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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一直到1834年美国的斯托雷在其著作《法律冲突论》一书中第一次提到"国际私法"之名再到今天,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但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直为各国学者所争论,这个问题也成为阻碍国内对于国际私法立法的进程重要原因之一。明确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对于加快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促进国际私法的发展以及明确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