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的契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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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安定则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保障。婚姻法一直被认为是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宝典,但是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人们对其一直争议不断。本文主要论证了婚姻关系的实质,以及婚姻与契约的关系,从而分析如何更好地将契约理论融入到婚姻中夫妻财产关系当中。
  关键词:婚姻;合同;人身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81-01
  作者简介:刘畅(1993-),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南京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一直以来,在社会层面或说传统文化层面,婚姻关系便是人身关系的一种,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也对婚姻的本质进行了探讨,婚姻到底是一种身份关系、还是一种“忠诚契约”或者一种制度。实际上,婚姻本是公民个人根据自身的追求所建立的一种人身关系,本不需要他人的过多干预,但是,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人们逐渐了解到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安定则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保障,于是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对婚姻的一些方面进行了协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理性精神的发扬,契约也成为社会进步必不可少之物,本该是情理层面的婚姻关系也已经上升到了契约的层面甚至有人称是“婚姻合同”,例如,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第39条规定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等等规定。我国《婚姻法》在一方面承认婚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同时在另一方面给予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把当事人自治作为处理夫妻间纠纷的基本依据,符合婚姻契约的立法理念。
  但同时,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有违伦理从而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基于相互信赖,组成家庭,在婚姻关系中加入了契约,无疑让婚姻类似于一种“买卖”。其实这样的说法也不无道理。婚姻不是双方利益的讨价还价,应该是确立双方的身份关系,从而享有权利,并且承担有关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上也将婚姻视为一种身份关系的传统,认为将婚姻看成是契约是对婚姻关系商品化,是腐朽思想的产物,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
  结合上述的观点,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合同的说法并不能说服大多数人,契约的说法所阐明的应该是结婚行为的本质才是契约,而婚姻关系的本质则是一种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但是却不可否认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婚姻“合同”与一般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婚姻关系具有身份性。当事人地位本身是平等的,争执双方可以平等的协商解决在婚姻契约关系履行中的问题。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婚姻的缔结,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所以双方当事人合意是婚姻之所以有契约性质的第一个特征。婚姻的缔结就是婚姻契约的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和真实。一致就是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内各项事务或者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合意进行婚前协议或离婚协议的签订,同时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和扶养义务等的约定,笔者更愿意称之为“忠诚契约”,夫妻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相互之间负有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婚姻的契约性所具备了其目的性和价值层面,同时对于违反协议的责任承担也有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意味。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婚姻法在充分保障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在比较宽泛的范围内如婚姻的订立、解除、子女的扶养、财产的分配等都可以根据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但是法律的规范毕竟是有限的,对于婚姻家庭这种人身性极强的法律关系来说,应当以道德来为法律弥补疏漏,例如婚外第三者的财产性给付、姘居妻的法律地位以及婚后发现子女非为亲生等等。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调整也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人们摆脱了封建家庭的身份性束缚,当下的婚姻关系是双方自由、平等协商确立的。法律要求确立的是自由、平等、正义的婚姻,婚姻中体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契约性因素。笔者认为婚姻的契约化有利于夫妻双方当事人经济关系的明确,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现代的婚姻关系,还能使法律更好地处理婚姻关系。但法不外人情,对于婚姻关系不能单纯的用一纸合同代替,现代婚姻法律制度改革也应考虑人情社会的影响,在人身基础上完善合同或者说契约关系才是婚姻法正确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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