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2.0时代的互联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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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web2.0时代网络暴力横行,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很好的规制这类问题,立法上也面临着尴尬的困境,如何对网络失范行为进行规范,本文借鉴韩国的“限制性本人确认制”,分别从网络平台的管理、版主实名制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三个方面来构建富有我国特色的网络实名制
  关键词web2.0 网络暴力 限制性本人确认制
  作者简介:陈世华,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信息化及电子政务;刘雪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70-02
  
  Web2.0是互联网的一次理念和思想体系的升级换代,网民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开始主导整个互联网体系,他们所贡献的力量和智慧代替了原来少数人所控制和制造的影响,从而极大解放了个人的创作和贡献潜能,使互联网的创造力上升到了新的量级。但由于网络传播具有过滤性差、速度极快、牵涉面广、重复性高等几大特征,加之Web2.0时代改变了传统的传播规律,同时网民自由表达和对话的意志不断加强,政府网络危机管理己经成为政府管理框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层面来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更是值得我们去探究。
  一、网络暴力横行与网络立法困境
  (一)web2.0时代网络暴力横行
  互联网如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媒体工具,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互联网的本质在于参与和分享,信息在这里得到以往任何时代都无法比拟的传播,网络已经成为普通公民话语表达的理想平台,甚至有人把其当作公共生活民主化的有利武器,公众发表言论及沟通的渠道日益畅通。
  然而,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各种益处时,我们也忍受着它给带来的阵痛。从“3Q大战”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到前几年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铜须门”事件、“崔真实自杀”事件,在网上进行人身攻击和赤裸裸的暴露个人隐私已经成风,引发了一场又一场的“人肉搜索战”。更有甚者,社会上出现了所谓的专业网络打手,他们在金钱的利诱下不顾事实、颠倒黑白,利用互联网对个人或组织进行攻击。而且,随着web2.0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广泛运用,这种在网络匿名掩护下的网络暴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扩大。
  针对网络暴行,人们的心态其实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在网络虚拟空间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一方面又害怕成为言论自由下的牺牲品。如何在畅所欲言和保护自己中求得平衡呢?本文认为这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当然公权力的控制必须止于网络行为失范,让网络暴民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土壤,同时网民的网络生活也得以正常进行。
  (二)网络立法的尴尬困境——言论自由权掩护下的网络匿名之利弊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纽约客》杂志的这句话被视为网络自由的宣言。网络的匿名性使网民有一种在绝对自由中完全释放的安全感,因此从互联网诞生之初,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网络是可以尽情狂欢的一片天地,在这里,大家可以不露身份地畅所欲言。
  言论自由是人类生而具有的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民主、法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指出的:“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过限行为承担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正如《迈阿密先驱报》的作家莱昂纳德·皮茨所说,匿名原则已经令一些论坛成为“粗野、偏执、刻薄和低级趣味的天堂。”
  互联网精神是崇尚自由,但这一精神绝不能超越现实社会和现实中人们的合法权利,因为网络社会是现实生活的延续。互联网是对人类社会的补充,而不是现实生活的破坏者,不能拿自由当借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对网络匿名进行限制是可行且必要的。
  二、当下网络失范行为的规制——限制性本人确认制
  网络实名制已是针对网络行为失范提出的一个争论多年的老话题。反对者们最顾虑的就是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认为这是违宪的。金雁的《传媒时代》一书中强烈反对网络实名制,他看到了网络匿名掩护下“网络暴民”给现实社会带来的困扰,但是他认为人民的言论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而且网络害群之马只是少数,网络实名制既违背时代发展潮流又涉嫌违宪,还背离了互联网的精神。其次,反对者们还担心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将影响网民上网的积极性,不利于互联网的蓬勃发展。
  笔者认为,在中国现在的国情下完全颠覆网络的虚拟性确实不可行,但是增强网民责任感,在一定意义上限制网民言论,消灭电脑屏幕后面的“隐身暴力者”并非违宪,也不会成为网络发展的障碍。如何做到既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又最大限度的维护网络秩序,韩国在2008年起施行的《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中关于“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规定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
  所谓“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是指一项在门户网站等进行网上留言时通过身份证确认本人的程序。此项制度目前在韩国只适用于日用户数量超过20万(网络媒体)和30万(门户网站、视频网站)的情况,但可能今后把范围扩大至日用户数量超过10万的所有网站。韩国导入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最大意义,在于树立起了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而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限制性本人确认制为韩国构筑成熟网络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发展和深度挖掘网络经济的潜力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韩国事实上已经通过这项制度在网络经济发展方面走在很多国家的前面。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限制性本人确认制”
  我国在社会制度、人口总数、网民规模、网民素质等方面与韩国、新加坡等施行“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国家不同。因此,在构建我们国家的“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时候,切忌不能脱离我们的现实国情。本文从网络平台的管理、版主实名制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三个方面来构建富有我国特色的“限制性本人确认制”。
  (一)管好网络平台——网络侵权责任之完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网络侵权救济的问题,但复杂的虚拟网络社会带来的问题似乎仅靠这条法律规定得不到彻底解决。一是将网络侵权的裁量权交予当事人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有缺陷的,而且在法律层面也是需要商榷的。二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动通知处理或主动审核,这在信息真实判断与技术专业判断方面难度很大,不仅会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和诉讼负担,有失利益平衡,还有可能侵犯真实信息发布者的言论自由。三是此法条本身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责任主体的范围、责任承担的限额等问题没有进一步的阐述,造成操作上的困难。
  鉴于此,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法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首先要明确网络侵权的责任认定,包括网络服务商及搜索引擎转发“不实消息”的行为是否侵权,对发布虚假信息的人及网站如何取证等。二是增加技术规范,减轻网络服务商的负担,同时区分不同主体责任,严格规定责任分担。三是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来回击网络侵权行为。四是针对媒体与网站身份重合及新闻侵权现象的普遍出现,确立“媒体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版主实名制——分级管理降难度
  据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手机网民规模也达到3.03亿,如此大规模的网民数量要实现有效管理确实存在较大难度,特别是社会化网络的发展,使得网民创造内容的比率大大提高,签于此,对网络分级管理可以缩小管理幅度,从而降低管理难度。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让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一些主要的网络供应商和服务商,网络供应商和服务商又对网站进行管理,网站则对站长、版主、吧主这些关键人物进行管理的这样一种模式。要实现分级管理,我们可以借鉴版主实名制这一措施,对于境内所有网站主办者,必须通过为网站提供接入、托管、内容服务的IDC、ISP来备案登记,或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网站自行备案,并在备案时提供有效的证件号码,这样可以增强网站的责任和自律意识。对于版主进行实名管理,这样便于责任的追查,同时也要提高版主的准入门槛,只有具备高素质、富有正义感、识别能力强的版主,网络谣言、网络攻击等网络侵权行为才会减少。
  (三)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兼顾自由与秩序
  西奥多·罗斯福曾说过:“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在面对“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时,很多网民担心这种网络实名制会给他们的自由带来束缚,认为这是以牺牲自由而换来的秩序,同时也担心会带来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这些负面影响。在我看来,前台匿名后台实名能够有效解决这一矛盾,而且目前我国许多高校论坛已经采用此种管理形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在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制度下的网民任然是以一种匿名的身份出现,只要你的言论及行为合法,符合互联网的规范,未对国家和他人的权益造成伤害,你仍然是一个自由人并可以自由翱翔于互联网天空之中。其次,我们每个人都是赤裸裸的暴露在互联网之中,自身也难免遭到各种攻击和侵权,此时,后台实名可以帮助我们快速找到不良言论的出处,进而为维权带来便利,有利于维护整个互联网的良好秩序。最后,对于隐私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2款也首次将隐私权纳入民事权益范围,可见在这部新法中,隐私权已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出来,隐私权再也不是附属于名誉权的二等权利。除此之外,在刑法修正案(七)及《行政处罚法》中也都有关于隐私保护的条款,这说明在法律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互相配合的,三种责任形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民隐私权保护体系。
  三、结语
  “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类自己。”在web2.0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网络暴力等现象的出现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但我们必须看到的是,web2.0更多的给我们带来的是便利。如何趋利避害,是在传统法律框架内予以调控,还是建立一套新的法律体系?web2.0时代的网络对于现有法律制度有哪些挑战?法律对网络匿名应有哪些限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亟待补充和完善的新内容,更是法学家责无旁贷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法商研究.2010(6).
  [2]郑赫南.代表专家纷纷建言:细化网络侵权责任.检察日报.2009(11).
  [3]刘振喜.新加坡的因特网管理.国外社会科学.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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