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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国家是征地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见,征地实施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法律规定取得了具体征地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