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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社会文化不是一般泛泛的概念,而是一个特定的学术概念。五四时期是社会文化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发生变化的具体内容丰富多彩。本文截取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作为阐述的对象,以反衬五四时期社会文化演变的缘由、特质、意义和一般规律。
关键词 五四时期 社会文化 演变
〔中图分类号〕K2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142-07
社会文化是指外在的社会生活与其内在的观念意识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一般说主要有四大类型:一是社会生活变化引起观念意识的变化;二是观念意识变化引起社会生活的变化;三是社会生活变化但观念意识未变;四是观念意识变化但社会生活未变。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同情况对人们的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汲取哪些经验教训,这些就是社会文化学或社会文化史要解决的问题。社会生活与观念意识在不同的时代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和内涵是不同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演化。五四时期是社会文化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发生变化的具体内容丰富多彩。本文以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作为阐述的对象,以反衬五四时期社会文化演变的特质和一般规律。
(一)观念意识的变化
五四时期新观念勃兴,在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观念。
1.五四时期提倡的婚姻观念意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由恋爱。强调恋爱与婚姻的统一,把爱情和婚姻视为“光色与绘画”、“节奏与音乐”的一体关系。(注:陈望道:《自由离婚的考察》,《陈望道文集》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57页。)主张婚姻以爱为基础,恋爱而后成婚姻。倡导要自由恋爱,建议多建公共娱乐体育和休闲场所,为自由恋爱提供条件和机会。(注:林长民:《恋爱与婚姻》,《平民教育》第46号。)第二,自由结婚。把婚姻完全看成是个人的事情,是由个人的情感决定的。婚姻不应该受到外力的干涉,他人无权决定当事人的婚姻大事,要废除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俗,倡导在双方自由意志基础上的“互相结合”。(注:汉胄:《对于一个男女结合宣布式的谈话》,《觉悟》1921年6月7日。)第三,自由离婚。男女结合是共同生活的开始,但双方的感情能否持久,是否有变化都还不能确定,双方一旦失去了往日的爱情,是否还要维持既往的婚姻。有人对此提出了自由离婚的主张,认为“夫妇间没有爱情,就可离婚,不必要什么别的条件,”(注:易家钺:《家庭问题》,商务印书馆1920年,第109-110页。)并认为要解救无爱情的夫妇,“离婚”是拯救双方“幸福的神”。(注:崔溥:《救济无爱情的夫妇惟一的方法:“离婚”》,《共进》第26号。)第四,再嫁自由。寡妇和全社会都要破除“褒奖条例”和“贞节牌坊”的迷信,是否再嫁完全是“一个个人问题,”(注:胡适:《贞操问题》,《胡适文存》第1集卷4,第670页。)不能因为传统舆论而断了再嫁的念头,有了再嫁的意愿,就要“一往直前”。(注:陆秋心:《婚姻问题的三个时期》,《新妇女》第2卷第2号。)第五,同姓结婚自由。中国有同姓不婚的习俗,要打破这种传统的观念意识,主张只要没有血统关系,完全可以“同姓结婚”。这些新观念对中国传统婚姻中由父母、媒妁把持婚姻决定权、男婚女嫁要考虑经济利益,形成买卖的婚姻特征、男女婚姻地位上的不平等、婚姻的目的是“种的蕃衍”、婚姻要有的繁文缛节的婚礼等传统观念进行抛弃。
2.五四时期提倡的家庭观念主要体现在:第一,建立新的家庭关系和生活方式。主张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亲子之关系,专为义务的而非权利的,”⑤⑥⑧(注:李平:《新青年之家庭》,《新青年》第2卷第2号。)“父母都当居朋友底地位,去发展他们底正当爱心”。(注:谢维鹏女士:《家庭底改制》,《妇女评论》第46期。)主张自立的人格,“家庭之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子女须具自立之人格。勿妄想父母之遗产”。
⑤主张勤俭节约,家务要“主人躬自为之,”⑥反对“儿女之浪费,”反对“重虚文而不求实际”的“虚假行为”。⑨(注:启明:《中国家庭制度改革论》,《青年进步》第25期。)第二,建立小家庭制。认为只有实行小家庭的分居制才能健全家庭成员的精神生活,去掉家庭成员的依赖心。其具体主张又分“分居”和“异财”两种。“分居”即主张建立“仅许一夫一妻,及未婚之子女”⑧的新式小家庭,从而脱离老一辈和大家族而独立生活。“异财”即主张“各人均得有其私产”,⑨“成年者有财产独立权”。(注:《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暂行草章》,《北京档案》1986年第2期。)第三,主张改造社会与改造家庭共举,“把家庭问题归纳在社会全体的改造方案内,欲他们联带着一齐改造”。(注:沈雁冰:《家庭改制的研究》,《民铎》第2卷第4号。)家庭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认为家庭问题的改革只有靠改造社会——即废除私有制,打倒阶级的过程中逐渐得以变革,而最终达到家庭改造的目的。以此来替代传统家庭观念中的“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注:《新唐书
关键词 五四时期 社会文化 演变
〔中图分类号〕K2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142-07
社会文化是指外在的社会生活与其内在的观念意识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一般说主要有四大类型:一是社会生活变化引起观念意识的变化;二是观念意识变化引起社会生活的变化;三是社会生活变化但观念意识未变;四是观念意识变化但社会生活未变。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同情况对人们的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汲取哪些经验教训,这些就是社会文化学或社会文化史要解决的问题。社会生活与观念意识在不同的时代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和内涵是不同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演化。五四时期是社会文化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发生变化的具体内容丰富多彩。本文以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作为阐述的对象,以反衬五四时期社会文化演变的特质和一般规律。
(一)观念意识的变化
五四时期新观念勃兴,在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观念。
1.五四时期提倡的婚姻观念意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由恋爱。强调恋爱与婚姻的统一,把爱情和婚姻视为“光色与绘画”、“节奏与音乐”的一体关系。(注:陈望道:《自由离婚的考察》,《陈望道文集》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57页。)主张婚姻以爱为基础,恋爱而后成婚姻。倡导要自由恋爱,建议多建公共娱乐体育和休闲场所,为自由恋爱提供条件和机会。(注:林长民:《恋爱与婚姻》,《平民教育》第46号。)第二,自由结婚。把婚姻完全看成是个人的事情,是由个人的情感决定的。婚姻不应该受到外力的干涉,他人无权决定当事人的婚姻大事,要废除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俗,倡导在双方自由意志基础上的“互相结合”。(注:汉胄:《对于一个男女结合宣布式的谈话》,《觉悟》1921年6月7日。)第三,自由离婚。男女结合是共同生活的开始,但双方的感情能否持久,是否有变化都还不能确定,双方一旦失去了往日的爱情,是否还要维持既往的婚姻。有人对此提出了自由离婚的主张,认为“夫妇间没有爱情,就可离婚,不必要什么别的条件,”(注:易家钺:《家庭问题》,商务印书馆1920年,第109-110页。)并认为要解救无爱情的夫妇,“离婚”是拯救双方“幸福的神”。(注:崔溥:《救济无爱情的夫妇惟一的方法:“离婚”》,《共进》第26号。)第四,再嫁自由。寡妇和全社会都要破除“褒奖条例”和“贞节牌坊”的迷信,是否再嫁完全是“一个个人问题,”(注:胡适:《贞操问题》,《胡适文存》第1集卷4,第670页。)不能因为传统舆论而断了再嫁的念头,有了再嫁的意愿,就要“一往直前”。(注:陆秋心:《婚姻问题的三个时期》,《新妇女》第2卷第2号。)第五,同姓结婚自由。中国有同姓不婚的习俗,要打破这种传统的观念意识,主张只要没有血统关系,完全可以“同姓结婚”。这些新观念对中国传统婚姻中由父母、媒妁把持婚姻决定权、男婚女嫁要考虑经济利益,形成买卖的婚姻特征、男女婚姻地位上的不平等、婚姻的目的是“种的蕃衍”、婚姻要有的繁文缛节的婚礼等传统观念进行抛弃。
2.五四时期提倡的家庭观念主要体现在:第一,建立新的家庭关系和生活方式。主张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亲子之关系,专为义务的而非权利的,”⑤⑥⑧(注:李平:《新青年之家庭》,《新青年》第2卷第2号。)“父母都当居朋友底地位,去发展他们底正当爱心”。(注:谢维鹏女士:《家庭底改制》,《妇女评论》第46期。)主张自立的人格,“家庭之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子女须具自立之人格。勿妄想父母之遗产”。
⑤主张勤俭节约,家务要“主人躬自为之,”⑥反对“儿女之浪费,”反对“重虚文而不求实际”的“虚假行为”。⑨(注:启明:《中国家庭制度改革论》,《青年进步》第25期。)第二,建立小家庭制。认为只有实行小家庭的分居制才能健全家庭成员的精神生活,去掉家庭成员的依赖心。其具体主张又分“分居”和“异财”两种。“分居”即主张建立“仅许一夫一妻,及未婚之子女”⑧的新式小家庭,从而脱离老一辈和大家族而独立生活。“异财”即主张“各人均得有其私产”,⑨“成年者有财产独立权”。(注:《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暂行草章》,《北京档案》1986年第2期。)第三,主张改造社会与改造家庭共举,“把家庭问题归纳在社会全体的改造方案内,欲他们联带着一齐改造”。(注:沈雁冰:《家庭改制的研究》,《民铎》第2卷第4号。)家庭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认为家庭问题的改革只有靠改造社会——即废除私有制,打倒阶级的过程中逐渐得以变革,而最终达到家庭改造的目的。以此来替代传统家庭观念中的“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注:《新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