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利型社会的观念选择

来源 :探索与争鸣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jie8305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许多关键性变化。那些曾经将人们团结起来的旧有纽带已经逐渐衰退甚至土崩瓦解,个体、家庭、单位、集体等结构性力量伴随着中国社会“迈向市场”而不断蜕变更替,单位制和传统权威隐退。社会价值认知和意义系统失灵,价值治理困难重重,社会互害趋势愈演愈烈,在一定意义上,社会进入“强发展、弱治理”阶段。波兰尼在《大转型》中提出,自给自足的充分市场是不可能的,“在不消除社会的人性和自然本质的情况下,从时间上来说,这种制度根本无法存在”。他认为人类社会必然经历双向运动:一方面是市场力量的不断扩张;另一方面是旨在保护人和自然本身的反向运动。[1]后者比前者甚至更为重要。
其他文献
潘祥辉,1977年生,江西黎川人,浙江大学传播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现为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学术兴趣广泛,致力于传播学的跨学科研究、一近年来主要从事华夏本土传播学、跨文化比较传播学及“日常生活中的传播学”研究.
21世纪,当我们面对一个全球化与逆全球化同在的世界,以及越来越多的文明冲突和调适,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当今世界的发展形态和转型危机。人类学作为一个发源自近代欧洲的学科,本身面对着普遍主义和民族主义、世界主义和绝对王权等欧洲内生的亦是全球共同的困境。那么人类学如何在本学科的反思中去解读社会的重组、文化的自新?又如何在跨学科的交融中去参与当代世界危机之化解?借著名人类学家、牛津大学万灵学院院士、英国学术院院士大卫·帕金(David Parkin)教授在北京大学讲学的契机,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国际合作部大学
法律边缘地带的脆弱近年来媒体曝光增多的各种失德现象的背后,是一些人游移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法律上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若有规定,一般也是指导性或志向性的规范,不可能规定切实可行的制裁。甚至由于社会变化太快,当年规定的有效制裁今天对一些人实际已不构成制裁。
当今社会之复杂多元,很难用一种笼统的说法来予以概括。认为当下中国已然是一个互害型社会,肯定是一种不准确也有争议的说法。但在目前社会中,确实存在着这个方面的受害者同时也是其他方面的加害者的情形,而且,这种情形似乎越是在社会底层,就表现得越是明显,以至于“底层互害”的说法不胫而走。这种论调,尤其容易得到既得利益者的由衷认可,这样他们可以将底层人的不幸视为咎由自取,自己就心安理得地享受华贵的生活,而不用反思这种生活可能是以他人的不幸为代价了。
商品经济与市民社会的负和博弈对于当代中国来说,人的社会交往中出现的“互害”现象,乃是社会转型期难以完全避免的一种附带结果,它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客观基础。[1]从西方历史嬗变的过程看,商品经济同市民社会之间具有某种发生学的关联。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孕育出市民社会。这就难免导致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的那种情况,即“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2]。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是同意的。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人是世俗存在物”,由此决定了“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
本文运用近年由IMF经济学家发展起来的宏观经济平衡方法,从分析中国基础经常项目、目标资本项目与储蓄—投资之间的内外均衡关系入手,确定人民币真实有效汇率可能偏离中期均衡汇率的程度。通过分析和计算,我们估计2005年人民币真实有效汇率可能低估的程度为6%。应该注意的是,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变化,人民币均衡汇率或人民币汇率偏离均衡的程度也会随之变化。
我们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互害”状态。最触目惊心的是食品生产领域的互害现象,诸如毒奶粉、毒蔬菜、毒大米、“化学牛肉”、地沟油、苏丹红添加食品……人们生产有毒食品,自己不食用,而出售给别人食用;当别人也都如法炮制,结果是大家互相毒害。这种互害现象也出现在其他的商品生产领域,诸如假药、假疫苗、甲醛致癌服装、豆腐渣建筑工程……人们生产有害商品,自己不使用,而提供给别人使用;别人也都如此这般,结果是大家互相坑害。这种互害现象甚至并不限于商品生产领域,乃至媒体出现了一系列新名词,诸如“互害型社会”“同归于尽型模式
互害简单地来说就是互相伤害,它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既可以是有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既可以是政治互害、经济互害,也可以是身心互害、道德互害、精神互害,不一而足。互害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任何人共同面临的普遍性生存境遇,而当代中国社会某种意义上形成了一种“互害”循环的怪圈,构成了众多互害链条和互害模式,从药酒到天价抗癌药、伪劣疫苗事件,互害似乎已经成为人人难以逃脱于其中的宿命。作为一种负面的社会现象,互害的生成原因复杂多样,诸如市场经济不完善、个人主义膨胀、私欲横行
在通常的理解中,知识是最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创造。当某种知识上的进步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知时,通常也将意味着某些方面的社会进步。但在现实中,从知识进步到社会进步的转化并非易事。尤其在今天,在新技术革命把各种新知识层出不穷地推展到我们面前的同时,不同个体和群体在知识进步中的获益呈现出了极大的不对称性。如果说知识本身确实具有公益性的话,当前人类社会对于知识的生产和使用则经常阻碍了知识公益性的发挥,甚至让知识沦为人们“互害”的工具。作别“互害”,我们需要对知识的生产方式及其社会功能作出深刻的检视。
“互害”是近些年来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是指,一方面,作为生产和销售者,一些不良商家出于降低成本和牟取暴利的目的,生产或销售伪劣甚至添加有害物质的产品,他们自己不会使用这些产品,而是推销给市场伤害他人;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和受伤害者,又不断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复制伤害他人的模式,被伤害的对象又成了“加害者”,如此一来,产生了多米诺骨牌式的互害传递效应,形成一种回旋式的恶性循环。在这种互害模式作用下,作为社会秩序的公序良俗和市场行为基础的信任系统坍塌了,社会成员彼此互不信任、相互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