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即将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条件,对强制措施有了较大程度的完善。新刑诉法用第79条针对司法实践中逮捕条件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进行了细化统一,并在第93条增加了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规定对基层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挑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的作出调整,以尽快适应并运用好新刑诉法。
一、对基层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高要求。
在基层办案中,案件基数较大,案件往往与基层的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基层检察工作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要。新刑诉法关于逮捕的规定,是基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更高的要求。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中,要以新刑诉法逮捕条件作为基本标准,加强对批准逮捕条件的全面把握。
(一)加强批捕案件背景审查。相对于以往的注重案件本身审查的过程,新的刑诉法要求承办人员加强对案件的背景情况审查,在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强调对逮捕必要性的分析与审查。
1、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背景审查。首先,要求承办人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同时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对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当然这里的“应当予以逮捕”,笔者认为并非要绝对化的理解,如再次所犯之罪为过失犯罪或情节较轻的,则不宜一律适用逮捕,需要因案制宜。另外对于在未成年人阶段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况(根据新刑诉法新增的275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更应当仔细审查,需要根据法律精神将此特殊情形予以排除,不能简单的以曾经故意犯罪而批准逮捕。
其次,要求承办人员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生活背景,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况不能简单的从案件事实反映出来,需要承办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稳定工作、良好生活环境等情况来审查判断。在基层办案中,这就就要求承办人员有足够的耐心与细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平常表现以及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的刑罚的轻重,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性,从而决定是否有逮捕必要。
2、加强对案件同案犯、另案处理人员、关键证据、证人等案件整体背景审查,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案件实体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是否有同案犯尚未到案、是否有另案处理人员尚未羁押、是否有关键证人未找到、是否有易毁灭、伪造的证据存在等因素也要予以关注,如果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就需要办案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对处理案件不利的后续行为进行判断。
二、培养、树立承办人员案件整体意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矛盾也逐渐凸显,其中最激烈、最直接的往往反映在基层办案之中,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能局限于案件的本身,要逐步培养、树立案件整体观,从整体出发行使好逮捕权。
1、从案件整体出发,考虑到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点的考虑在之前的工作中就较为注重,同时也是从案件整体出发的具体体现。
2、从案件整体出发,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稳定因素,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对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当予以逮捕。承办人员在办案中,要从社会大局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能简单做出处理决定,而是要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社会舆论对该案件的意见和想法,综合考虑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最为适宜,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反响恶劣等情况的,可以及时予以批准逮捕。
三、强调批捕案件跟踪监督。相较之审查批捕案件,对案件的跟踪监督在以往工作虽然有所涉及,但并未予以全面深入开展,总结以往经验及新刑诉法的要求,做好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也将成为必要。
1、落实对批准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根据新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对于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就要求检察院特别是作出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地跟踪监督案件,针对一些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及时了解并作出相应决定。如针对已经做出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发生改变、轻伤害的刑事案件得以和解取得被害人原谅等情况,应适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2、加强对不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跟踪监督。对不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工作难度较大,在以往的工作中虽积极开展过,但往往监督不到位。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这种情形的报捕案件通常是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自行向检察机关提请,因此,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后通过跟踪监督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比较少见。对存疑不捕案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如果发现相应证据得以补充且有必要逮捕的,应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报捕;对相对不捕案件的,发现新情况(如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阶段违反相关规定)有逮捕必要或不捕阻却事由(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消失的,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报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对基层审查批捕工作带来的挑战。上文中对新刑诉法对基层审查批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行了分析,与之相对应的,检察机关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来适应这种变化,这个过程就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工作效率与时间的矛盾。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羁押必要性的审查都是逮捕工作的发展趋势,但随之而来的大量背景审查、跟踪监督工作却大大加重了基层检察工作,特别是在基层案件数量较大、办案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这就导致了案件办案质量与现行办案时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与以往相比较,除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办案人员还要综合案件影响、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社会群众反映等因素,及时化解各方矛盾,对部分新刑诉法新增的可和解的公诉案件,还需要促进和解工作进行,而这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是对承办人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极大考验。 2、审查批捕容易受侦查的影响,成为侦查工具。随着承办人员对案件的背景材料的深入了解及对大局的需要,容易将逮捕权变为侦查工具。逮捕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部分案件的提前介入及案件背景调查,特别是在社会舆论及办案需要的压力下,容易使承办人员先入为主,将此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进一步侦查的工具,这种情况就可能会导致错捕案件的发生。
3、审查批捕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有待完善。由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使得部分矛盾凸显,一些案件在作出决定后容易导致上访事件,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样就让审查逮捕案件的风险评估显得十分必要,但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尚未完全成熟,容易流于形式。特别是在新刑诉法作出了关于逮捕的新规定后,使部分相似案件在不同背景下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决定,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误解,因而对风险的评估的要求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把握新刑诉法,将挑战变为改进工作的机遇。既然存在挑战就需要将挑战通过自身的努力转变成改进的动力。在新刑诉法即将施行时,一方面要做到让办案人员全面认真学习新的法律,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另一方面要做好部门应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对接。针对上文中可能存在的几点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尝试:
1、尝试工作细化分工与案件集中管理。针对工作内容的增多与时间的矛盾,基层检察工作除了需要上级的支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强办案人员外,更多的是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需要结合各地地域、人员、案件等因素来逐步实践探索,目前在很多地区开始实践工作细化分工与案件的集中管理,通过成立案管中心等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对案件统一管理来实现工作效率的提高,这将是一个很好的提高效率的方式。该措施的施行,一方面可以通过案件的后勤管理规范化,简化办案人员的工作,使案件办理、后续跟踪、报表统计都能按计划有序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件的有序分配,让办案人员专注于办案本身,并针对不同办案人员的特长进行有效分工,加快办案的速度。对于新刑诉法下的审查逮捕工作,这类部门的成立可以有效的缓解办案与时间的矛盾,促进办案质量与效率的结合。当然还有更多的方式需要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逐步实践、探索、创新。
2、提倡理性办案,减少外界干扰。办案过程是一个理性的法律运用的过程,需要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量排除外界干扰,防止对案件先入为主,正确把握社会舆论的导向。由于案件的情况需要,承办人员需要对案件的背景进行调查、跟踪监督案件,在此过程中容易受到一些外界影响,如社会舆论压力、案件侦查压力等,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更要坚持好办案原则,理性办案,减少外界不利干扰,汲取有价值信息。此外逮捕作为强制措施对侦查必然存在影响,但不能以逮捕作为侦查的工具,逮捕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严格把握,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更需要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理性处理,做好两者的平衡工作,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高逮捕质量。
3、在工作中将矛盾化解与侦查说理相结合。针对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隐患的案件,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建立和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十分必要,这既是对相关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期隐患的提前通报,同时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提醒,警示办案人员还需要进行后续工作,案件矛盾隐患还需要进一步化解。风险评估机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元,不但要结合地区特点及时予以调整、完善,同时也需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侦查说理工作,这样才能在办案中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在案件结果出来之后能够消除人民群众可能存在的误解。当然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超越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需要将办案与法律相结合,把惩治犯罪、矛盾化解、法律宣传结合在一起,做到办案的透明、公平、公正。
结语:新的刑诉法是进一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需要,因而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需要各级施行机关结合自身特点及时调整,满足社会对刑诉法的需要。逮捕条件作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强制措施中的重要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应当足够重视,将此次刑诉法的要求与挑战变成改良的动力,努力提高逮捕质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对基层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高要求。
在基层办案中,案件基数较大,案件往往与基层的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基层检察工作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要。新刑诉法关于逮捕的规定,是基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更高的要求。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中,要以新刑诉法逮捕条件作为基本标准,加强对批准逮捕条件的全面把握。
(一)加强批捕案件背景审查。相对于以往的注重案件本身审查的过程,新的刑诉法要求承办人员加强对案件的背景情况审查,在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强调对逮捕必要性的分析与审查。
1、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背景审查。首先,要求承办人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同时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对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当然这里的“应当予以逮捕”,笔者认为并非要绝对化的理解,如再次所犯之罪为过失犯罪或情节较轻的,则不宜一律适用逮捕,需要因案制宜。另外对于在未成年人阶段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况(根据新刑诉法新增的275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更应当仔细审查,需要根据法律精神将此特殊情形予以排除,不能简单的以曾经故意犯罪而批准逮捕。
其次,要求承办人员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生活背景,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况不能简单的从案件事实反映出来,需要承办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稳定工作、良好生活环境等情况来审查判断。在基层办案中,这就就要求承办人员有足够的耐心与细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平常表现以及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的刑罚的轻重,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性,从而决定是否有逮捕必要。
2、加强对案件同案犯、另案处理人员、关键证据、证人等案件整体背景审查,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案件实体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是否有同案犯尚未到案、是否有另案处理人员尚未羁押、是否有关键证人未找到、是否有易毁灭、伪造的证据存在等因素也要予以关注,如果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就需要办案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对处理案件不利的后续行为进行判断。
二、培养、树立承办人员案件整体意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矛盾也逐渐凸显,其中最激烈、最直接的往往反映在基层办案之中,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能局限于案件的本身,要逐步培养、树立案件整体观,从整体出发行使好逮捕权。
1、从案件整体出发,考虑到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点的考虑在之前的工作中就较为注重,同时也是从案件整体出发的具体体现。
2、从案件整体出发,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稳定因素,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对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当予以逮捕。承办人员在办案中,要从社会大局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能简单做出处理决定,而是要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社会舆论对该案件的意见和想法,综合考虑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最为适宜,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反响恶劣等情况的,可以及时予以批准逮捕。
三、强调批捕案件跟踪监督。相较之审查批捕案件,对案件的跟踪监督在以往工作虽然有所涉及,但并未予以全面深入开展,总结以往经验及新刑诉法的要求,做好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也将成为必要。
1、落实对批准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根据新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对于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就要求检察院特别是作出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地跟踪监督案件,针对一些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及时了解并作出相应决定。如针对已经做出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发生改变、轻伤害的刑事案件得以和解取得被害人原谅等情况,应适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2、加强对不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跟踪监督。对不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工作难度较大,在以往的工作中虽积极开展过,但往往监督不到位。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这种情形的报捕案件通常是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自行向检察机关提请,因此,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后通过跟踪监督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比较少见。对存疑不捕案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如果发现相应证据得以补充且有必要逮捕的,应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报捕;对相对不捕案件的,发现新情况(如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阶段违反相关规定)有逮捕必要或不捕阻却事由(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消失的,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报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对基层审查批捕工作带来的挑战。上文中对新刑诉法对基层审查批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行了分析,与之相对应的,检察机关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来适应这种变化,这个过程就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工作效率与时间的矛盾。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羁押必要性的审查都是逮捕工作的发展趋势,但随之而来的大量背景审查、跟踪监督工作却大大加重了基层检察工作,特别是在基层案件数量较大、办案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这就导致了案件办案质量与现行办案时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与以往相比较,除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办案人员还要综合案件影响、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社会群众反映等因素,及时化解各方矛盾,对部分新刑诉法新增的可和解的公诉案件,还需要促进和解工作进行,而这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是对承办人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极大考验。 2、审查批捕容易受侦查的影响,成为侦查工具。随着承办人员对案件的背景材料的深入了解及对大局的需要,容易将逮捕权变为侦查工具。逮捕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部分案件的提前介入及案件背景调查,特别是在社会舆论及办案需要的压力下,容易使承办人员先入为主,将此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进一步侦查的工具,这种情况就可能会导致错捕案件的发生。
3、审查批捕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有待完善。由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使得部分矛盾凸显,一些案件在作出决定后容易导致上访事件,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样就让审查逮捕案件的风险评估显得十分必要,但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尚未完全成熟,容易流于形式。特别是在新刑诉法作出了关于逮捕的新规定后,使部分相似案件在不同背景下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决定,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误解,因而对风险的评估的要求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把握新刑诉法,将挑战变为改进工作的机遇。既然存在挑战就需要将挑战通过自身的努力转变成改进的动力。在新刑诉法即将施行时,一方面要做到让办案人员全面认真学习新的法律,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另一方面要做好部门应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对接。针对上文中可能存在的几点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尝试:
1、尝试工作细化分工与案件集中管理。针对工作内容的增多与时间的矛盾,基层检察工作除了需要上级的支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强办案人员外,更多的是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需要结合各地地域、人员、案件等因素来逐步实践探索,目前在很多地区开始实践工作细化分工与案件的集中管理,通过成立案管中心等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对案件统一管理来实现工作效率的提高,这将是一个很好的提高效率的方式。该措施的施行,一方面可以通过案件的后勤管理规范化,简化办案人员的工作,使案件办理、后续跟踪、报表统计都能按计划有序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件的有序分配,让办案人员专注于办案本身,并针对不同办案人员的特长进行有效分工,加快办案的速度。对于新刑诉法下的审查逮捕工作,这类部门的成立可以有效的缓解办案与时间的矛盾,促进办案质量与效率的结合。当然还有更多的方式需要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逐步实践、探索、创新。
2、提倡理性办案,减少外界干扰。办案过程是一个理性的法律运用的过程,需要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量排除外界干扰,防止对案件先入为主,正确把握社会舆论的导向。由于案件的情况需要,承办人员需要对案件的背景进行调查、跟踪监督案件,在此过程中容易受到一些外界影响,如社会舆论压力、案件侦查压力等,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更要坚持好办案原则,理性办案,减少外界不利干扰,汲取有价值信息。此外逮捕作为强制措施对侦查必然存在影响,但不能以逮捕作为侦查的工具,逮捕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严格把握,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更需要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理性处理,做好两者的平衡工作,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高逮捕质量。
3、在工作中将矛盾化解与侦查说理相结合。针对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隐患的案件,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建立和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十分必要,这既是对相关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期隐患的提前通报,同时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提醒,警示办案人员还需要进行后续工作,案件矛盾隐患还需要进一步化解。风险评估机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元,不但要结合地区特点及时予以调整、完善,同时也需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侦查说理工作,这样才能在办案中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在案件结果出来之后能够消除人民群众可能存在的误解。当然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超越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需要将办案与法律相结合,把惩治犯罪、矛盾化解、法律宣传结合在一起,做到办案的透明、公平、公正。
结语:新的刑诉法是进一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需要,因而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需要各级施行机关结合自身特点及时调整,满足社会对刑诉法的需要。逮捕条件作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强制措施中的重要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应当足够重视,将此次刑诉法的要求与挑战变成改良的动力,努力提高逮捕质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