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研究

来源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xintju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上世纪90年代初,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有益尝试,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预防工作新模式、新方法,立足检察职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减少甚至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职务犯罪案发数量仍在高位运行,呈现出一些新变化新特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民群众对反腐的热情与期待与日俱增,这些都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有赖于预防工作机制的合理构建及良好运行。但目前,预防工作机制的构建还不够健全,与其他预防力量的关系还未理顺,机制运行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立法层面、内外机制运行的实际操作层面系统分析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面临的问题与困境,总结出北京市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机制的现状及在运行中取得的成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统一指挥,纵横联动,上下一体,成果共享”一体化工作模式的设想及在此模式框架下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研究背景及概念界定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1. 反腐倡廉新形势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情况来看,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数据摘自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平均每年查办33157件43728人,职务犯罪发案数量仍在高位运行,并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特点,“一是职务犯罪向一些新的领域渗透,权力相对集中、资金相对密集、监管相对薄弱的单位和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尤其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的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医疗卫生以及教育科研等领域案件逐步增多;二是犯罪手段更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采取委托理财、商品交易、虚假聘任、中介斡旋等新型手段作案的犯罪增多,跨地区、跨国境及涉外案件增加;三是案件牵连性更加突出,一些单位、部门集体腐败问题严重,窝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四是腐败问题与多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不少事件、事故背后都隐藏着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犯罪。”(摘自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连会议上的讲话。)面对新变化新特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预防理念、队伍建设、工作机制、程序和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努力适应职务犯罪形势的变化,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不断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向深入。
  2. 党中央预防腐败新的指示精神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当前,反腐败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中央对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申了预防工作在我国反腐败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3月8日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在听取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代表的发言后,深刻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强调一定要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这不仅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强化了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积极意义。这一科学论断引起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关注与重视,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同年11月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这对进一步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说,党中央的正确决策将预防工作提到了全新的高度,为预防工作指明了方向。
  3. 人民群众对反腐的热情与期待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职务犯罪是最典型、最集中、最严重的腐败现象,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特别是那些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食品安全、涉农惠民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要求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其不仅希望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也期望把办案向预防延伸,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与此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博等新兴媒介平台日渐成为群众参与反腐的有利工具,通过微博“天价烟”、“表哥”、“不雅视频”等信息迅速扩散成功引起相关部门介入,媒体人罗昌平实名举报引发原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落马等案例屡见报端,这一方面开辟了反腐败工作新的线索来源,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相关职能部门响应相对迟缓,对于网络舆情引导经验不足、甄别效率较低等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其顺应社会发展,积极有效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工作的热情与期待,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概念界定
  1. 机制。理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机制”的概念和范围。“机制”一词“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通过类比借用此词。生物学和医学在研究一种生物的功能(例如光合作用和肌肉收缩)时,常说分析它的机制。这就是说要了解它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生物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相互联系”。(《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250页。)   引入社会科学领域,“机制”则是指“一个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由此可见,“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体制是指组织(机构)职能和岗位职权的调整与配置;制度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与之相应的体制和制度,机制才能在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对系统各部分结构功能的“激活”作用,才能成为制度落实的桥梁和中介。因此,要实现机制对工作的推动作用,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制度及机制的良好运行。
  2.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主体广泛的庞大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需要通过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和系统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是指在党和政府的宏观决策指导下,在探讨和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克服不利条件,为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而付出的各种努力。这些努力既包括建立一系列有效的工作体制、政策、制度等工作规范,同时也包括那些能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能正确有效地处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能对体制、政策、制度等工作规范起到“激活”作用,能推动其落实的各种领导艺术、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等。换言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既包括建立有形的、静态的各种规定,又包括无形的、动态的各种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李晓明,张武军:《论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整体构建》,载于中国知网。)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涉及的主体众多,各主体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侧重点和目的均有所不同。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门机构,与其他主体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检察机关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目的是推动职务犯罪预防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预防工作的科学发展,其最终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遏制全社会职务犯罪的发生。而其他主体纪检监察机关除外。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亦是面向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而非本单位。但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其最大的区别在于是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直接目的通常是预防本单位职务犯罪的发生。本文所研究的预防工作机制仅指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业务工作中所建立的工作机制。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机构开始独立于反贪部门,探索独立发展的新方向。之后,全国各省市检察机关纷纷成立专门的预防部门,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经验做法,如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预警预测机制、社会化预防工作机制、个案预防工作机制、行业或系统预防工作机制等等。从实践来看,虽然这些机制的提出或建立及运行对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起着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还不甚理想,依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各地预防工作做法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工作方法、程序不系统、不规范;预防工作比较务虚,常常浮于表面难以落到实处;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预防合力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预防工作的良好运行,影响了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预防立法不规范影响长效机制的建立
  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仍面临着立法不规范、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境遇。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有四种:一是《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其中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权、具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职能的相关条款,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宪法和法律仅是赋予检察机关具有职务犯罪预防的权能,并没有对如何开展预防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定;二是党中央、中纪委有关反腐败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其提出了不同阶段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方针,但囿于政策的宏观性、原则性特征致使实际操作性不强;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合各系统、行业下发的通知及精神,这些文件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制方法方面提出了纲领性意见,但仍较为原则,缺乏程序性规定,且其系检察机关内部规范,约束力有限;四是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目前,全国已有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等20余个省市通过人大立法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这些条例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指导思想,确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地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但这些条例制定时间不一,规定的预防工作内容和方法各有不同,仍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缺乏统一性。且这些条例中综合性、全局性条款居多,普遍缺乏强制性、惩治性条款。比如对检察机关预防任务的规定,仅规定了其具有开展预防调查、案例分析、警示教育、提出检察建议等工作内容和职责,既没有就开展这些工作的途径和程序予以细化,也没有对未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措施予以规定,影响了预防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指导预防工作的依据性文件众多,但由于缺乏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立法,没有形成位阶明晰的法律体系,依据的统一性、条理性不强,约束性和有效性不足,导致预防工作内容和工作制度不固定、不稳定、不持续,仍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二)检察系统内部缺乏协作,一体化预防工作模式尚未建立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多个内设部门的协同配合。但实践中,协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
  1. 预防工作一体化观念尚未确立。一方面,预防工作受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虽然有些地方开展特色预防成绩突出,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检察机关树立了良好形象,起到了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效果,但在检察机关内部,仍存在着“重打击轻预防”的观念,一些人员认为预防工作比较务虚,且与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反渎、公诉等其他业务部门职能重叠,可有可无。同时,相对于侦查、批捕、起诉等一线办案工作,预防工作仍非检察机关的主流业务,在业务考核中所占比重也较小,可以说预防工作在服务社会发展及扩大检察机关影响力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检察机关内部得到的认可程度并不匹配,许多部门未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一些人员缺乏大局意识和全院一盘棋思想,认为既然成立了独立的预防机构,预防工作自然应当由预防部门承担,不应当是自己份内的事,甚至认为预防犯罪加重了工作负担,缺乏开展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2.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开展预防工作系统性、整体性不强,缺乏统筹规划。虽然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监所等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具体职责,但实践中这一规定落实效果并不理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仍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预防部门主导地位不突出。根据《规定》,预防部门负有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预防工作应当在预防部门的组织下,由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完成。但实践中,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的主导地位未确立,其对预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一规划、总结推广、组织协调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由于缺乏引导和整合显得散、乱、浅,预防合力难以形成,往往造成预防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
  (2)预防和批捕、公诉、监所等部门间未建立预防工作联系制度,或者制度执行不到位。如批捕、公诉、监所等部门均负有开展本职工作涉及的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责,包括制发检察建议,职务犯罪问题研究等,但由于缺乏报备制度或执行不到位而使得各部门工作开展的成果不能通过有效渠道进行整合,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不高。
  (3)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提出近十年,各地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仍然存在着侦查与预防工作“两张皮”,两部门各行其事的现象。一是在组织领导方面,预防和侦查部门往往由不同领导主管,领导间的意见分歧、大局考量对侦仿一体产生影响,同时,由于较多地方未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一些需要统一领导、工作协调的事项缺乏部门牵头展开,未能实现侦防的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是在工作目标方面,侦查与预防部门工作内容和考核要点侧重不同,侦查部门重在案件办理,预防部门重在查找案件特点、规律及原因,提出预防对策,进行整改落实,工作重点和部门利益需求的不同导致侦防部门的干警难以真正形成合力;三是在工作方式方面,侦防一体化工作要求侦防部门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有预防价值的立案侦查案件、受理查办案件综合情况分析等材料的抄送报备制度等,但基于案件保密和泄密责任承担的考量,反贪部门一般不愿对案件查办情况特别是掌握线索情况向预防部门透露,使得预防信息的获取渠道不畅,预防工作开展依据的案件材料不全面,难以深入。
  (4)对预防工作缺乏科学的评价考核和激励制度。一是与反贪、起诉、侦监等业务部门相比,目前,预防部门尚未建立科学、统一的基础业务考核指标,主要表现在预防工作内容不固定,开展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不统一,考核指标合理性有待论证等等,以致各个地方开展预防工作、进行业务考核都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如从全国来看,近两年,预防部门虽然制定了较为具体的基础业务考核指标,但仍不够规范和系统,像对预防调查、案件分析的考核,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虚功多、实做少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基础考核指标引领、服务预防工作的目的。许多地方开展预防工作、进行业务考核都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因此,在固定工作内容、完善考核指标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二是许多地方还未将预防工作情况作为目标管理和考核各业务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且未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影响各业务部门开展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3. 检察系统预防部门间缺乏协作联动机制,影响预防工作效果。一是工作制度缺位。目前,有关检察系统预防部门上下级、平级之间的联动工作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规范,相互间开展协作的内容、职责、程序不明确,致使合作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二是资源共享平台有限。目前,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资源共享平台。实践中,检察机关建立的预警预测系统及内部局域网系统为主要的资源共享平台,但预警预测系统案件更新迟缓,数据收集不全,各院局域网又都有登录权限限制,在没有登录密码的情况下,其他院基本无法收集到有用的信息,影响共享的效果;三是资源整合不够。上下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缺乏对成功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图片资料、廉政法制课讲义等预防资源的重新整合,交流融合,影响到预防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
  (三)检察机关预防对外工作机制不完善
  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和遏制,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纷纷建立社会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检察机关作为预防工作的专门机构,也积极参与其中。从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多年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对外工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委员会(小组)、 联席会议制度、定点联系制度。(顾晓琼:《我国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问题探讨》,载于《宏观资讯》2011年8月。)这些制度的构建对集中力量开展预防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 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清晰。客观上,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腐败工作上,的确存在着一些职责上的交叉,如都具有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职能,都需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等等。但两者职能也存在着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工作形式与方法上:纪检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是通过党的领导和干部派驻,实现对本区域内所有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直接牵涉,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党的领导体制下的,有党章和党的纪律作支撑,力度大、范围广,其采取的方式多为内部监督,如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就是内部梳理廉政风险,内部自查自纠。在检查、督查上,也主要是内部检查。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站在各系统、行业外部,运用司法手段进行监督、服务。在此基础上,双方各有优势,也各自存在劣势:纪检部门不具备专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优势,无法像检察机关那样深刻地了解案后所隐藏的隐患和风险;而检察机关预防往往就案说案,辐射面过窄,而且可能出现被调查单位不配合甚至拒绝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与纪检机关的协同配合必不可少。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职能定位,发挥案件资源和法律技术优势,同时,又必须借助纪检机关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推动作用,整合力量,共同开展好预防工作,不能越位和缺位。但目前在实践中,仍有个别检察机关对检察职能尤其是预防职责把握不准,出现了大包大揽的情形,甚至有的超越了检察职权,脱离了检察机关的分工和定位,不利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推进。   2. 预防网络工作机制未理顺,工作浮于表面。一是组织领导作用不突出。以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为例,预防网络开展工作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但地方党委领导方式较为单一,主要在于听取汇报,在开展工作中导向作用不强。另外,在许多地方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机关,由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但由于该办公室规格不明,权威不够,检察机关协调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影响预防工作的有效发挥;二是成员单位联动性不强。检察机关与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还没有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信息资源的共享不够,资源的整合也还存在障碍;三是开展工作方式单一,工作开展缺乏实效性。开展工作多是会议和座谈形式,专业性较强的廉政约谈、法制宣传、警示教育、职务犯罪问题系统研究等开展得较少。同时,工作内容不固定,具有随意性,工作人员缺乏对预防工作的深入研究,不能深刻挖掘职务犯罪根源,难以取得明显成效;四是缺乏量化考评制度,各成员单位是如何开展预防工作,广度和深度如何,是否取得实效,不能进行量化考评,导致部门成员单位对预防工作应付了事,预防工作流于形式。(参见罗建荣:《如何完善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机制》,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4月上。)
  3. 联席会议制度有待完善。一是检察机关对外开展的联席会议多为地方相关单位主动联系建立,检察机关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主动开展的不多,主动性不强。如检察机关对外开展共建活动,联席会议是其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但该活动多为共建单位联系,检察机关较为被动;二是联席会议具体内容、工作职责不明确,有关单位相互间的衔接、信息共享、支持配合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三是联席会议未形成合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工作的规划性、计划性不强,统筹落实不到位,工作程序不明确,致使会议的组织协调渠道不畅,工作缺乏连续性,处于无序状态。
  4. 检察机关对外合作机制有待深化。一是吸纳社会公众参与预防工作的机制未建立。民意诉求、接受举报的渠道不畅通,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开展较少,未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预防工作的积极性,舆情处置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二是与社会专业机构合作机制有待完善。有些地方在预防工作中已引入专家学者开展合作,如预防调查,但还没有形成长期的工作机制,仅限于一事一议,一会一议,缺乏合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三是与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社会公共媒体的合作机制不完善。目前,预防宣传途径仍较为单一,宣传平台有限,尚未充分发挥公共媒体的预防宣传作用,预防宣传的影响力不足。
  (四)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适应日益发展的预防工作要求
  随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预防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从之前预防宣传的单一职能发展为集预防调查、案件分析、检察建议、年度报告、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咨询等多项内容为一体的复合职能,预防部门和人员承担的任务和责任越来越重,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日益发展的预防工作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机构设置不健全。《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但目前,全国检察系统中,仍有一些检察机关未按规定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或是指派专人负责,或是将预防职能由其他部门代为履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铁路检察院,均没有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而是由反贪局、反渎局人员兼职开展预防工作,由于侦查工作任务繁重,难以保证预防工作充分开展,不符合高检院提出的“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与查办职务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求。
  另外,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设置为“处”或“科”,而反贪反渎部门设置为“局”,由于规格的不对等,难免影响工作的开展。在2011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建设,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有2个省级检察院、49个市(地)级检察院完成撤处(科)设局工作,仍有大部分省市未予设立。
  2. 人员配置不合理。目前,检察系统预防队伍仍然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北京市检察机关与其他省、市院相比,人员配置状况相对良好,但仍面临着“活多人少”,配置不合理,人员能力素质不适应工作发展要求的情况。以北京市为例,截至2013年底,全市预防人员共计117人,其中,市院14人,四个分院12人(院均3人),基层院91人(院均5人),人员总量配备不足,未达到全市检察机关人员总数的4%;分院未设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多为反贪、反渎干警兼职预防工作,总体力量薄弱;基层院预防人员力量分配不均衡,人数多的院达15人,少的院仅有3人,年龄结构不合理,有的院人员年龄普遍较大,平均年龄达到47岁,有的院年龄较轻,平均年龄31岁,大多数院未能实现老中青综合搭配的人员结构。另外,全市预防检察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预防工作涉及的领域、对象繁多,需要预防人员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行业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和经验积累,要求预防人员具备调查研究、发现处置线索、综合分析、统筹谋划、法制宣传、沟通协调等多种能力。目前,预防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背景相对单一,预防人员中很少有人具备预防工作所亟须的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专业知识。有些人员刚刚毕业即从事预防工作,缺乏侦查、批捕、起诉、调研等其他部门检察业务工作实践经验,不能适应预防工作的发展要求。同时,预防岗位检察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缺乏稳定性。近年来全市预防人员从事预防工作年限3年以下的达到64%,许多预防人员刚刚被培养成才便被遴选到上级院,或交流到院办、政工、研究室、公诉等部门,人才流失严重,很难形成一支战斗力强的预防队伍。
  三、北京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模式介绍
  自1994年开始,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陆续在反贪局内部设立预防处(科)。2002年,最高检发布《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明确规定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等等。同年,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预防处(科)从反贪局独立出来,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处。经过近二十年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尤其是近两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坚持科学定位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科学定位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之所以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与不能科学定位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职能存在直接关系。根据反腐败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应不断调整预防工作的着力点,研究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设性建议,不断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影响力。2012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明确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加强预防调查和专项预防工作,全面打造“职务犯罪问题研究中心”。运用案例分析、走访、座谈等预防调查手段,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工作,总结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案发原因及各关键环节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研究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预防建议;围绕辖区工作重点,针对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深入调查分析,剖析产生腐败的管理失误、机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并提出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和预案。
  2. 加大警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切实发挥“廉政宣传教育中心”作用。一是以预防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宣传。在深入行业领域开展预防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编写出版预防职务犯罪理论教材,如涉农、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国企等十大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以案释法”丛书,开展廉政法制课宣讲、到各领域单位展板巡展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行各业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促使廉洁从业良好氛围的形成;二是围绕整体预防工作开展宣传。采取廉政法制课、展板巡展、宣传册、警示教育图书、参观监管场所、模拟法庭、公益广告宣传片、廉政微小说、海报等多种宣传方式全面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活动;三是依托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宣传。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切实做好展务接待和对外巡展工作。
  3. 文明、规范服务,树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的良好形象。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整合查办案件形成行贿犯罪信息资源,整理、录入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和查询系统,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关于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出具查询记录证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对有犯罪记录的单位进行处置,实现检察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廉洁体系建设。及时完善查询系统功能,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接待人员专业素质,为申请查询人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北京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模式
  1. 内部协作机制
  (1)“三级联动”工作机制。2012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提出“市院为主导、分院为纽带、基层院为基础”的三级联动工作格局,即在市院预防处的统筹领导、指挥协调下,整合本地区各级院的预防力量,通过加强对上信息报送、对下业务指导和同级交流协作,上下联动,加强配合,合理分工,统一步调,整合力量,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作效率效果的工作机制。此工作机制有利于深化市院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作用,通过对全市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促进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如,2012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梳理全市检察机关近五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各分院、基层院分别开展了文化、政法、教育、涉农惠民、国企、税务等领域的预防调查工作,形成了十多个预防调查报告,有力地促进了相关领域制度机制建设。
  (2)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侦防一体化建设,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之间,立足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在日常工作联系、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环节协调配合、一体统筹,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和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9 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预防部门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协作。例如,2013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出台案例分析工作标准,为全市预防处长开通反贪、反渎办案权限,在开展案例分析工作中,充分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紧密结合侦查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跟进开展预防工作,实现了侦查和预防工作的优势互补,增强了侦查和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果。
  2. 组织领导制度
  (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深入贯彻中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精神的具体表现,是反腐败斗争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2012年底在市院的统一要求下,北京市各区县检察院均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多由区县纪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担任,下设办公室,多设在检察院,为检察机关开展专业化预防提供了重要平台。在促进源头防治、推广预防成果、形成预防合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长期、稳定地开展预防工作,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职务犯罪的查办与预防工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教委、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先后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查案和预防的信息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推进反腐败措施落实。如2013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市教委、市委宣传部系统,市卫生局系统各大医院举办案件巡展、廉政宣讲,共同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同时发送预防调查报告,促使各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制度完善。同时,在开展市院统一部署的预防调查等专项工作中,北京市各基层检察院均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资料搜集、信息交流、查找问题、论证对策、成果转化等方面搭建了良好的工作平台。例如,北京市延庆县检察院利用与县属29个行政执法单位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进一步完善定期沟通交流工作机制,不断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在联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和预防调查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增强了预防工作及时性、广泛性和专业性。   (3)“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坚持“纪委、检察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的“四位一体”工作平台,理顺工作关系,吸纳专业建议,全面促进预防工作方式、方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在提高预防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全市涉农、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和预防调查专题工作中,北京市院邀请农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住建委、民政局等有关领导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研讨、修改,对涉农、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漏洞、廉政风险进行逐一查找,并一同研究预防对策,有效地增强了查找问题的时效性,预防对策的针对性、切实可行性,促进了案例分析和预防调查工作高质量完成。
  3. 业务工作规范
  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不断加强内部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工作规范,全面促进预防工作方式、方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预防工作水平的提升和工作成效的取得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廉政法制课工作制度。一是2012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廉政法制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从审批、授课、效果评估等几方面对该项工作进行规范,力求实现廉政法制课工作的专业性、实效性、针对性,努力增强检察机关的宣传力、服务力和影响力;二是2012年开展了全市首届“廉政法制课工作评比”活动,评选出廉政法制课工作优秀人才,建立优秀人才库。有计划地安排储备人才开展各领域的廉政法制课工作,以便充分发挥其在工作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廉政法制课工作水平的提升;三是2013年组织开展“十大廉政法制课讲义”评比活动,将评选出的优秀讲义编辑成册,从而规范讲义内容,进一步提升了讲课效果和讲课质量;四是组织编写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十大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读本,拟题部署撰写各行业领域讲稿,并注重收集其他优秀讲稿,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廉政法制课资料库,同时实现全市共享,进一步增强了廉政法制课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可以说,通过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廉政法制课工作水平的提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检察机关的廉政法制课授课效果不断增强,授课影响力不断扩大。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讲授廉政法制课700余场,听课人数达万余人,涵盖了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宣传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涉农等多个行业和领域,有力促进了各行业、领域廉洁从业氛围的形成,起到了较好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
  (2)检察联络室工作制度。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探索建立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宏观上明确了建立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工作机制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设置条件及工作职责。2012年9月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联络)室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联络)室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工作目标、任务及具体工作内容,规范了检察(联络)室工作模式,并对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13年,为进一步促进检察(联络)室工作落到实处,又建立了检察(联络)室工作日志制度,将工作日志作为开展检察(联络)室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全市检察(联络)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保障,工作内容更加具体,突出强调检察(联络)室了解社区民意,服务区域发展大局、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预防调查、法律咨询、预防宣传、案件回访等职能,有利于切实发挥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工作机制的作用,达到促进检力下沉、延伸监督触角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 据统计,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检察(联络)室共受理群众来电、来信947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2346人次;与辖区内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等相关单位座谈437次,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3件;开展预防宣传,组织16486人参观警示教育巡展;举办廉政法制讲座,受教育人数15927人;对本辖区内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回访102次,发送检察建议120份,被采纳92份;通过检察(联络)室开展预防调查128次,深入本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了解情况156次,开展相关预防工作155次。检察(联络)室在法律宣传、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化解社会矛盾多方面卓有成效,成绩突出,在基层人民群众中影响较大,社会反映良好。
  (3)预防调查工作制度。在预防调查工作中,形成市院统筹协调,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的预防调查和基层院开展的有区域特色预防调查两种工作模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调查工作,提高预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2013年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预防调查工作标准和要求》、《关于预防调查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立项程序严格、调查目的明确、内容设置合理、分析方法科学、成果转化及时”的工作标准,为提升预防调查工作效果打下良好基础。在预防调查工作成果要求方面,形成“六个一”的工作模式,即形成一份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编印一本该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册、筹备一次该领域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大会、组织一次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图片巡展、出版一本该领域警示教育图书、举办一次该领域廉政法制课,加大预防宣传力度。
  (4)案例分析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工作,2013年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案例分析工作标准(试行)》、《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内容、程序、报告撰写要求、成果转化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全国率先创新了案例分析工作制度,强调通过案例分析解决问题、立足长远,注重分析成果的转化,把预防工作方向和标准引导到提升质量和效果上来,体现出五个服务。一是为预警预测服务。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案例分析报告数据库,收录已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审查报告、判决书等文书及个案分析报告,并实现全市数据共享,为预防调查、警示教育、预防宣传等工作提供了大量数据材料,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为预防宣传服务。要通过案例分析全面收集案件相关的音视频、图片、悔过书等资料,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大量的鲜活素材;三是为侦查办案服务。预防部门的案例分析与侦查部门案件分析具有明显的区别:侦查部门案件分析重在“惩”,是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制作的,结合查办的案件,就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特点,侦破案件的成功做法、存在的不足以及办案体会进行总结的工作文书。其偏重于办案技巧、查办经验的总结,目的在于让其他侦查人员在看到该总结后,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案情、知道该类案件的特点,如何突破、如何取证,提高办案效率。而预防部门的案例分析重在“防”,其不仅包括对案件基本情况、特点的概括与分析,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发案原因、发案规律的深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建议,从而帮助发案单位查找廉政风险点,整章建制,从而更好地收到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预防案例分析不仅有利于为侦查部门科学掌握办案方向、选准突破关键人员提供精确预测,同时相比侦查部门的刚性预防,其“亡羊补牢”的特性,更能够协助侦查部门缓和被查办单位对检察机关产生的抵触情绪,显著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和服务形象。通过对犯罪特点、手段及发案原因深入研究,摸清发案行业、系统的特点以及“易发案的关节点”,为侦查办案提供依据与借鉴,努力实现预防与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四是为制度建设服务。要通过案例分析真正协助发案单位、行业、系统和区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五是为法制建设服务。通过案例分析及时发现相关行业、领域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规范建设,积极推动适应法治国家需要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5)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2012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工作思路、路径、方法、模式给予明确指导和规范。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查办案件的优势,准确倒查廉政风险点,从个案查找疏漏到类案研究、促进行业系统制度完善等从点到面促进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市纪委、市预防腐败局发挥政策指导、检查、考核等由面到点推进工作优势,相互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增强了廉政风险防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动效应和整体合力。2012年,全市检察机关发挥熟悉廉政风险发生规律的优势,重点围绕北京率先形成“双轮驱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等重大部署,先后到市纪委、市预防腐败局等近200家单位走访调研,把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和资源充实到廉政风险防范体系中,协助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共形成廉政风险防控报告20篇,查找重点领域廉政风险点85个,受到北京市委原书记刘淇、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的批示和肯定。
  (6)年度报告制度。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托案件办理,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查找社会管理中的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并运用年度报告的方式,积极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2011年,市检察院年度预防报告得到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市纪委书记叶青纯的批示;2012年,市检察院年度预防报告得到市委书记郭金龙和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吕锡文的批示。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年度报告制度,2012年结合北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惩治和预防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样本)》,全市16个区县院首次完成三年年度报告16篇,其中11篇得到区委书记批示,占68.8%;全部完成2012年度报告,其中有10个院的报告受到区委书记批示重视,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7)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为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经过深入调研,2012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从受理、查询、告知、反馈、数据分析和预警监测、归档管理、系统维护等方面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优化查询服务,简化查询流程,推出电话预约查询服务,节约查询单位时间,提高查询效率。目前,朝阳、昌平、怀柔等9个区检察院已与区纪委或区监察局建立了廉洁准入机制,要求参与区属范围内的政府等领域招投标必须持有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证明,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4. 社会化预防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形成由检察机关和其他责任主体组成的“点、线、面”结合的较为广泛的预防犯罪网络机制,能够较好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预防工作。目前,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均已建立起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市级预防网络的对象是各市级行业主管单位,区级预防网络的对象是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的各区级单位及区域内其他单位。工作形式主要是: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专项工作研究部署制度等,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社会化发展。
  5. 预防人才培养机制
  以提高政治素养、业务能力为核心,采取“集中培训和以干代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各项预防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预防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一年两次集中开办全市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培训班。聘请上级领导、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围绕廉政法制课、预防调查、案例分析等预防重点工作进行培训,扎实提高预防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基础;二是在全市范围内选拔预防业务骨干。通过全员集中培训和对预防业务骨干的重点培训提升其能力,再以重点工作任务为实训平台,让业务骨干带队对预防人才开展实操培训。经过一年多的培训,全市预防队伍整体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大大缩小了郊区院与城区院人员能力之间的差距,为预防队伍积蓄了力量,重点培养了一批预防领军型人才、预防业务骨干,涌现出以大兴院李晓文、昌平院夏剑英为代表的“全国预防业务标兵”;三是通过参加高检院组织的素能比武,培养后备人才,完善人才结构,进一步提高预防人员的“五个能力”,即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犯罪特点、规律的能力;善于发现犯罪线索,妥善处置的能力;综合分析犯罪原因,有效对策的能力;熟练运用预防手段,统筹谋划的能力;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的能力。逐步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预防队伍,为在新形势下开展预防工作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6. 预防工作考核机制
  2012年以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足长远、全面科学完善预防业务基础考核指标,努力把预防工作的方向和标准引导到提升质量、效果上来,对全市预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筹、监督和指导,使预防工作开展更加科学、规范,从而提升预防质量。一是确定预防调查、案件分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联络室、年度报告等预防业务基础考核指标,使全市预防人员明晰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二是出台《案件分析工作标准和要求》、《预防调查工作标准与要求》等一系列工作规定,规范重点基础考核指标工作,从而统一标准、要求、程序和所要达到的效果;三是制定科学的基础考核指标,将数量考核引导到质量考核上来。加大对预防工作成果转化的考核力度,着力促进相关行业、系统或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并通过加强预防宣传,强化预防工作效果,促使预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
  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检察机关要切实立足检察职能,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科学定位,创新工作理念,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理顺各类关系,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以促进惩防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
  (一)进一步完善和构建“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为科学有效地整合优势资源,搭建合作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预防效果,建议进一步完善和构建“统一指挥,纵横联动,上下一体,成果共享”的“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即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之间、检察机关上下级、平级预防部门之间以及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发挥各自优势,进行资源整合,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其核心要义就是整合预防条线人才资源、拓展外部工作资源,上下一体、内外协同,形成合力,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集中力量干实事、出精品。以其涵盖范围分类,共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   从宏观上来说,加强检察机关专业预防与社会预防的协作配合。要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以社会化预防为基础的工作机制。运用此项机制,检察机关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协查通报制度、调研督查制度等,加强与区域性职务犯罪预防领导机构、纪检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门、行业、领域及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而推动检察机关预防成果的转化,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制度建设服务,为廉政宣传服务。
  从中观层面来说,加强检察系统预防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一定行政区域范围的检察系统内部要强化上级院的垂直管理,加强上级院的统筹力和领导力,注重上下级、同级院预防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上下一体,预防人员力量整合,集中优势兵力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预防,增强预防条线合力,解决单个预防部门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
  从微观层面来说,加强同一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同一检察机关内部要按照“全院一盘棋”的思路构建院党组统一领导、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预防部门组织协调的工作格局。在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业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在办案资源、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各自职能,相互协调,共同做好预防工作,提高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机制
  从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出发,借鉴全国各省市的有益经验,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区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推动成立区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参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工作格局;检察院主动承担起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充分发挥协调、组织和具体办事机构的作用,深入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提请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二是健全机制,形成规范化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体系。要对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机构设置、成员组成、工作形式、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经费来源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保证;三是依托机制,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通过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预防调查、廉政教育等工作制度,深化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四是在建立机构、完善机制的基础上,完善立法,适时推动人大制定关于预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增强预防工作的权威性,为预防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
  (三)深入推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建设,完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工作平台,主动围绕区域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高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水平。一是重点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和区域重点工作,在联席会议工作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作,丰富并改进预防工作方法,注重对典型工作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形成“示范效应”,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二是围绕职务犯罪预防重点工作任务,结合相关系统、领域的预防需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协作机制,在信息交流、定期情况通报、调查研究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地合作;三是完善预测预警网络化制度。借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整合预测预警信息员队伍,通过信息报送和联系走访,收集各相关领域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组织信息员定期整理分析并及时反馈,实现预测预警网络化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1. 健全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整合全院职务犯罪预防力量,提升预防工作能力,建议各级检察机关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一是将相关业务部门纳入全院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和职责,密切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和联系;二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定期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三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预防处对各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形成配套的奖惩机制。
  2. 深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一是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预防职务犯罪与查办职务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二是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建立案例数据库,形成反贪、反渎、预防、监所、公诉、侦监等部门协调配合,案例资源共享、研究优势互补的预防工作机制,以确保预防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职务犯罪案件信息,深入研究案件特点和发案趋势,提高预防工作的实效性;三是深化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明确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注重查办案件,预防部门注重从源头上治理的职能分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预防介入制度,切实解决好信息共享、同步预防等关键点,有效解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相脱节、办案信息不畅通、预防对策缺乏针对性等实际问题,形成侦查与预防分工协作、紧密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进一步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果;四是强化检察机关各级预防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设置统一、科学的预防考核指标,明确开展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各项预防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程序,使预防职能、职责固定化、常态化,在固定内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预防工作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级院预防工作力量,形成预防合力。
  (五)完善预防工作保障与考评机制
  1. 加强预防队伍配置,建立人才保障机制。近年来,随着中央反腐倡廉力度不断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预防干部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有一定的检察业务经历和社会经验,还要有较强的分析能力、调研能力、沟通能力和写作能力,要善于结合执法办案分析研究发案单位、行业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能够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预防建议。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重视预防人才保障机制建设,选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预防队伍当中。一是通过竞争上岗,选配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具有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预防部门中层干部;二是在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分配时,择优挑选有工作经历、学历背景较高、具有组织协调与调研潜力的人员安排到预防部门;三是在组织岗位交流时,选派有自侦、公诉工作经验的年轻骨干充实预防力量。根据预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对预防部门的编制数以不低于单位总编制数的3%为最低设置,条件允许的单位可以提高到4%。   2. 建立预防队伍长效培养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一是加强针对性的预防业务培训。按照高检院预防厅提出的预防人员“五个能力”建设的要求,综合运用系统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预防岗位技能培训,全方位提高预防人员的专业工作水平;二是加强预防骨干的培养。在充实人员的基础上,有意识的进行专业分工,在日常工作中对共性问题加强研究,注重以实操培训和重点任务实训的方式提升人员能力素质。如通过上级院借调、承办上级院重点课题、承办交办事项、开展优秀人才评比等形式,集中培养、选拔一批预防工作骨干,并引入激励机制,保持队伍活力;三是加强与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在培养人才方面的协作,相互派人交流锻炼,提高自侦人员的预防意识,提高预防人员“发现犯罪线索,妥善处置的能力”;四是建立专业预防小组制度。专业小组着重开展专题性对策研究,根据各自领域某一阶段面临的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案发特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或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每年选择专题进行深入研究,重点是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并及时通过成果转化,形成有助于预防职务犯罪和健全管理的规范、制度。
  3. 完善预防工作效果评估与考评制度。一是建立预防工作效果评估制度。对每项常规性预防业务工作实行立项审批和效果评估机制。对于日常普通性工作,在立项时考虑工作的必要性,并经过处室论证、领导审批后,按照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对于重大预防工作项目,需经单位自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论证、上级院审批后,对该项重点工作的可行性、预期效果进行论证。工作项目结束后要按照统一的程序,运用发放调查问卷、回访等形式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以便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改善工作方式、方法,取得更为良好的效果;二是完善预防工作内部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务实的预防工作考评体系,坚持网络考评与实地考评相结合,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实地考评。将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彻底摒弃以往“只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的考评规则,对条线考核办法加以完善,发挥好考核机制的正确引导和激励作用,切实增强预防工作的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影响。
  (该文为国家级重点课题。杨淑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北京市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基地管理中心主任;王松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助理检察员;王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李晓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助理检察员。)
  “绿波廊·理论”2014年第3期刊登要目
  1. 《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初探》,作者高保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等。
  2. 《如何把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保障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作者戴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等。
  3.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法律定位及实践应用》,作者刘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4. 《构建网络信息平台 创新警示教育方式》,作者周旦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等。
其他文献
目前,在数码相机市场活跃着各种类型的产品,从入门级的卡片相机到专业级的单反相机,繁多的型号既让我们在购买相机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同时也带来了一个困惑,究竟哪款适合我呢?现在很多朋友喜欢用相机来拍摄家庭录像,甚至是制作小短片、微电影。究竟哪些相机能胜任这项工作?今天笔者向大家推荐两款高性价比、高画质的数码相机——索尼RX100和富士X20。通过对两部相机的对比,看看哪款更适合你的需求。  (作者系上海
阅读理解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文学类文本阅读、论述类文本阅读以及实用类文本阅读.而小学阶段内的阅读理解题主要为文学类文本阅读,多属于情感类的文章,此类阅读解题的关
期刊
识字在小学阶段教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小学生语文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占有重要比重,是学生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1].小学生因其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及学习认知,
微博、微信、微访谈、微电影……在这个信息碎片化的时代,“微时尚”当道,“微”模式慢慢被人接受,并渐渐步入正轨。其中,微电影因其声画齐全、故事性强等特征而受到欢迎。不久前,高检院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首届微电影展播活动”中,廉政微电影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再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关注。  微电影,即微型电影,又称微影、小型电影,指的是在电影和电视剧艺术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小型影片,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和可
随着我国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的全面发展意识得到加强,从当前的教育来看,教师要激发学生使其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效率,培养他们的学习能力.数学应用题可以体现数
随着全国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新课标的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满足不了日渐深入的教学模式和对人才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便在数学教学上提出了“先学后教”的教学模式,这种全
随着人民币汇率的不断攀高,外汇风险对于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着眼于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中的新材料产业,将该产业细分为六大行业,从沪市和深市选取66
巡视制度自2003年开始运作至今,已历十载。这期间,包括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等腐败高官案发,最初的线索来源,都与巡视不无关系。从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始,中央巡视组在十年之间不断蜕变。而今,中央巡视组已不再如初创之初行使职务,而是采用“一次一授权”的方式,承担任务,巡视各地。  去年5月1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
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主渠道在学校的基础教育中,为了培养学生的合作学习素养,在初中历史教学中可以采用小组合作学习.基于此,从认识合作学习的内涵、明确合作学习的作用出发,
本文首先提出公交基层单位新时期党建发展方向,进而提出其党建工作创新渠道,旨在推动公交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