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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从国内外一系列的会计事件再次为审计风险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使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谨慎、职业道德等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如何加强审计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规避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是当前审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唯一的委托人”,突出了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责任的重大,所以,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给使用人带来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事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基础上,运用抽样审计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大量的审计实务问题。因此,审计风险必然存在。审计风险是由经济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审计手段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首先,从注册会计师本身来看,审计风险贯穿于其审计活动的始终。在选择客户时,被审计单位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选择风险,如被审单位出现停产或主要产品在市场的销售量急剧下滑等;拟定审计计划时,由于计划不充分可能导致作出错误审计决策的计划风险,如为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随便放弃自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派遣审计人员时,有委派人员不胜任而导致的能力风险,如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差或具有不良职业道德;在搜集审计证据时,有收集不到足够有效资料的证据风险,如被审单位不提供必要的声明书;运用抽样技术时,有样本数量和样本选择不当的抽样风险,如抽样数量过多会浪费成本、样本选择不当会走弯路,特别是判断抽样,是审计人员根据经验主观评判的,极易遗漏重要事项;编制审计报告时,有审计意见发表不当的报告风险,如审计报告不准确、不公允。每一种风险都是多因素的集合,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
其次,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时,也会连累到审计人员。被审单位经营不佳、管理松懈、错弊丛生,审计人员虽然能将其中绝大部分错弊揭露出来,但很难揭露无遗,从而因未能发现错报而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大多数会计职业界人士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做到应有的谨慎,就属于审计失败。尽管因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很难确定审计人员是否一贯地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是,注册会计师如果出现失误,往往会使会计师事务所蒙受损失。因为,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往往指责审计失败而控告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当最近提出的审计意见表明财务报表公允表达时,情况更是这样。
再次,被审计单位的严重欺诈、违法行为也是加重审计风险的一个根源。被审计单位出于不良意图而弄虚作假、篡改资料、伪造证据,使审计人员难以弄清事实真相。如关联方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由于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没能识别关联方交易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常见例子。
二、审计风险的防范
㈠清理改制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强化社会审计的独立性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大多是由一个或多个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大专院校发起设立,长期以来,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再发起单位之下,显然其能否做到独立就令人十分怀疑,更难以表明其所持立场的客观公正性。这种传统管理体制严重阻碍了事务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所以,国家规定所有的事务所在1998年底要与原挂靠单位脱钩,向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发展。性质转变了,但其中遗留的问题却很多,因此,我们要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将审计推向市场,在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下,树立风险管理的观念,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
㈡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例说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背景对审计风险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内控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素质,管理方式等都会带来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委托业务的可接受性。
1、客户品行端正,信誉良好。客户具有正直的品格,则出现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小,固有风险就低;反之,固有风险就很高,即使扩大审计测试的规模,审计人员也难以使总体审计风险降低到社会可接受的水平内。
2、应尽可能详细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状况。注册会计师面临着许多形形色色的行业,每个行业都有其经营特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越复杂,审计的相对风险就越大,有时既使注册会计师能搜集到很多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但也很难揭示经济业务的实质,因此,在承接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估计这一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3、对财务状况不佳的委托单位要尤其加以注意。过去大部分审计诉讼案都集中在陷入财务困境的审计客户。当其面临破产或偿债出现问题时股东或债权人总想把损失转嫁他人,而目前的法律常常判有赔偿能力的一方败诉,故这种客户的审计风险很大,一般最好拒绝;否则,执行较详细的审计,提高审计费用。
㈢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
社会公众对审计的要求与审计能力所达到的程度之间有一个期望差。审计由于所应用的工具和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及其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使得它在满足公众需求方面,始终处于被动位置,这也使得审计人员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如何将这些风险控制在他们所能接受的水平内,对审计人员应做如下要求:
1、树立风险观念。我国的审计人员数量虽多,但层次不高,即使有会计证的人员,但由于会计师事物所的长期挂靠体制也养成了一种墨守陈规,不求发展的工作态度,造成了审计工作质量的低下,加大了审计风险。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把思想转变过来,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对审计的要求,增强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2、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在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应达到的职业标准。审计人员一定要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并在执业时严格遵守,这样才有可能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一般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审计风险损失。
3、提高执业水平。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报表的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这说明审计的结果是要做出判断。这种判断能力来自于审计人员的经验积累和专业能力,判断贯穿了审计过程的始终,因此,审计人员不仅具有执业所需的会计、审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还需有实务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㈣确立适当的收费标准.切忌只求经济效益。不问审计风险的做法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影响范围的扩大,审计业务迅速扩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也急剧增加,行业竞争日益加剧,许多执业人员却无视审计风险也随之增大这一问题,抢客户,压价收费。创收意识加大了收费的随意性,却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缺乏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质量自然难以提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收费应以服务质量,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风险的大小,按规定标准合理收费,增强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三、降低审计风险,促进有关法规的建立健全
㈠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可以明确委托方的会计责任和受委托方的审计责任,明确业务的性质,范围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这样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才有可能将审计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㈡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险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风险。但保险公司还未开展责任险业务,因此,行业切会应积极与保险公司磋商,努力促成该项业务。尽管这不能抖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风险损失。
㈢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当前的诉讼中也暴露出注册会计师在法律上的弱小,如“深口袋”责任,对证券法的理解上的分歧等等,极易造成会计师事务所败诉。因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团结起来,利用自身的影响促成有关法律的修正,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作者地址:邯郸市邯山区审计局,河北邯郸,056000)
一、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唯一的委托人”,突出了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责任的重大,所以,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给使用人带来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事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基础上,运用抽样审计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大量的审计实务问题。因此,审计风险必然存在。审计风险是由经济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审计手段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首先,从注册会计师本身来看,审计风险贯穿于其审计活动的始终。在选择客户时,被审计单位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选择风险,如被审单位出现停产或主要产品在市场的销售量急剧下滑等;拟定审计计划时,由于计划不充分可能导致作出错误审计决策的计划风险,如为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随便放弃自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派遣审计人员时,有委派人员不胜任而导致的能力风险,如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差或具有不良职业道德;在搜集审计证据时,有收集不到足够有效资料的证据风险,如被审单位不提供必要的声明书;运用抽样技术时,有样本数量和样本选择不当的抽样风险,如抽样数量过多会浪费成本、样本选择不当会走弯路,特别是判断抽样,是审计人员根据经验主观评判的,极易遗漏重要事项;编制审计报告时,有审计意见发表不当的报告风险,如审计报告不准确、不公允。每一种风险都是多因素的集合,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
其次,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时,也会连累到审计人员。被审单位经营不佳、管理松懈、错弊丛生,审计人员虽然能将其中绝大部分错弊揭露出来,但很难揭露无遗,从而因未能发现错报而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大多数会计职业界人士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做到应有的谨慎,就属于审计失败。尽管因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很难确定审计人员是否一贯地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是,注册会计师如果出现失误,往往会使会计师事务所蒙受损失。因为,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往往指责审计失败而控告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当最近提出的审计意见表明财务报表公允表达时,情况更是这样。
再次,被审计单位的严重欺诈、违法行为也是加重审计风险的一个根源。被审计单位出于不良意图而弄虚作假、篡改资料、伪造证据,使审计人员难以弄清事实真相。如关联方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由于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没能识别关联方交易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常见例子。
二、审计风险的防范
㈠清理改制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强化社会审计的独立性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大多是由一个或多个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大专院校发起设立,长期以来,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再发起单位之下,显然其能否做到独立就令人十分怀疑,更难以表明其所持立场的客观公正性。这种传统管理体制严重阻碍了事务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所以,国家规定所有的事务所在1998年底要与原挂靠单位脱钩,向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发展。性质转变了,但其中遗留的问题却很多,因此,我们要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将审计推向市场,在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下,树立风险管理的观念,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
㈡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例说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背景对审计风险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内控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素质,管理方式等都会带来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委托业务的可接受性。
1、客户品行端正,信誉良好。客户具有正直的品格,则出现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小,固有风险就低;反之,固有风险就很高,即使扩大审计测试的规模,审计人员也难以使总体审计风险降低到社会可接受的水平内。
2、应尽可能详细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状况。注册会计师面临着许多形形色色的行业,每个行业都有其经营特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越复杂,审计的相对风险就越大,有时既使注册会计师能搜集到很多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但也很难揭示经济业务的实质,因此,在承接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估计这一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3、对财务状况不佳的委托单位要尤其加以注意。过去大部分审计诉讼案都集中在陷入财务困境的审计客户。当其面临破产或偿债出现问题时股东或债权人总想把损失转嫁他人,而目前的法律常常判有赔偿能力的一方败诉,故这种客户的审计风险很大,一般最好拒绝;否则,执行较详细的审计,提高审计费用。
㈢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
社会公众对审计的要求与审计能力所达到的程度之间有一个期望差。审计由于所应用的工具和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及其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使得它在满足公众需求方面,始终处于被动位置,这也使得审计人员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如何将这些风险控制在他们所能接受的水平内,对审计人员应做如下要求:
1、树立风险观念。我国的审计人员数量虽多,但层次不高,即使有会计证的人员,但由于会计师事物所的长期挂靠体制也养成了一种墨守陈规,不求发展的工作态度,造成了审计工作质量的低下,加大了审计风险。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把思想转变过来,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对审计的要求,增强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2、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在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应达到的职业标准。审计人员一定要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并在执业时严格遵守,这样才有可能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一般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审计风险损失。
3、提高执业水平。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报表的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这说明审计的结果是要做出判断。这种判断能力来自于审计人员的经验积累和专业能力,判断贯穿了审计过程的始终,因此,审计人员不仅具有执业所需的会计、审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还需有实务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㈣确立适当的收费标准.切忌只求经济效益。不问审计风险的做法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影响范围的扩大,审计业务迅速扩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也急剧增加,行业竞争日益加剧,许多执业人员却无视审计风险也随之增大这一问题,抢客户,压价收费。创收意识加大了收费的随意性,却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缺乏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质量自然难以提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收费应以服务质量,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风险的大小,按规定标准合理收费,增强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三、降低审计风险,促进有关法规的建立健全
㈠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可以明确委托方的会计责任和受委托方的审计责任,明确业务的性质,范围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这样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才有可能将审计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㈡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险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风险。但保险公司还未开展责任险业务,因此,行业切会应积极与保险公司磋商,努力促成该项业务。尽管这不能抖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风险损失。
㈢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当前的诉讼中也暴露出注册会计师在法律上的弱小,如“深口袋”责任,对证券法的理解上的分歧等等,极易造成会计师事务所败诉。因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团结起来,利用自身的影响促成有关法律的修正,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作者地址:邯郸市邯山区审计局,河北邯郸,0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