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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民政厅厅长吴桂英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重视村民自治工作,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保障村民的各项权利,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调动了村民的民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省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我省村民自治还处在逐步推进和完善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省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促进村民自治全面、健康和有序发展。
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结合“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有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精神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宣传全省农村“四个民主”建设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良好氛围。针对重点对象,突出重点内容,创新宣传形式。重点抓好基层干部的教育,提高其依法指导村民自治的能力,促使其依法行政,民主施政。加强对村委会成员和广大村民的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通过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必然趋势,是党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认识到村民自治是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村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是法定的、有领导的、有序的民主。
二、要进一步提高换届选举工作质量。一是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一步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和村选举办法的制定。把符合条件的村民全部登记为选民。坚持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和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村委会成员设置任职否决条件,把依法维护选民被选举权与正面引导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统一起来。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凡经依法选举产生的结果都应有效。全面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努力做到每个村委会中都有妇女成员。二是积极稳妥地推广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提高选举质量,降低选举成本,推进基层民主。三是坚持疏堵结合,依法维护民主选举的秩序。依法依规地做好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委托投票,严格限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为参选者提供合法、公平的竞争平台,加强对“贿选”等不正当行为的界定,努力避免“暗箱操作”和无序竞争,有效化解宗族、宗教、宗派势力和社会黑恶势力对选举的不利影响。对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理顺村级组织相互关系。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理顺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二是建立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确实难以召开村民会议的村对重大事项决策可采用村民“票决”等方式。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程序。进一步规范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改进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联系村民的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由村民代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后再作决定。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组织的职责和权力,做到依法治村、民主管理。四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完善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以财务公开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务(财务)公开的监督作用。
四、要不断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扶持。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要“还政于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指导力度。选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作用。日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等自治组织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违法事件,保障村民民主权利。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工作,给予村民自治工作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支持,加大对贫困村、空壳村转移支付力度,努力促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和建议,请省政府研究处理。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民政厅厅长吴桂英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重视村民自治工作,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保障村民的各项权利,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调动了村民的民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省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我省村民自治还处在逐步推进和完善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省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促进村民自治全面、健康和有序发展。
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结合“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有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精神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宣传全省农村“四个民主”建设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良好氛围。针对重点对象,突出重点内容,创新宣传形式。重点抓好基层干部的教育,提高其依法指导村民自治的能力,促使其依法行政,民主施政。加强对村委会成员和广大村民的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通过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必然趋势,是党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认识到村民自治是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村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是法定的、有领导的、有序的民主。
二、要进一步提高换届选举工作质量。一是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一步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和村选举办法的制定。把符合条件的村民全部登记为选民。坚持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和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村委会成员设置任职否决条件,把依法维护选民被选举权与正面引导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统一起来。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凡经依法选举产生的结果都应有效。全面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努力做到每个村委会中都有妇女成员。二是积极稳妥地推广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提高选举质量,降低选举成本,推进基层民主。三是坚持疏堵结合,依法维护民主选举的秩序。依法依规地做好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委托投票,严格限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为参选者提供合法、公平的竞争平台,加强对“贿选”等不正当行为的界定,努力避免“暗箱操作”和无序竞争,有效化解宗族、宗教、宗派势力和社会黑恶势力对选举的不利影响。对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理顺村级组织相互关系。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理顺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二是建立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确实难以召开村民会议的村对重大事项决策可采用村民“票决”等方式。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程序。进一步规范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改进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联系村民的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由村民代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后再作决定。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组织的职责和权力,做到依法治村、民主管理。四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完善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以财务公开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务(财务)公开的监督作用。
四、要不断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扶持。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要“还政于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指导力度。选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作用。日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等自治组织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违法事件,保障村民民主权利。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工作,给予村民自治工作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支持,加大对贫困村、空壳村转移支付力度,努力促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和建议,请省政府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