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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教育惩戒的研究从时间上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995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出台,相关研究聚焦于对国外教育惩戒状况的介绍,以及对我国教育惩戒必要性、意义的重新审视;2005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明确禁止体罚并开始重视学生的人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相关研究主要是围绕国外教育惩戒经验的介绍与比较,以及国内教育惩戒问题及实施策略的研究;2017年以后,随着教育惩戒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以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相关研究聚焦国外教育惩戒依法规制经验的介绍和国内教育惩戒立法必要性及其难点的分析,教育惩戒立法研究不断深入。未来,应从深入教师权益保障、完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教育惩戒立法统一与自主权相协调等方面加强教育惩戒的相关研究。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育惩罚;教育惩戒制度;教育惩戒立法
作者简介:冯帮,湖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杨佳慧,湖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我国古代奉行“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观念,这种训诫方式运用在传统的教育中鲜有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法规,加之国际上《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教育惩戒及惩戒的方式开始备受关注,引起反思。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进,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及合法权益越发受到重视,在对激励教育与赏识教育的拥护下,教育惩戒的价值被弱化,许多老师更是闻“惩”色变,教育惩戒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实施困境,亟待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本文对我国教育惩戒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一、教育惩戒概念的界定
《汉语大词典》将“惩戒”一词解释为以前失为戒,惩罚之以示警诫;《辞海》将其解释为惩治过去,警戒未来。二者的解释并无本质差异,都是强调对过去所犯的错误予以惩处,并警示以后的再出现。[1]“惩是指通过批评、教育、处罚等手段使受罚者感到一定痛苦,唤起良心和是非观念,从而认识并改正自身的过错;戒是指通过犯错者受罚,达到警戒他人不犯类似错误的目的。”[2]有学者认为,所谓惩戒,即对不合范行为施加一种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防止失范行为再次出现,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或手段。[3]总的来说,教育惩戒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基于“惩”,在受教育者可承受的范围内,通过批评、处罚等手段使失范行为者产生不愉快、痛苦的身心体验,以便认识自身错误并改正;另一方面是基于“戒”,使失范行为者杜绝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或警惕他人类似的错误行为。行为的矫正并非是惩戒的最终目的,惩戒指向的是警戒将来失范行为的出现,降低错误行为出现的频率以及能够警示他人。
有學者认为,教育惩罚是指通过使受教育者通过一定程度的负性体验,知晓自身行为和品行的不端,并能够抑制和减少这种不端行为、品行的发生与发展,终以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一种动态的教育手段。[4]另有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教育惩罚是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对儿童施加某种影响,使儿童身体或心理产生不快的行为,通过一种不愉快、苦恼的负性体验,学生的失当行为减少或消失,最后指向一种人性之美满的教育行为。[5]总之,教育惩罚的目的一方面是使受教育者减少错误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是维护学校纪律,树立起学生对纪律的敬畏感。教育惩罚就是针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或品行不端给予一种痛苦体验,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改正,最终指向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一种动态教育手段。
惩罚与惩戒虽只有一字之差,二者也是有区别的,惩戒在强调“惩”的同时指向未来错误行为发生的频率,由“惩”到“戒”;惩罚更多的是关注负性强化的取得本身,强调当下错误行为的矫正和纪律的维护,二者的相同之处是在受教育者失范行为或思想偏差出现时,给予一种痛苦的不愉快的内心体验,促使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及身心健康发展。基于不同的理论和视角,学者们对惩罚与惩戒都有各自的看法与理解,本文主要将学校中教育惩罚的问题归于广义上的教育惩戒研究。
二、1995年—2004年:对教育惩戒进行重新审视
(一)国外教育惩戒状况的介绍
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是介绍美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教育惩戒的状况,发现国外的学校教育中存在教育惩戒,且广泛得到社会认可,部分惩戒措施的实施是合法的,并有相应政策保障。如有学者在实地考察美国中学教育中的惩戒措施后发现,美国中学存在高铁网、惩戒室或工厂作坊、警棍、手铐和警车等强制性惩戒措施和工具,在紧急情况下动用械具是合法的,且这些措施能够得到社会认可。[6]姚计海等人分析了美国为保障学校安全而实施的“零容忍”惩罚政策,发现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控制学校暴力的效果不明显,其惩罚政策、惩罚的范围以及对象皆受到了质疑。[7]杨光富对国外教育中存在的体罚现象进行研究,发现美、英两国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遭到民众反对;韩国支持教育体罚并对其实施有详细规定;泰国因纪律恶化恢复体罚却遭公众反对。[8]另有学者对美国、英国、日本学校中的惩戒方式和力度进行研究,发现教育惩戒在这几国是存在的,学校都保留着教育惩戒权,只是惩戒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9]
(二)我国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及意义的探讨
一是对教育惩戒必要性的探讨。受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影响,保护学生权益、尊重学生成长规律的呼声高涨,使传统的惩戒方式,特别是因缺乏科学指导而引起的不当惩戒,引起人们的质疑和反思,故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角度重新审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以正教育惩戒之地位。陈启刚在分析了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洛克、卢梭、马卡连柯的教育思想后,认为在教育中完全抛弃惩罚是偏激的、脱离实际的,惩罚只要得当,其教育意义是巨大的。[10]白旭军认为教育是为生活作准备,学校是社会的排练场,既然惩罚不能从社会中消失,那么学校也就不能废弃惩罚教育。[11]另有学者从心理学、法学、教育学以及国际现状等多角度分析,认为积极的正面教育与消极的惩罚在教育中皆是必不可少的,可反映出教育是一繁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12]毛月明等人通过分析《中国教育报》上的一组关于惩罚认同感的调查数据发现,多数人对惩罚持肯定的态度,完整的教育、学生的发展性、学生的心理特点以及学生成长的环境条件均决定了教育需要惩罚。[13] 其次,加强对学校教育惩戒制度的研究。学校作为教育教学实践的场所,为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提供了各种便利的环境与条件,也是落实国家法律规范要求与教育实践的关键。为此,学校中教育惩戒制度的不健全极易导致教育惩戒立法虚置,无法有效解决学校教育惩戒存在的极端现象,进而影响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何确保教育惩戒立法规范有效地深入学校,学校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又如何有效落实立法规范,如何制定校规以及相关制度以保障教育惩戒的实施,如何有效宣讲教育惩戒立法规范……上述问题都是未来值得深入微观操作层面进行探讨与研究的。
最后,探讨教育惩戒立法统一与自主权相协调的问题。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通过教育立法给予教育惩戒合法保障,推动教育惩戒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赋予教育惩戒以合法性,对于确保学校与教师合理实施教育惩戒、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在教育实践中教师有权履行自己的教育教学权,学校有其办学自主权,地方也可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教育,因此在推动立法保障的过程中需注意平衡统一立法与教师、学校以及地方应有的自主权之间的关系。当前,已有研究者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今后相关研究仍需深入探讨,在不断完善教育惩戒立法的同时,协调好统一立法与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此外,为确保国家立法与地方及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相协调,除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还应关注教育惩戒评价机制的建设,尤其重视学校内部教育惩戒实施的评价。学校有自主设立校规校纪的自由,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实施惩戒也会有教育机智的体现,运用评价一方面可对学校及教师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评价的反馈功能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教育惩戒评价属于学校教育评价的一部分,完善教育惩戒评价机制,发挥好评价的导向、诊断、调节以及监督功能,有助于使教育惩戒有法可依,使教育惩戒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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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任海涛.“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4):142-153.
[42][49][52]申素平.教育惩戒立法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 2020(3):37-42.
[44][47][53]任海涛.“教育惩戒”的性质及其法律体系构建—以《教育法》《教师法》为核心[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9,18(5):21-29.
[45][50][54]周佳.论教师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规制[J].中国教育学刊,2020(1):50-54.
責任编辑︱何 蕊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育惩罚;教育惩戒制度;教育惩戒立法
作者简介:冯帮,湖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杨佳慧,湖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我国古代奉行“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观念,这种训诫方式运用在传统的教育中鲜有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法规,加之国际上《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教育惩戒及惩戒的方式开始备受关注,引起反思。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进,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及合法权益越发受到重视,在对激励教育与赏识教育的拥护下,教育惩戒的价值被弱化,许多老师更是闻“惩”色变,教育惩戒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实施困境,亟待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本文对我国教育惩戒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一、教育惩戒概念的界定
《汉语大词典》将“惩戒”一词解释为以前失为戒,惩罚之以示警诫;《辞海》将其解释为惩治过去,警戒未来。二者的解释并无本质差异,都是强调对过去所犯的错误予以惩处,并警示以后的再出现。[1]“惩是指通过批评、教育、处罚等手段使受罚者感到一定痛苦,唤起良心和是非观念,从而认识并改正自身的过错;戒是指通过犯错者受罚,达到警戒他人不犯类似错误的目的。”[2]有学者认为,所谓惩戒,即对不合范行为施加一种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防止失范行为再次出现,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或手段。[3]总的来说,教育惩戒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基于“惩”,在受教育者可承受的范围内,通过批评、处罚等手段使失范行为者产生不愉快、痛苦的身心体验,以便认识自身错误并改正;另一方面是基于“戒”,使失范行为者杜绝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或警惕他人类似的错误行为。行为的矫正并非是惩戒的最终目的,惩戒指向的是警戒将来失范行为的出现,降低错误行为出现的频率以及能够警示他人。
有學者认为,教育惩罚是指通过使受教育者通过一定程度的负性体验,知晓自身行为和品行的不端,并能够抑制和减少这种不端行为、品行的发生与发展,终以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一种动态的教育手段。[4]另有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教育惩罚是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对儿童施加某种影响,使儿童身体或心理产生不快的行为,通过一种不愉快、苦恼的负性体验,学生的失当行为减少或消失,最后指向一种人性之美满的教育行为。[5]总之,教育惩罚的目的一方面是使受教育者减少错误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是维护学校纪律,树立起学生对纪律的敬畏感。教育惩罚就是针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或品行不端给予一种痛苦体验,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改正,最终指向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一种动态教育手段。
惩罚与惩戒虽只有一字之差,二者也是有区别的,惩戒在强调“惩”的同时指向未来错误行为发生的频率,由“惩”到“戒”;惩罚更多的是关注负性强化的取得本身,强调当下错误行为的矫正和纪律的维护,二者的相同之处是在受教育者失范行为或思想偏差出现时,给予一种痛苦的不愉快的内心体验,促使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及身心健康发展。基于不同的理论和视角,学者们对惩罚与惩戒都有各自的看法与理解,本文主要将学校中教育惩罚的问题归于广义上的教育惩戒研究。
二、1995年—2004年:对教育惩戒进行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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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及意义的探讨
一是对教育惩戒必要性的探讨。受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影响,保护学生权益、尊重学生成长规律的呼声高涨,使传统的惩戒方式,特别是因缺乏科学指导而引起的不当惩戒,引起人们的质疑和反思,故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角度重新审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以正教育惩戒之地位。陈启刚在分析了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洛克、卢梭、马卡连柯的教育思想后,认为在教育中完全抛弃惩罚是偏激的、脱离实际的,惩罚只要得当,其教育意义是巨大的。[10]白旭军认为教育是为生活作准备,学校是社会的排练场,既然惩罚不能从社会中消失,那么学校也就不能废弃惩罚教育。[11]另有学者从心理学、法学、教育学以及国际现状等多角度分析,认为积极的正面教育与消极的惩罚在教育中皆是必不可少的,可反映出教育是一繁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12]毛月明等人通过分析《中国教育报》上的一组关于惩罚认同感的调查数据发现,多数人对惩罚持肯定的态度,完整的教育、学生的发展性、学生的心理特点以及学生成长的环境条件均决定了教育需要惩罚。[13] 其次,加强对学校教育惩戒制度的研究。学校作为教育教学实践的场所,为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提供了各种便利的环境与条件,也是落实国家法律规范要求与教育实践的关键。为此,学校中教育惩戒制度的不健全极易导致教育惩戒立法虚置,无法有效解决学校教育惩戒存在的极端现象,进而影响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何确保教育惩戒立法规范有效地深入学校,学校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又如何有效落实立法规范,如何制定校规以及相关制度以保障教育惩戒的实施,如何有效宣讲教育惩戒立法规范……上述问题都是未来值得深入微观操作层面进行探讨与研究的。
最后,探讨教育惩戒立法统一与自主权相协调的问题。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通过教育立法给予教育惩戒合法保障,推动教育惩戒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赋予教育惩戒以合法性,对于确保学校与教师合理实施教育惩戒、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在教育实践中教师有权履行自己的教育教学权,学校有其办学自主权,地方也可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教育,因此在推动立法保障的过程中需注意平衡统一立法与教师、学校以及地方应有的自主权之间的关系。当前,已有研究者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今后相关研究仍需深入探讨,在不断完善教育惩戒立法的同时,协调好统一立法与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此外,为确保国家立法与地方及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相协调,除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还应关注教育惩戒评价机制的建设,尤其重视学校内部教育惩戒实施的评价。学校有自主设立校规校纪的自由,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实施惩戒也会有教育机智的体现,运用评价一方面可对学校及教师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评价的反馈功能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教育惩戒评价属于学校教育评价的一部分,完善教育惩戒评价机制,发挥好评价的导向、诊断、调节以及监督功能,有助于使教育惩戒有法可依,使教育惩戒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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