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仪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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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随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的犯罪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手段上都日趋隐蔽和狡猾,侦查人员获取和证实犯罪的证据变得越来越困难。鉴于此,测谎技术作为一种有效的侦查和审查证据的重要手段,将越来越多地在侦查和审查证据中发挥作用。检察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有必要对“测谎仪”的基本原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存在的局限性有一个较为深入全面的了解,才能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正确把握,并适当和充分地利用之。
  关键词测谎仪 法律依据 弊端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8-02
  
  第一次知道测谎仪这个东西,是从香港的警菲片中获悉的。警察们对测谎仪奉若神明,通过测谎仪的测试,就确定了谁是犯罪分子。笔者不禁对测谎仪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同时,作为一名对证据学有着浓厚兴趣的法律学人,对测谎仪的测谎结果也产生了深深的困惑。
  一、测谎仪的来源及原理
  世界上第一台专用的测谎仪,一般公认是美国加州警察局的拉森和基勒两人于1921年研制成功的,首先应用于加州伯克利市一宗盗窃案的侦破,并取得成功。自此,测谎技术能否在司法程序中应用,测谎结果能否采纳为证据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直到今天,学者们仍是各执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测谎仪却早已被广泛的运用于美国的司法和执法实践当中,成为证据调查的常规性辅助手段。
  测谎,又称多道心理测试或多参量心理测试。是一种通过测谎仪或多道心理测试仪对人体的呼吸、皮肤电和血压等各种生理变化进行测试,从而判断被测人是否“说谎”的侦查方式。它是一种科学的心理测试仪器,工作原理在于,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压力又会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掌出汗、体温微升、肌肉微颤、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见异常等,由于这些生理反应是受人体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所以人的主观意志无法改变。这些细微的生理反应是人的感官所难以察觉或无法准确识别的,但是运用电子技术可以将其测出并记录下来。测谎技术,就是指根据实际案情,用事先编好的题目,向被测试人提问,使其形成心理刺激,再由仪器记录被测试人的有关生理反应,通过对其生理反应峰值数据的分析,了解被测试人对所提问题“是与否”的对应关系。这里说的仪器,就是测谎仪,也有称作“测谎器”的。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心理异常紧张,这种紧张使其所感知的形象、体验的情绪和采取的行动方式都会在自己的大脑中留下异常深刻的印象,甚至终身无法忘怀。一经被人提起,对其就是一种极为强烈的心理刺激,这种刺激必然地会造成其在生理上发生异常之变化,呼吸、心跳、血压、皮肤、肌肉行为等都如此。在多道心理测试仪对被测试人的测试中,当提问涉及到案件某一特定的犯罪情节时,如果被测试人意识之中有这一事件或记忆,他的大脑皮层兴奋性便会发生明显变化,这种对其心理上的强刺激,不管他如何回答或者缄默,都会引起生理参量的变化,并在多道心理测试仪上明显地反映出来。
  二、测谎仪的法律依据及作用
  正是由于测谎技术的先进性,国外有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使用测谎技术。在我国,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已有20余年的历史,主要是应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当前,随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的犯罪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手段上都日趋隐蔽和狡猾,侦查人员获取和证实犯罪的证据变得越来越困难。鉴于此,测谎技术作为一种有效的侦查和审查证据的重要手段,将越来越多地在侦查和审查证据中发挥作用。
  我国现有的法律或者法规尚未对测谎仪的使用以及测试结果的效力作出法律意义上的明确规定。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高检发研字(1999)12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高检院之批复明确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技术。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据案件需要可以使用测谎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
  第二,人民检察院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仪得出的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测试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的任何一种。但未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它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进行比较。
  第三,人民检察院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得出的鉴定结论只能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之。
  可见,测试结果在法律上虽然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作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手段,仍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可以帮助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知情人。
  第二,可以帮助排除无辜。
  第三,可以帮助鉴别证据的真伪。
  第四,可以帮助确认案件中的某些客观事实。
  第五,可以帮助确定或者基本确定案件的侦查方向,节省时间,少走弯路。
  第六,可以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为突破案件创造条件,提供最终破案的科学依据。
  第七,可以减少办案的工作强度、节约办案经费,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具体到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方面,测谎仪的使用具有两方面作用:1.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一般不可能积极主动地交代问题,即使有的犯罪嫌疑人表面上态度积极主动,但其交代问题的“水份”一般较大,极易将侦查工作引入误区,增加办案人员工作量,而使用测谎技术可及时获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对顺利开展侦查工作极为有利;2.由于目前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实行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这种模式可能还要持续较长一段时期,在此模式之下,可以充分发挥测谎技术的优势,不仅能够获得令人满意的口供,同时还能够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院反贪局在2008年4月就首次运用心理测试成功突破了一案件。
  三、测谎仪的弊端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智能化也日益提高,不少犯罪嫌疑人有着较高的学历背景,掌握了丰富的科学知识;还有些则是累犯惯犯,多次受到刑事追究,有着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再有,对于那些心理素质特别好的嫌疑人或者从事过特殊行业工作的人,如心理学教授、刑事警察等,测谎仪的运用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测谎的准确度又能有多高呢?上面从测试方法和测试对象两个方面对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提出了置疑,这是各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机构在运用测谎技术的时候都会遇到的问题。
  我国有学者从概率论的角度对测谎的准确度进行了研究。他的研究成果表明,在说谎者占比例较大时,确证的概率也较大,而排除的概率较小;如果诚实者占很大的比例,则确证说谎的概率较小,而确证没有说谎即排除的概率较大。形象的说就是,在坏人多的时候会放纵罪犯,在坏人少的时候会冤枉好人。这样一来,只有在检测方法高度科学的情况下,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才能得到相应的保证,但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毕竟,通过人的心理活动的外在数据表现来分析内心是否在撒谎,误差是难免的,尤其是人各有个性,很难说能够绝对的去把握。所以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并不是绝对的可靠,测谎仪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
  第一,被测试人的生理或心理异常产生的局限。所谓生理或心理异常,是指被测试人患有心脏病、甲状腺亢进、呼吸器官异常、中毒、饮酒、吸食兴奋剂、吸毒以及低智商或者患精神病。
  第二,测试人员能力不足产生的局限。测试人员应当是受过测谎技术专业训练的人来承担。既便如此,测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别。对于相同的测试对象和问题,不同的测试人员会得出不同测试结果,对于这一点应于充分的注意和重视。特别在我国,主持测谎的并不都是专家,有些只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在讯问题目的设计、讯问测试过程的控制到记录结果的分析等方面并不是很科学,测谎结果的准确性也相应的难以得到保证。
  第三,案件资料不全产生的局限。测试人员需要对案件有全面、准确和客观的了解。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明确测试目的;才能了解被测试人的心理、生理状况;才能编制出有效的测试计划;选择合理的测试方法;组织编制合适的测试问题;准备测试用的实物、模型、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四,测试结果证明力的局限。多道生理测试仪测试之结果只能用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
  第五,测试人员主观故意的局限。测试人员得出的鉴定结果,不是依据科学的测试方法得出,而是将测试仅仅作为一种形式,凭主观想象做出结论。在实践中,我国由于进行测谎的人员从属于公安司法机关,甚至于侦查人员有时就是测谎人员,在经历了千辛万苦仍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有力的犯罪证据的时候,为了尽快的破案,很难说他们不会凭自己的主观好恶来分析测谎记录,得出所谓的测谎结果。
  正是因为测谎仪测谎结果的不完全确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本着慎重的态度,在《批复》中把它也称作“鉴定”,但也把它排除在法定证据种类的鉴定结论之外。此外,从证据价值的角度来讲,即使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完全准确,也只能依此判断被测试者有没有说谎,并不就能证明他有没有犯罪,只能把它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手段,而不能当作直接定案的根据。一般说来,如果测谎结果不利于被测试人,则只能把它作为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明被测试人有罪的证据的线索或用来判断、印证其他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只有在收集到足够的有罪证据时,才能认定被测试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谎结果或者依据测谎结果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证据认定被测试人有罪。
  综上所述:测谎仪并无神秘之处,它只是犯罪调查过程中的一种极为有效的工具。正确地予以使用会在突破案件中起到一定的有时是较大的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更不能用这种方法或手段替代办案过程中的侦查和审讯工作。否则,滥用“测谎”,将会把侦查和审讯工作引入歧途,后患无穷。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刘昊阳.试论概率原理在刑事审判认证中的作用(第二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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