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面临的困境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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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一个矛盾多发期。在这样一个时期,检察工作同样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当前全国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办案数量持续下滑,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工作十分艰巨,切实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在保证办案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案效率,更好的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这是我们检察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面临的困境与破解”为角度,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去探寻检察事业发展的新方向。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困境与破解
  引导
  加强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当期我国反腐倡廉的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是国家打击职务犯罪的利器,承担着法律赋予的职能,履行侦查职务犯罪的职责。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高智商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求,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困境。为了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新出现的难题,打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新局面,研究如何破解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困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现代化的侦查意识。
  理性思维不够,侦查观念存有障碍,旧的工作模式仍在惯性运作,习惯于就案论案,搞粗放式作战。办案方式上,尽管有时也涉及智慧办案,讲究谋略,但在一般意义上,仍沿用“初查摸净,预审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侦查方法,往往是一个线索上手,查询户口、查房、查车、涉及法人的查询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还有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等等,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个套路来办,先不管有用没有,摸干净再说。这样一个套路下来,我们的侦查员工作量非常大,来回奔波,累得要死不说,成效还不一定大,而一旦后面突破不了,这些线索就搁到一边,在办案中侦查员摸排搜集到的大量信息资料也随之丢到一边。
  再就是初查毫无成效的时候,涉及贿赂案件时习惯于以审代侦,主要通过询问证人(“行贿人”)的方式来获取口供,“由供到证”、 “由供到供”,即“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秘密接触证人或‘行贿人’,并将其带到反贪局办案工作区展开询问,突破‘行贿人’的口供后,再正式接触‘受贿人’,待犯罪嫌疑人到位后,继续讯问‘受贿人’获取口供,相互应证。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行、受贿人’的口供来进行。”工作形式上就是“死擂”,搞车轮战术,往往面对一个对象需要至少两组四人轮番询问,换班休息,以求突破取得证言,自己的侦查员连番熬夜吃亏,不一定能撬开“行、受贿人”的口获取证言不说,还容易陷入“刑讯逼供”的边缘,给以后的工作留下很多隐患。[1]
  (二)侦查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水平较低,高层次的技术专业人才短缺。因此,对于高发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只能疲于应付,致使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质量不高,对微量物证的提取率极低,再加上当前一些侦查人员的科技意识、情报意识不强,对职务犯罪信息采集、保存、处理工作缺乏规范化运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处于信息不太灵、情况不太明、反应不太快的被动应付状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这就造成侦查工作情报的收集渠道狭窄,信息反馈较慢,信息真实度低,最终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侦查队伍新成员多、骨干少,人员断层。
  侦查队伍的青黄不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年龄结构上的断层;2、知识学历上的断层;3、工作磨砺上的断层;4、综合素质上的断层。造成以上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一般而言,培养一名合格的侦查员需要六年到七年的时间,受体制机制的制约,检察干警要在政治上解决一个职级待遇,比行政机关干部解决职级待遇不知要难上多少倍,加上受地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检察干警的工作压力与收入同其他单位相比并无优势,在生活环境、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相对劣势,客观上形成了人才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有的干警对前途感到渺茫,跳槽倾向明显,一有机会就随时准备走人;2、此外培养滞后,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处于高负荷状态,特别是大量新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检察官的知识更新压力日渐增大,现实要求检察官必须不断学习才能满足和适应日新月异的检察工作的需要,但由于具备独立办案资格的人手少,任务重,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自身都很难及时拿出相应的时间进行学习和钻研业务,即便是上级检察机关安排的学习培训有时也因抽不出人而不得不放弃;3、门槛过高,基层检察院新进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考,参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及学历,通过考试、政审等一系列程序后,方能成为一名检察人员,这是第一道门槛。进入检察系统后,干警还得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证书,然后才能任命为检察官。否则,只能担任书记员等其他检察人员,同时也就不具备独立办案资格,这是第二道门槛。
  二、怎么解决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所面临的“瓶颈”问。
  (一)转化侦查意识,丰富侦查方法。
  与查办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相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突出难点在于取证难。一方面,因职务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往往拒绝供述或以种种借口翻供。另一方面,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他们一般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较深,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社会关系较广,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和权力,甚至熟悉法律规定和侦查工作规律。所以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就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如对于12小时未能及时突破的犯罪嫌疑人,按时放人,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利用其急于串供或转移赃款赃物的心理,依法利用通讯设备进行秘密监控,从而获取再生证据。在追逃工作中,通过移动电话、移动定位设备等卫星定位系统,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方位情况等等。还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借鉴境外的经验建立职务犯罪诱惑侦查、耳目卧底等制度,大胆使用“线人”、“卧底”和进行诱惑侦查。
  (二)推进侦查技术革新。   技术侦查的范围较广,包括测谎技术、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等等,目前检察机关较为普遍采用的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串供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还应多采用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1、测谎技术。其好处在于:可及时获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对顺利开展侦查工作极为有利;另一方面,不仅能够获得令人满意的口供,同时能够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2、通讯监听技术。其好处在于: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监听通讯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解决案源枯竭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讯监听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可以直接获得许多第一手资料,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始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大大增强。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
  1、有效配置现有资源,实现人才最大使用效益。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有效减少人才浪费,是实现人才效益的最佳途径。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考评办法,完善各种奖惩措施,激发检察干警的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充分整合现有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将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充实到办案第一线去。2、在实际办案中学习。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是最好的老师。通过切身处地的办案实践,在侦查实战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3、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要注意配备法律方面的人才,还要大力引进精通会计、金融、证券、外语、计算机甚至心理学、语言学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建立侦查专家人才库,培养一批破案能手、审讯专家、犯罪心理专家、刑事技术专家,发挥他们在攻坚克难中的作用。同时,还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建立和完善侦查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淘汰机制,激发队伍活力,稳定侦查人才队伍。4、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横向、纵向比较学习,围绕律师法的修订实施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关键证人的心理研究,通过组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实战观摩、模拟演练等形式,有效提高我们侦查员的预审能力。5、出台特殊政策,解决检察机关留不住人的难题。受到地域环境、区位劣势、经济状况、文化底蕴以及门槛过高等因素的影响,不发达地区检察机关往往呈现出进得了的人不愿去,愿意去的进不了;或是发达地区的人才不愿去,去了的也更多是想把它当成一个过渡、当成一块跳板;而不发达地区的人员因其他地区人员大面积的“抢滩登陆”,被录用的不多。针对这一实际,主管检察人员招录的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适当降低不发达地区人员报考当地检察机关的招录条件,以利于保持不发达地区检察机关人员的相对稳定。凡报考不发达地区检察机关的,一经录用,应订立一定的服务年限,以避免造成“年年缺人年年招,年年招人年年缺”的尴尬。对愿意扎根不发达地区的,应商请当地党委、政府对他们高看一眼,厚爱一分,及时解决他们的政治待遇;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办公办案和生活环境,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文化活动,努力营造温馨、和谐、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夯实留住人才的基础。
  结束语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高智商化、技术化,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时,犯罪分子对抗侦查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的律师法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度的增加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求,破解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这就需要从多方面来优化完善。赋予检察机关相对完整并较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增加其技术含量。只有不断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打击贪污腐败分子。
  注释:
  [1]夏佳平《关于反贪侦查技巧的几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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