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保义务的边界及其构造——以《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的解释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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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保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屡见不鲜,并被大量泛化适用.欲明确义务边界,首先,需厘清我国侵权法上安保义务学说的来龙去脉,理解该义务主体限缩、内容宽泛的独特性;其次,须从比较法入手,以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参照,明辨安保义务的基础法理,严格区分物权型与债权型来源.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顾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中立的特点,区分直接与间接侵权场景,严格限定其安保义务的内容及范围;最后,还需将上述理论落实到《民法典》的规范层面,厘清网络侵权与违反安保义务规则的沟通机制,将安保义务嵌入网络侵权相关条文的逻辑结构,进而重构规则背后的法解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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