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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简中有大批司法文书,是研究当时人们社会生活的宝贵资料,可是由于简文用语特殊,案情记载简略,一些文书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考释包山简129—130中的“黄王之炱”、“赍”两处词语,“黄王之炱”是人名,“赍”通“资”,从而可以释读包山简129-130记录的是一起不接受还款的案例。考释包山简156中的“涅”、“敦”两处词语,“涅”通“盈”、“敦”通“谷”,从而可以释读简156记录的是一起私自逃脱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