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从立法科学的范畴界定出发,考察哪些法律活动或法律现象应当纳入立法科学的研究范畴,逻辑地引入立法科学的功能分析,并认为立法科学的功能是对其价值精神的引中和体现,包括引导功能、整合功能、补正功能、督促功能等诸方面。最后得出结论,立法科学运作的直接目的就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具有终极价值的作用。这些终极性价值至少应当包括正义、权利(利益)、自由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