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BBNJ国际协定谈判及我国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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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谈判是当今国际社会进行海洋资源争取的主要谈判之一,当前已经有较多的国家参与到此项谈判当中。该谈判面临着以下问题:与现有公约的精神相违背,各个国家之间出现政策协调上的困难,当前对待海洋资源的态度以及发展规划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作为树立大国形象以及保障公共海洋领域权益的重要途径,中国要积极参与此项谈判,倡导对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共同开发,主动肩负起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义务,注重海洋开发技术创新,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关键词:国家管辖以外区域;生物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BBNJ谈判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043-03
  海洋生物资源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为人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食品和用品,人们对于海洋的探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随着人们对海洋生物资源需求量的增大,人们对于海洋的探索强度变大,海洋生物多样性面临很大的威胁,所以BBNJ(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就被纳入了国际法学会的研究课题。
  一、BBNJ协定谈判概述
  (一)相关概念研究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相关定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主要包含公海区域以及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两个部分。公海指的是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区域,即不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内(领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区域。根据上述相关概念,可知公海的定义与“区域”的范围定义是两种不同的范围概念,其中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区域为公海区域,但是国际海底区域的地理范围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相关区域。根据《公约》的定义,大陆架最大的宽度可以延展至350海里。根据当前经验,公海领域的自由是国际社会的既定原则,主要涵盖了航行自由、建设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飞跃自由,各国在享有以上自由的同时,不能够损害其他国家在公海上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存在于“区域”中具有科研以及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由受到全人类认同的管理或者其他委托机构进行管理,对其据为己有的任何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不能予以承认。
  (二)BBNJ协定谈判由来
  近年来,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不断减少和生态系统的破坏对于当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成为解决当前海洋生态问题的主要方案,其不仅有利于国家进行深海和远海战略布局,还有利于建设新的海洋资源分配秩序,因而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的问题协商办法,BBNI国际协商谈判自2004年就开始进行了。
  现有的海洋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受各国综合实力的影响,变相制约着其他弱小国家对于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于海洋生物的多样性会影响到海洋公共产品的产出,能够为人类的生存提供较多的必须资源并进行相关的海洋研究,并且对维持地球上的自然循环和改善气候有关键作用,因此各国一直重视海洋科技研发,对于海底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有着浓厚的兴趣。根据已公布的数据显示,各国在国家管辖以外海域的频繁活动,影响了正常的海洋秩序,破坏了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打破了生态平衡,对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造成重要影响。尽管国际上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公约有十余个,但有关于BBNJ的法律规定并不全面,对于国家管辖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缺少具有拘束力的规定。由于存在着制度管辖权不足的问题,面对不断增加的威胁和挑战,國际社会急需制定一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海洋法制度体系,BBNJ协定谈判也就应运而生。
  (三)BBNJ协定谈判进程及成果
  BBNJ的问题一直备受各国政府和学者瞩目,2004年,BBNJ协定谈判被正式纳入联合国议程,设置了不限名额非正式的特设工作组,从2004年到2015年,经过九次特设工作组会议的讨论磋商,各国就在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解决BBNJ问题,缔结一份新的国际协定达成共识,并确定了要推进的“一揽子”计划的议题。从2016年到2017年历经四次预备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向联大提交的BBNJ建议草案。该草案明确了BBNJ的总体目标,指出新协定是在《公约》下的法律安排,将国家管辖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作为新协定的适用对象,明确了包括海洋遗传资源及惠益分享、环境影响评价、划区管理工具、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等问题作为主要内容[1]。同时,还明确了协定适用的地理范围、一般原则和方法等事项。2018年9月,正式召开关于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定谈判政府间大会[2],这意味着BBNJ相关的国际立法进入了新阶段。目前召开的三次政府间大会都是围绕“一揽子”计划有序开展的,现今还有很多问题未达成协议,可见BBNJ国际协定的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
  二、BBNJ协定谈判面临的问题
  (一)对现有公约的挑战
  根据联合国大会69/292号决议,BBNJ国际文书协定作为《公约》的下一项执行协定,要以现有的《公约》为基础[3]。谈判和谈判的结果不能影响参加《公约》或任何其他相关协定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在这些文件中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实际的谈判过程中,BBNJ协定可能会对《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原则产生一定的挑战。发达国家始终认为BBNJ国际文书的制定不应限制现有公约中规定的六种自由。第一,对于捕鱼自由的挑战。BBNJ协定就是为了保护其生物多样性而开展,所以肯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各国资源的获取和捕捞自由的权利,可能会对其进行事前通知或其他附加的程序限制[4]。因为目前渔业资源面临着枯竭的危险,若不加以保护,长此以往,海洋资源终将被耗尽。在BBNJ协定谈判中提及的构建公海保护区,必定会对捕鱼的时间、手段技术和数量等予以一定的限制,这就会对公约中的捕鱼自由产生一定的冲击。第二,重新定位海洋生物资源的物权属性。综观现有的全球性条约或区域性条约,其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属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公约》中公海捕鱼自由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获取遵循谁捕获谁拥有的规则,那么也就是将其视为“无主物”。但长久使用这种“先占”取得的方式获取资源势必会对海洋的生态环境造成更恶劣的影响。从近些年来各国出台的渔业管理规定可以看出,海洋捕捞不再是“绝对自由化”,而已经开始向着“相对约束化”过渡。BBNJ谈判欲将海洋生物资源转化为“人类共同财产”,可以促进各法律主体进行资源获取的惠益分享。   (二)政策协调困难
  BBNJ谈判所涉及的海洋遗传资源是各国未来发展海洋事业的重要资源。因为攸关各国的利益,所以在谈判的过程中拥有不同的立场。目前的主要立场有三种,77国集团、非洲集团等发展中国家形成的“惠益共享派”,欧盟、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协调务实派”,日本、俄罗斯等为代表的“海洋开发派”[5]。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海洋勘探技术,对于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当然希望采用宽松的管理方式。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希望海洋遗传资源可以供所有的法律主体共享,并且进行无偿的惠益分享。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科技能力的强弱等是导致利益分化的最终原因。现阶段BBNJ协定最终文书还尚未达成,其重要原因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不同,导致协调难度大大增加。
  (三)海洋开发理念存在冲突
  在当前的谈判过程中,多数国家对于海洋资源的利用以及开发存在一定程度的理念冲突。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倡导针对当前的公共海洋资源使用“海洋利用”的理念进行资源开发。美国、日本等国家认为,海洋相关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等工作的决定权需要由主权国家掌握,需要政府根据国家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议议程制定以及实施,而不是进行统一的强制性准则的设定来限制相关活动的开展。在进行环境评价以及其他研究时,不应该设置相关的限制,并且进行测试的数据可以当作一种参考,而不能对于当前的数据进行强制性的标准认定。此外,美国等相关国家认为,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主要是为了给决策者进行决策提供建议,而不是为了组织相关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因此,它们对于进行审查、监督等行为持回避态度,希望继续延续以《自愿牺牲准则》中所规定的方式来构建相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内容。
  当前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主张落实“惠益共享”的相关准则,认为制定有关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与进行海洋资源的分享密不可分。77国集团对于自身经济发展以及进行环境评价科学研究的能力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表明需要加大经济支持力度并重新审视当前的环境评价制度。这些国家认为主权国家的权利以及义务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中国赞同这一观点。
  三、BBNJ协定谈判的中国参与
  BBNJ最终协定的形成将会影响我国海洋利益和发展,我国身为海洋大国要高度重视BBNJ协议谈判的进程。
  (一)BBNJ协定谈判对我国的影响
  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的背景之下,参与BBNJ谈判体现出我国的大国精神以及大国担当,有利于增加在公海问题上的话语权,维护我国应该享有的资源权益。BBNJ协定对于发展海洋战略有着积极的作用。公海保护区遵循自由航行的原则,BBNJ协定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海自由形成一定的冲击,如果在协定中达成了建设公海保护区的一致约定,那未来各海洋强国在公海的自由航行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对各国的海上勘探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海洋秩序的稳定。在生态保护方面,BBNJ国际文书的制定是攸关全人类的大事也是事关各国海洋发展的好事。近年来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物种灭绝等新闻层出不穷,海洋生态保护迫在眉睫。BBNJ协定的形成,能促使我国更加积极地完善国内的相应立法,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要注意到,BBNJ国际协定的达成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远洋运输、捕鱼和勘探。新的協定会对远航运输和捕捞有着更加严格的标准,这可能会增加运输成本,影响捕捞率。同时,该协定会相应提高科研的准入门槛,由于我国的海洋勘探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而在公海领域进行勘探需要遵守更高标准,这会影响我国公海科学研究的进程。从这些角度来看,这个协定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我国在国家管辖以外区域的活动空间。
  (二)我国应对BBNJ协定谈判的立场
  首先,要积极主动肩负起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义务。重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就是要将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贯穿于新协定之中。我国在协定谈判中支持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我国的海上利益,而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为了全人类的未来所应尽的义务。其次,要认识到海洋开发技术在BBNJ谈判中的重要地位,积极推进海洋勘探开发技术创新。BBNJ协定谈判也是各国海洋科技的较量。目前海洋资源商业化的趋向明显增强,要在后续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抢占先机,不能仅仅依靠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这会使我国的发展受到发达国家的制约。只有建强我国科研技术的研发力量,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加强海洋资源方面的理论基础研究,才能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BBNJ协定谈判是会影响未来世界格局的重要事件,我国应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积极参与谈判,促进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要坚持自身的立场,积极参与谈判进程,支持维持现有的《公约》框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发展中小国利益。在参与谈判时要积极发声,抓住机会提高我国的国际话语权,同时促进新协定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刘乃忠,高莹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重点问题评析与中国应对策略[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8(7).
  [2] 张丽.基于BBNJ国际新协定视角的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9.
  [3] 金永明.国家管辖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J].社会科学,2018(9).
  [4] 曹祖鹤.中国参与国家管辖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的立场和应对[D].开封:河南大学,2019.
  [5] 白佳玉,隋佳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视域中的国际海洋法治演进与发展[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
  作者简介:梅琳(1996—),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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