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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修改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考察我国的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得出这一规定仅为权宜之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与律师业务范围高度重合,但准入条件却大大低于律师,其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让其继续存在显失公平。随着中国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需要进一步对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进行改造。相应地,现行律师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比较国外的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本文认为有条件地引进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失为一种有益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