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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应用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购物,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一种全新的C2C交易模式,也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这种购物方式具有种类多、价格合理、效率高等优点,消费者基于这些优点选择网购,然而网购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安全性低、真伪不明、消费者隐私泄露、退货困难等一列问题。这些问题困扰着广大消费者,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网络购物的发展。2013年最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在网购环境下权益保护方面做了规定,同时也为网络购物这种交易方式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平台。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近年来网络购物这种新兴购物方式迅速发展,成为人们最热捧的购物方式之一。与此同时,网络交易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动摇了传统法律制定的基础,造成了传统法律的适用困难。面对这种新出现的情况,传统模式的法律怎样适用、怎样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以使其能更好的与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有良好衔接,更好的保护网络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的权益,愈发成为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网络欺诈,消费者隐私泄露、退换货难、真伪不明等网络问题逐年上升。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在网购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开辟了新的一面,诚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更多的网络问题还会出现,只要我们不断的完善立法,紧跟时代的节奏,这些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一、网上购物的基本概述。
网上购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账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账,在线汇款)担保交易(淘宝支付宝,百度百付宝,腾讯财付通等的担保交易)则是货到付款等。
二、我国网购模式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超乎想象,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带来了网络交易信息披露、网络交易方式、结算方式、物流方式、监管体制机制、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新挑战。网络购物有喜,也有忧。
(一)网络购物的优点
1、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
(1)可以在家“逛商店”不用亲自到各个商店挑选商品,而且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2)可以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能够轻松快捷的购到全国各地商品甚至是国外商品,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能够够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3)网上支付跟传统用现金更加安全可靠、方便快捷,消费者只需使用支付宝就能够快捷支付,极大的节省了时间。
2、对于商家来说:
商家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利用网络商店可以减轻库存压力,减少经营成本。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看,在近几年还会有大量企业加入网上销售团队,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对市场信息的反馈及时调整日常的经营销售战略,为他们提高经济效益、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实力。同时,对于整个大的市场环境来讲:这种新出现的购物方式可在更大范围、更广层面基础上实现资源配置。总体来说,网上购物方式突破了传统购物方式的障碍,不管是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很大的吸引和影响。
(二)网络购物带来的问题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了出来。然而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解释是针对传统模式下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定的,对这些新兴起的的网络交易模式并不是完全适用。主要表现在:
1、网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条法规被称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规定。但当前我国法律并不是很完善,许多商家并不会把实体物品的真实面貌展示,往往通过照片来展示,而照片一般情况下会被美化或者直接从哪些真品牌、专柜哪里取得照片来欺骗消费者,许多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往往跟照片差距很大。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找商家理论,商家往往会不理睬,或者直接让消费者退货,许多消费者觉得物品本来就便宜,再加上运费,不值得,往往只能忍气吞声,物品也会搁置浪费,这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在网购这种方式中相当普遍,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网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通常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经销商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则处于弱者地位,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一般不会实现。
消费者在网购时往往不会注意到商家提出的各种条件,而且商家一般采取比较隐秘的手段来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而且在宣传中往往放在消费者并不注意的地方,这样消费者往往会忽视这些不公平条款,导致消费者吃“哑巴亏”,所以有关法律条款必须明确这方面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3、网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求偿权。
(1)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卖双方不能面对面,而且网购具有很强的跨地域性,一旦发生侵权,消费者求偿问题比较困难。
(2)再者网络交易要经过很多程序,批发商、卖货商、快递公司等,发生侵权时,各方会相互推卸责任,所以根本无法获得赔偿
4、网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保护是近一两年互联网的争论焦点之一,隐私权保护迫在眉睫,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收到各种莫名奇妙的短信和各种推销电话,诈骗电话,很多消费者也因此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这些无疑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一些商家私自泄露消费者的隐私,给消费者隐私造成侵权,此外就是一些快递公司私自收集客户的信息,以一定的价格卖给各种广告上商或者其他一些诈骗份子,这些做法都会给消费者隐私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环境下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表现。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无疑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它的出台在很多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广大的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进步。具体表现在:
1.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修正案明确了要确保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方式,要求商家必须提供自己相关的信息,这样有利益消费者退换货
(2)修正案要求商家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货品真是情况的义务,比以前的法律法规更加细化。
(3)修正案赋予网购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2、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当前社会是一个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严重,这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商家,快递公司四处收集个人信息,然后散播给一些电话诈骗公司、推销公司以此牟利,这种现象在网购中特别突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消费时隐私权、姓名权等个人信息收到保护,如有侵犯就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许多领域特别是网络信息领域存在把获取的消费者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许可的不良现象。尽管侵权责任法已将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但这次修正案修改细化了消费者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次法律的进步。
3、充分定位好网购平台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购物与实体购物不同,很多商家鱼目混杂,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实现全部监管也不现实,因此,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平台的相关责任进行了很清晰定位,这一规定能够较好地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也会有利于网购消费者求偿难的问题。
4、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数额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对赔偿最低数额也做了规定这一原则是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规范。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些赔偿数额的修改对网络购物售假、欺诈行为也会是一种打击,在某些程度上会缓解网购售假、欺诈行为,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
四、网购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
综合我国现有状况,笔者认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建立网购消费者纠纷在线非诉解决机制、仲裁等多方面的解决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1)一方面由于网络市场是一个虚拟的销售市场,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实体交易,而是一个虚拟的环境下交易,双方距离一般比较远,跨市、跨省甚至跨国,一旦发生纠纷如果适用传统的规则往往不利于消费者,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打破传统的就“就被告”原则。
(2)另一方由于网上消费金额与实体店相比,消费者为了安全保障,金额相对较小,若按照实体交易适用的法规,消费者需要花费很大成本诉讼,这无疑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大的不利,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在网络服务中解决,建立相关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
2、对网上购物活动加强行政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实践中,国家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网上经商者主体资格的审查,不能让那些投机取巧的经销商钻了空子,在进入网络市场前行政机关要把好关,这样会减少一些不法商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机会。
五、结语
当前网购已然成为一种潮流,在这种大潮流下,免不了会出现为牟利而利用各种手段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来规则这些不公平现象。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画上了精彩的一笔,俗话讲实践出真知,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贯彻执行,如果不贯彻执行,法律就成了空话,无异与“纸上谈兵”。虽然现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对我们广大消费者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今后还需要不断的加强新的立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不断的与时俱进才会有新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年版
【2】刘阿冰,《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期刊网,硕士论文
【3】沈伊海,《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的思考》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年第10期
【4】刘德良,《论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保护问题》J]新疆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5】高富平,《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近年来网络购物这种新兴购物方式迅速发展,成为人们最热捧的购物方式之一。与此同时,网络交易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动摇了传统法律制定的基础,造成了传统法律的适用困难。面对这种新出现的情况,传统模式的法律怎样适用、怎样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以使其能更好的与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有良好衔接,更好的保护网络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的权益,愈发成为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网络欺诈,消费者隐私泄露、退换货难、真伪不明等网络问题逐年上升。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在网购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开辟了新的一面,诚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更多的网络问题还会出现,只要我们不断的完善立法,紧跟时代的节奏,这些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一、网上购物的基本概述。
网上购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账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账,在线汇款)担保交易(淘宝支付宝,百度百付宝,腾讯财付通等的担保交易)则是货到付款等。
二、我国网购模式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超乎想象,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带来了网络交易信息披露、网络交易方式、结算方式、物流方式、监管体制机制、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新挑战。网络购物有喜,也有忧。
(一)网络购物的优点
1、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
(1)可以在家“逛商店”不用亲自到各个商店挑选商品,而且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2)可以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能够轻松快捷的购到全国各地商品甚至是国外商品,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能够够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3)网上支付跟传统用现金更加安全可靠、方便快捷,消费者只需使用支付宝就能够快捷支付,极大的节省了时间。
2、对于商家来说:
商家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利用网络商店可以减轻库存压力,减少经营成本。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看,在近几年还会有大量企业加入网上销售团队,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对市场信息的反馈及时调整日常的经营销售战略,为他们提高经济效益、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实力。同时,对于整个大的市场环境来讲:这种新出现的购物方式可在更大范围、更广层面基础上实现资源配置。总体来说,网上购物方式突破了传统购物方式的障碍,不管是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很大的吸引和影响。
(二)网络购物带来的问题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了出来。然而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解释是针对传统模式下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定的,对这些新兴起的的网络交易模式并不是完全适用。主要表现在:
1、网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条法规被称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规定。但当前我国法律并不是很完善,许多商家并不会把实体物品的真实面貌展示,往往通过照片来展示,而照片一般情况下会被美化或者直接从哪些真品牌、专柜哪里取得照片来欺骗消费者,许多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往往跟照片差距很大。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找商家理论,商家往往会不理睬,或者直接让消费者退货,许多消费者觉得物品本来就便宜,再加上运费,不值得,往往只能忍气吞声,物品也会搁置浪费,这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在网购这种方式中相当普遍,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网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通常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经销商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则处于弱者地位,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一般不会实现。
消费者在网购时往往不会注意到商家提出的各种条件,而且商家一般采取比较隐秘的手段来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而且在宣传中往往放在消费者并不注意的地方,这样消费者往往会忽视这些不公平条款,导致消费者吃“哑巴亏”,所以有关法律条款必须明确这方面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3、网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求偿权。
(1)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卖双方不能面对面,而且网购具有很强的跨地域性,一旦发生侵权,消费者求偿问题比较困难。
(2)再者网络交易要经过很多程序,批发商、卖货商、快递公司等,发生侵权时,各方会相互推卸责任,所以根本无法获得赔偿
4、网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保护是近一两年互联网的争论焦点之一,隐私权保护迫在眉睫,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收到各种莫名奇妙的短信和各种推销电话,诈骗电话,很多消费者也因此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这些无疑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一些商家私自泄露消费者的隐私,给消费者隐私造成侵权,此外就是一些快递公司私自收集客户的信息,以一定的价格卖给各种广告上商或者其他一些诈骗份子,这些做法都会给消费者隐私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环境下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表现。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无疑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它的出台在很多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广大的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进步。具体表现在:
1.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修正案明确了要确保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方式,要求商家必须提供自己相关的信息,这样有利益消费者退换货
(2)修正案要求商家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货品真是情况的义务,比以前的法律法规更加细化。
(3)修正案赋予网购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2、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当前社会是一个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严重,这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商家,快递公司四处收集个人信息,然后散播给一些电话诈骗公司、推销公司以此牟利,这种现象在网购中特别突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消费时隐私权、姓名权等个人信息收到保护,如有侵犯就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许多领域特别是网络信息领域存在把获取的消费者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许可的不良现象。尽管侵权责任法已将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但这次修正案修改细化了消费者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次法律的进步。
3、充分定位好网购平台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购物与实体购物不同,很多商家鱼目混杂,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实现全部监管也不现实,因此,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平台的相关责任进行了很清晰定位,这一规定能够较好地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也会有利于网购消费者求偿难的问题。
4、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数额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对赔偿最低数额也做了规定这一原则是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规范。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些赔偿数额的修改对网络购物售假、欺诈行为也会是一种打击,在某些程度上会缓解网购售假、欺诈行为,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
四、网购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
综合我国现有状况,笔者认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建立网购消费者纠纷在线非诉解决机制、仲裁等多方面的解决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1)一方面由于网络市场是一个虚拟的销售市场,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实体交易,而是一个虚拟的环境下交易,双方距离一般比较远,跨市、跨省甚至跨国,一旦发生纠纷如果适用传统的规则往往不利于消费者,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打破传统的就“就被告”原则。
(2)另一方由于网上消费金额与实体店相比,消费者为了安全保障,金额相对较小,若按照实体交易适用的法规,消费者需要花费很大成本诉讼,这无疑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大的不利,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在网络服务中解决,建立相关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
2、对网上购物活动加强行政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实践中,国家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网上经商者主体资格的审查,不能让那些投机取巧的经销商钻了空子,在进入网络市场前行政机关要把好关,这样会减少一些不法商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机会。
五、结语
当前网购已然成为一种潮流,在这种大潮流下,免不了会出现为牟利而利用各种手段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来规则这些不公平现象。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画上了精彩的一笔,俗话讲实践出真知,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贯彻执行,如果不贯彻执行,法律就成了空话,无异与“纸上谈兵”。虽然现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对我们广大消费者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今后还需要不断的加强新的立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不断的与时俱进才会有新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年版
【2】刘阿冰,《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期刊网,硕士论文
【3】沈伊海,《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的思考》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年第10期
【4】刘德良,《论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保护问题》J]新疆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5】高富平,《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