并且通过“洗钱”将获取的非法利润转化为合法收人。
(五)政治保护
这里的政治保护是指非法的政治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雄霸一方,为非作歹,除了与其手段残忍,人员较多因素外,非法的政治保护也是它们能够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条件。近年来,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捣毁和端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牵扯出一批党政干部,它们与公职人员相结合,寻求非法政治保护使得其更加为所欲为,愈发猖狂。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金钱、美色等手段拉拢重要官员,如果不从,则采取威逼、胁迫、暴力、恐吓等手段。这些都成为反黑等严打斗争中的重要困难。
参考文献:
[1]武和平.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
[2]谢勇,王燕飞.有组织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3]赵秉志.扰乱公共秩序罪.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李文燕,田宏杰.“打黑除恶”刑事法律实用解说.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