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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假冒伪劣产品究竟是不是商品?这是困惑广大一线教师的一个理论问题。澄清这一问题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立场意义重大。孙恒振老师提出的“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出售实质上并不是真正的交换,而是一种欺骗;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有违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
关键词:假冒伪劣产品;用于欺骗;商品的基本属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16年《教学月刊·中学版》(政治教学)第9期刊登了孙恒振老师的一篇题为《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不是商品——从概念的使用看逻辑训练的必要性》的文章,认为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对“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商品”的观点提出质疑,并且从所谓的逻辑学的角度进行了论证。笔者认为,假冒伪劣产品绝不可能是商品,孙老师的“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的观点是违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立场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首先,“进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不是用于交换的,而是用于欺骗的。正如孙老师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也就是说,界定一个物品究竟是不是商品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看是否满足商品的定义——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二是看是否符合商品的基本属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孙老师的第一个理由,“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都是包含于商品概念范畴之内的,尽管它们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可以称之为‘问题商品’或者‘有缺陷的商品’,但进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符合商品的定义,所以是商品。”假冒伪劣产品是劳动产品不假,但是不是真的用于交换呢?孙老师的逻辑“进入市场就是‘用于交换’的”,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其实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并不是用于交换的,本质上是为了欺骗,为了通过欺骗实现销售者的某些意图。因为支配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虽然由于受供求关系等其他因素影响,商品交换在短期内可能会偏离价值,但这种偏离不会太远,尤其是考察一个较长时期就会发现商品的价格与价值基本还是相一致的。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换”显然远远偏离了价值,这种“交换”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失去了商品经济所应有的公平性,也就不再是交换,而是构成了欺骗。这就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者所取得的实物地租一样,既然不是通过交换取得的,也就不可能成为商品。再看孙老师所谓的三段论:“大前提: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商品。小前提: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结论: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问题同样在于孙老师没有看到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不是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换,而是在欺骗消费者。小前提有误,结论怎么可能正确呢?
其次,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价值。构成商品的另一要件就是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假冒伪劣产品显然不具备相应的价值。“劳动产品”表征的是商品的价值。价值不仅有质的规定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有量的规定性即价值量的大小。假冒伪劣产品作为劳动产品,凝结了一定量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其所凝结的劳动量是很低的,不具备正品商品应有的价值。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商品必须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交换。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看准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所假冒的正品商品的价值,而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本身的价值。假冒伪劣产品既然不是以自身价值进行交换的,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再说假冒伪劣产品在所谓的“交换”中实现的也不是自身的价值,而是其所假冒的正品商品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只有通过交换让渡使用价值才能实现其价值,假冒伪劣产品既然实现的不是自身的价值,当然不能称之为商品。这就如同纸币一样,纸币虽然也是劳动产品,但是由于其价值很低(纸币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纸币也就不是以自身价值来度量其他商品价值量的,而是以它所代表的价值来度量其他商品的价值的,所以纸币只能是货币符号而不是货币商品或者纸币商品。同样道理,假冒伪劣产品只能是一种正品商品的假冒品,而不是正品商品本身或者另外一种商品。假冒伪劣产品在所谓的“交换”中承担的正是一种正品商品的化身或代表符号的角色,那种认为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的观点不是把假冒伪劣产品当成了正品商品本身就是当成了另外一种商品,而这与事实是不符的。
再次,从使用价值的角度来看,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商品就是由于该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他的某种需要,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是不会有人购买的,也就不会成为商品。这就说明,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必须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否则交换将难以实现,商品的价值也就实现不了。就假冒伪劣产品本身而言,要么没有使用价值(如地沟油),要么使用价值很低(如一些劣等材质的服饰),难以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真正意义上的交换难以进行,价值实现不了,也就不可能成為商品。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看中的也是其所假冒的正品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而孙老师所谓的论证“‘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与‘用于交换的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不是同一个概念的内涵。把‘商品’的内涵‘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增多为‘用于交换的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就成了‘合格商品’的内涵,内涵增多的同时,缩小了外延,我们只能说‘合格商品’的外延中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但不能得出‘商品’的外延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的结论”,无疑是玩了一种逻辑游戏。按照孙老师的意思,“用于交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与“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比较起来,也属于内涵增多,外延减少。其实,“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作为商品的定义,本身就包含着具有使用价值,而且是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意思。如上所述,如果没有应有的使用价值交换就实现不了,商品的价值也就实现不了,又怎么能够称之为“商品”呢?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一个基本属性,界定的不仅是一个有无使用价值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是否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问题。没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是废品,不能用于交换,不会成为商品;没有应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也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不能实现真正的交换,也不会成为商品。所以,这里也就不存在所谓内涵增多的情形,孙老师没有看到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一个基本属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商品的一个要件,单从定义角度断章取义地进行所谓的逻辑推演,就难免会出现问题。
最后,官方机构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这个概念,不等于认可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孙老师所运用的事实论据是:“我国有‘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专门机构,我国的官方文件中也一直在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这个概念,如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6年第25号),也就是说我国的官方机构是把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列入‘商品’的范畴的。” 其实,“国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本身表达的也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一种否定。正是由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种欺骗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和销售,有违商品经济的公平性原则,国家才要打击禁止。如前所述,既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和商品销售,仅仅是一种欺骗手段,那么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肯定不是真正的商品。另外,“假冒伪劣商品”这个概念实际上也正是对“商品”的一种否定。这就如同“假币”是对“货币”的否定一样,假币的持有者虽然能用假币蒙骗某些客户,实现货币的购买力,但假币终究是对货币的一种假冒,而不是货币;同样假冒伪劣商品虽然也能欺骗某些消费者,但终究也不过是对商品的假冒而不是商品。孙老师也承认,“假冒伪劣商品”是对“商品”的一种否定,但是又认为“有教师提出,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商品,因为‘假商品’本质上不是商品,就如同稻草人(假人)永远不可能是人。很明显,这是用类比推理推导出的结论,可是这个推理并不符合类比推理的‘可靠性’ 要求:类比的两个对象在本质属性上相同。稻草人具备人的某些形状,但不具备‘人’的本质特征,不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动物’,所以不是人。而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具备商品的本质特征——是用于交换且是劳动产品,所以是商品。” 事实上,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推理过程是符合类比推理的“可靠性”要求的,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不具备商品定义中“用于交换”这一基本规定,假冒伪劣产品的实质是欺骗而不是交换,所以这一推理过程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词:假冒伪劣产品;用于欺骗;商品的基本属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16年《教学月刊·中学版》(政治教学)第9期刊登了孙恒振老师的一篇题为《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不是商品——从概念的使用看逻辑训练的必要性》的文章,认为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对“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商品”的观点提出质疑,并且从所谓的逻辑学的角度进行了论证。笔者认为,假冒伪劣产品绝不可能是商品,孙老师的“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的观点是违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立场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首先,“进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不是用于交换的,而是用于欺骗的。正如孙老师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也就是说,界定一个物品究竟是不是商品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看是否满足商品的定义——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二是看是否符合商品的基本属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孙老师的第一个理由,“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都是包含于商品概念范畴之内的,尽管它们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可以称之为‘问题商品’或者‘有缺陷的商品’,但进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符合商品的定义,所以是商品。”假冒伪劣产品是劳动产品不假,但是不是真的用于交换呢?孙老师的逻辑“进入市场就是‘用于交换’的”,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其实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并不是用于交换的,本质上是为了欺骗,为了通过欺骗实现销售者的某些意图。因为支配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虽然由于受供求关系等其他因素影响,商品交换在短期内可能会偏离价值,但这种偏离不会太远,尤其是考察一个较长时期就会发现商品的价格与价值基本还是相一致的。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换”显然远远偏离了价值,这种“交换”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失去了商品经济所应有的公平性,也就不再是交换,而是构成了欺骗。这就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者所取得的实物地租一样,既然不是通过交换取得的,也就不可能成为商品。再看孙老师所谓的三段论:“大前提: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商品。小前提: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结论: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问题同样在于孙老师没有看到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不是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换,而是在欺骗消费者。小前提有误,结论怎么可能正确呢?
其次,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价值。构成商品的另一要件就是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假冒伪劣产品显然不具备相应的价值。“劳动产品”表征的是商品的价值。价值不仅有质的规定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有量的规定性即价值量的大小。假冒伪劣产品作为劳动产品,凝结了一定量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其所凝结的劳动量是很低的,不具备正品商品应有的价值。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商品必须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交换。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看准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所假冒的正品商品的价值,而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本身的价值。假冒伪劣产品既然不是以自身价值进行交换的,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再说假冒伪劣产品在所谓的“交换”中实现的也不是自身的价值,而是其所假冒的正品商品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只有通过交换让渡使用价值才能实现其价值,假冒伪劣产品既然实现的不是自身的价值,当然不能称之为商品。这就如同纸币一样,纸币虽然也是劳动产品,但是由于其价值很低(纸币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纸币也就不是以自身价值来度量其他商品价值量的,而是以它所代表的价值来度量其他商品的价值的,所以纸币只能是货币符号而不是货币商品或者纸币商品。同样道理,假冒伪劣产品只能是一种正品商品的假冒品,而不是正品商品本身或者另外一种商品。假冒伪劣产品在所谓的“交换”中承担的正是一种正品商品的化身或代表符号的角色,那种认为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的观点不是把假冒伪劣产品当成了正品商品本身就是当成了另外一种商品,而这与事实是不符的。
再次,从使用价值的角度来看,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商品就是由于该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他的某种需要,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是不会有人购买的,也就不会成为商品。这就说明,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必须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否则交换将难以实现,商品的价值也就实现不了。就假冒伪劣产品本身而言,要么没有使用价值(如地沟油),要么使用价值很低(如一些劣等材质的服饰),难以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真正意义上的交换难以进行,价值实现不了,也就不可能成為商品。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看中的也是其所假冒的正品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而孙老师所谓的论证“‘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与‘用于交换的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不是同一个概念的内涵。把‘商品’的内涵‘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增多为‘用于交换的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就成了‘合格商品’的内涵,内涵增多的同时,缩小了外延,我们只能说‘合格商品’的外延中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但不能得出‘商品’的外延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的结论”,无疑是玩了一种逻辑游戏。按照孙老师的意思,“用于交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与“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比较起来,也属于内涵增多,外延减少。其实,“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作为商品的定义,本身就包含着具有使用价值,而且是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意思。如上所述,如果没有应有的使用价值交换就实现不了,商品的价值也就实现不了,又怎么能够称之为“商品”呢?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一个基本属性,界定的不仅是一个有无使用价值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是否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问题。没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是废品,不能用于交换,不会成为商品;没有应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也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不能实现真正的交换,也不会成为商品。所以,这里也就不存在所谓内涵增多的情形,孙老师没有看到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一个基本属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商品的一个要件,单从定义角度断章取义地进行所谓的逻辑推演,就难免会出现问题。
最后,官方机构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这个概念,不等于认可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孙老师所运用的事实论据是:“我国有‘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专门机构,我国的官方文件中也一直在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这个概念,如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6年第25号),也就是说我国的官方机构是把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列入‘商品’的范畴的。” 其实,“国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本身表达的也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一种否定。正是由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种欺骗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和销售,有违商品经济的公平性原则,国家才要打击禁止。如前所述,既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和商品销售,仅仅是一种欺骗手段,那么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肯定不是真正的商品。另外,“假冒伪劣商品”这个概念实际上也正是对“商品”的一种否定。这就如同“假币”是对“货币”的否定一样,假币的持有者虽然能用假币蒙骗某些客户,实现货币的购买力,但假币终究是对货币的一种假冒,而不是货币;同样假冒伪劣商品虽然也能欺骗某些消费者,但终究也不过是对商品的假冒而不是商品。孙老师也承认,“假冒伪劣商品”是对“商品”的一种否定,但是又认为“有教师提出,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商品,因为‘假商品’本质上不是商品,就如同稻草人(假人)永远不可能是人。很明显,这是用类比推理推导出的结论,可是这个推理并不符合类比推理的‘可靠性’ 要求:类比的两个对象在本质属性上相同。稻草人具备人的某些形状,但不具备‘人’的本质特征,不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动物’,所以不是人。而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具备商品的本质特征——是用于交换且是劳动产品,所以是商品。” 事实上,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推理过程是符合类比推理的“可靠性”要求的,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不具备商品定义中“用于交换”这一基本规定,假冒伪劣产品的实质是欺骗而不是交换,所以这一推理过程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