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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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历史由来引入目前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环境下省会城市海口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并通过当前海口市的社区矫正的工作现状对当前海口市社区矫正的工作特点进行总结,并由此分析海口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最后对海口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海口市;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71-03
  作者简介:马晔(1982-),女,汉族,陕西铜川人,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监狱学。
  一、引言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而特殊人员的管理创新,特别是如何将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分两批在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另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海口市作为第二批试点省(市、区)的先行城市,2005年11月29日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故而切实提高和创新社会管理水平,总结试点以来工作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不足,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现代行刑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我们每一个国际旅游岛建设者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二、社区矫正的历史由来
  社区矫正,属外来语,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步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2003年以来,我国正式分批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相关社区矫正内容,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实施,至此我国步入了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规范运行的轨道。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扩大适用社区矫正各类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力度,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就业、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
  三、海口市社区矫正作现状
  海口市作为第二批试点省(市、区)的先行城市,2005年11月29日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社区矫正队伍情况
  目前,海口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情况如下:地市级专职工作人员5名,区(县)级专职工作人员18名,42个乡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人员79名、地市行政编人员2名、事业编人员5名、其它身份人员13名。全市共有社会工作者112名,社会志愿者559名。
  (二)经费保障情况
  海口市每年落实社区矫正专项经费40余万元,四个区共落实社区矫正专项经费16万元。其中:秀英区2万元,龙华区5万元,琼山区6万元,美兰区3万元,镇(街)司法所没有专项经费。
  (三)社区矫正基地建设情况
  全海口市建立教育基地1个(美兰区),建立社区服务基地共7个(秀英区),仅此而已。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目前,全海口市尚无一个区级全面开展信息化建设,仅琼山区府城镇试点信息化建设,发放了二十部定位手机(借用其它省信息平台),对20名社区矫正人员实施GPS定位管理。
  (五)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截至今年三季度,全海口市各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1224人次,个别谈话教育1930人次,进行心理辅导477人次,组织社区服务3194人次,落实低保24人次,落实承包田139人次,技能培训21人次,指导就业或就学53人次,其它23人次。
  绝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思想稳定,服从监管,安心改造。通过构建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监外执行社会工作者和监外执行工作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教育、监管、改造,使我市的监外执行工作逐步走向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四宜”海口做出了应有贡献。
  四、特点分析
  (一)社区矫正人员逐年增加,尤其是2008年以后增幅在不断加大,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的压力在不断加大。
  (二)社区矫正人员以判缓刑人员为主,其它人员相对较少。
  (三)社区矫正人员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罪为主,其它犯罪类型比例较小。
  (四)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中组织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组织社区服务较好,进行心理辅导、技能培训、指导就业或就学情况相对不理想,(见图1)。
  (五)重新犯罪率为0.6%,大大低于全国平均2%的水平。   五、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
  按目前我海口市42个镇街司法所五个所三名政法专项编,其余所两名政法专项编计,全市应有89名政法专项编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实际目前人员缺编严重。目前每名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工作人员要管理约10名社区矫正人员,最严重的是琼山区府城镇司法所两名工作人员要管九十多名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强度可想而知。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较低
  由于历史原因,工作在基层一线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多数是乡镇原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且兼职多、年龄大,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市委市政府下文招聘的每所两名社会工作者,文化水平也高低不齐,且没有全部到位。工作在司法所一线的所有人员中没有一名经过心理矫治专业培训取得证书,虽然在不断的组织心理辅导培训,但是平均每人培训次数不足1次。
  (三)司法所经费紧张
  全市共计56万余元年度社区矫正专项经费,落实到800余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身上,每人每年不足700元,从图一分析今后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必将逐步增多,在经费不增加的情况下每人每年保障经费将更少,并且这些经费都在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掌握,没有落实到司法所,很难想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无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如何开展工作。
  (四)撤销缓刑有所上升
  由于监管不到位,被判缓刑人员(图1可见这部分人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不认真接受改造监管,有的重新犯罪,有的违反行政法规,致使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我市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均为缓刑人员。
  (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但是司法行政机关未入警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严重影响到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工作设想与建议
  (一)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决定了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因些社区矫正工作首先要重视队伍建设。
  1.增加人力资源。希望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人员编制问题,按现在司法所工作性质每所应设3到5名政法专项编工作人员,另应招聘3名以上专职社会工作者(最好是政法院校培养的有心理矫治技能的毕业生),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2.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定向培养(委托有资质的大专院校定向培训),向社会公开招聘、招录等形式吸取各类政法系统毕业生加入司法行政队伍。对在职人员采取轮训、带训等形式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资金保障
  1.增加社区矫正经费。针对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财力方面的不足,建议市、区、镇街各级财政适当增加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财力支持;按社区矫正人头数下拔经费,并落实到各镇街司法所。按上级指示精神在市财政投入建设一个社区矫正就业基地,四个区各建立一个社区矫正教育基地,每个镇街建立一个社区服务基地。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发GPS定位手机一部,以便更好地监控管理他们。
  2.提高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目前海口市的社会工作者由于各区经费投入的不同工资水平在800-1400元之间,收入相对较低,这就使得一部分社会工作者无法安心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导致社会工作者人员变换频繁、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断断续续等一系列问题。究其根本,应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使他们可以安心的工作,使他们的生活无后顾之忧。
  (三)规范管理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文化水平低、以男性和汉族及中青年为主的这一特点进一步加大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重点做好交付执行环节的衔接工作,防止因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和矫正对象不报到造成的漏管失控。对监管表现差的依法予以惩处,视情节给予警告、扣除刑期、收监执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同时对表现好的予以奖励,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形式,树立正面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呈报减刑,争取0.6%的重新犯罪率能进一步降低。
  (四)完善体制
  完善行刑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包括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的职责和权力,如组建专职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研制矫治效果评估标准等。
  (五)加大沟通交流
  海口市做为第二批社区矫正的试点城市,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虽然可以学习先进省市的做法,但是毕竟海南省是一个岛屿,它有着自己的地域特点、环境特点、人文特点、风俗特点、经济特点和犯罪特点,不是照搬其他省市的经验就可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所以必须加大与其他优秀省市的沟通和交流,我们可以派人去学习,也可以请其他省市的社区矫正专家来海口指导我们的工作,大家互惠互利,不断发展社区矫正事业。
  七、总结
  海口市做为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前沿城市,各方面的建设必须跟的上全国的步伐,然而目前海口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来说可以说是滞后甚至落后的,这就需要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断的总结海口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针对自己独有的特点寻找适合自己发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为海南省的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安全无忧的社会环境。
  (文中数据均由海口市司法局监外执行处提供)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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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06(03).
  [3]刘永强,何显兵.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定位及其队伍建设[J].河北法学,2005(09).
  [4]苏彩霞,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证调查[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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