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人们把目光过多的聚焦于新成立的国资委时,不免会有些失望。但是,事实可能远比人们想象的要乐观——尽管这一横空出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挂牌伊始的新动作乏善可陈,然而,大量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突破已经暗潮涌动了。
从成立到全程运作,第一联合融盛资产管理公司就已经完全是在原有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外进行的。而这不过是冰山一角。
第一联合融盛资产管理公司是华融与摩根斯坦利、高盛共同组建的第一家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自正式成立以来,已从制度审批上解决了众多技术难题,其中包括外资投资方式、合作公司性质、外汇管理、税收政策以及服务商的设立等等。
众所周知,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从而持有对中国企业的债权,这既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外国投资,更不像通常的金融业务。自有关部门同意合资双方以债权资产作为注册资本伊始,其实就已充分考虑了这个特殊之处,并突破了现行公司法规的种种限制。
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这家公司的运做 “别具匠心”。
第一融盛设在经济开发区里,经营期限为7年。且不论其他利好,仅在税收方面,就不必像其它金融企业那样成为营业税计征对象,而且由于在开发区,还可享有开发区对外商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
接手不良资产后,第一融盛可以从事债权资产经营管理、置换、转让和出售、债权追偿、债务重组等经营活动。由于不对外负债,所以它们不仅不对外投资,解散时也不会存在未偿还债务、未履行义务。如果该公司由于某些原因在解散时尚未处置完所有不良资产,中方将可继续以债权人身份,按中国法律继续处理,不会造成任何遗留问题。
对于投资到该公司的债权,原债务人只是从原来对华融承担偿还责任变为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对债务人的企业性质、法律地位等没有任何影响。而这家公司则只享有收回和处置债权的权利,并不干涉债务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在外汇管理方面,该公司中外资的收入,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现金流全额汇出。这既不同于现行的对外国商业贷款经批准登记后按合同汇出的相关规定,也不同于按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汇出的外汇政策,有力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利益。
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服务商的设立。通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中国企业,这个企业应该是一个从事具体经营业务的实体。但由于合资公司中外资投资于不良贷款,按照国际通行惯例,投资者往往希望另设立一个服务公司来实际处置资产。这就增加了在审批时对不同公司经营行为界定的复杂性,并且打破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中没有的一种新的公司形式。而获准设立的合资公司向《今日东方》表明,这些问题已经解决。有关部门已同意外资设立两个相互独立的不良贷款收购公司和处置服务公司,完成不良贷款的处置任务。对这种特设机构,业内人士认为,其往往是隔离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重要的结构安排。该公司的运行,无疑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进程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当然,对于这家公司的前景,最得意的莫过于华融。这家开创了中外合作处置不良资产新模式的资产管理公司已表示,将在今年上半年再次推出国际招标项目,其标的规模将接近上次数额。而紧随其后,东方公司也已传出佳讯,它们与美国不良资产咨询公司、奇耐力公司签署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其拥有的东北地区60个项目的债权、账面价值近18亿元的不良资产,以组合方式整体转让给国外中小投资者。
事实上,随着资产管理活动的日趋活跃,其主体多元化和环节多元化的特点也越来越明显,现行管理政策已有诸多不适。而为尽快处置不良资产,有利加快处置速度的相关金融政策也已在积极改制之中。就在合资公司获批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也于前不久向各地方税务机关发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外资从事国内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税收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提到,从事国内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外资,在处置债权、股权重置资产时,免征营业税。
《今日东方》从国税总局获悉的消息是,与金融改革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企业税制改革也将进行。国税总局目前已组成一个调研小组,研究制定金融保险类企业税制改革的方案,在资产管理税收政策方面,目前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已经提出一些改革设想,避免双重征税是考虑的重点之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即是不妨碍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实体的发展。
从成立到全程运作,第一联合融盛资产管理公司就已经完全是在原有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外进行的。而这不过是冰山一角。
第一联合融盛资产管理公司是华融与摩根斯坦利、高盛共同组建的第一家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自正式成立以来,已从制度审批上解决了众多技术难题,其中包括外资投资方式、合作公司性质、外汇管理、税收政策以及服务商的设立等等。
众所周知,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从而持有对中国企业的债权,这既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外国投资,更不像通常的金融业务。自有关部门同意合资双方以债权资产作为注册资本伊始,其实就已充分考虑了这个特殊之处,并突破了现行公司法规的种种限制。
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这家公司的运做 “别具匠心”。
第一融盛设在经济开发区里,经营期限为7年。且不论其他利好,仅在税收方面,就不必像其它金融企业那样成为营业税计征对象,而且由于在开发区,还可享有开发区对外商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
接手不良资产后,第一融盛可以从事债权资产经营管理、置换、转让和出售、债权追偿、债务重组等经营活动。由于不对外负债,所以它们不仅不对外投资,解散时也不会存在未偿还债务、未履行义务。如果该公司由于某些原因在解散时尚未处置完所有不良资产,中方将可继续以债权人身份,按中国法律继续处理,不会造成任何遗留问题。
对于投资到该公司的债权,原债务人只是从原来对华融承担偿还责任变为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对债务人的企业性质、法律地位等没有任何影响。而这家公司则只享有收回和处置债权的权利,并不干涉债务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在外汇管理方面,该公司中外资的收入,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现金流全额汇出。这既不同于现行的对外国商业贷款经批准登记后按合同汇出的相关规定,也不同于按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汇出的外汇政策,有力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利益。
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服务商的设立。通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中国企业,这个企业应该是一个从事具体经营业务的实体。但由于合资公司中外资投资于不良贷款,按照国际通行惯例,投资者往往希望另设立一个服务公司来实际处置资产。这就增加了在审批时对不同公司经营行为界定的复杂性,并且打破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中没有的一种新的公司形式。而获准设立的合资公司向《今日东方》表明,这些问题已经解决。有关部门已同意外资设立两个相互独立的不良贷款收购公司和处置服务公司,完成不良贷款的处置任务。对这种特设机构,业内人士认为,其往往是隔离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重要的结构安排。该公司的运行,无疑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进程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当然,对于这家公司的前景,最得意的莫过于华融。这家开创了中外合作处置不良资产新模式的资产管理公司已表示,将在今年上半年再次推出国际招标项目,其标的规模将接近上次数额。而紧随其后,东方公司也已传出佳讯,它们与美国不良资产咨询公司、奇耐力公司签署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其拥有的东北地区60个项目的债权、账面价值近18亿元的不良资产,以组合方式整体转让给国外中小投资者。
事实上,随着资产管理活动的日趋活跃,其主体多元化和环节多元化的特点也越来越明显,现行管理政策已有诸多不适。而为尽快处置不良资产,有利加快处置速度的相关金融政策也已在积极改制之中。就在合资公司获批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也于前不久向各地方税务机关发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外资从事国内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税收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提到,从事国内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外资,在处置债权、股权重置资产时,免征营业税。
《今日东方》从国税总局获悉的消息是,与金融改革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企业税制改革也将进行。国税总局目前已组成一个调研小组,研究制定金融保险类企业税制改革的方案,在资产管理税收政策方面,目前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已经提出一些改革设想,避免双重征税是考虑的重点之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即是不妨碍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实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