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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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0-12日,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协办的“教育部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联席会议”、“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领导、教育部法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校的主管领导、部分法律院校负责人和法学专家30余人应邀出席会议。为了推动“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之主题的深入研讨,本刊决定将“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上部分学者的发言摘要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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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法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其后在欧洲、亚洲国家陆续展开。存在两种主要的亚洲法研究进路,一是以“法律与发展理论”为代表的西方法律视角;一是基于亚洲法的内部立场。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理论”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各个阶段有其自身的特征。亚洲的亚洲法研究始于日本,韩国、中国等国家也正逐步展开,但其也存在若干困难。未来的亚洲法研究需要亚洲国家加强合作以及建立起对亚洲法的身份认同。
根据海瑞定理I内含的制度逻辑,结合宏观的结构变迁模型与微观行动者视角,不仅可以从社会成本和社会结构维度构造一个纠纷类型框架图,更能从历史和司法功能转换的角度展示中国法院调解"复兴"的社会结构原因和政治原因。基于司法效率原则和前后贯之的微观行动者视角,中国的法院调解应该在区分审级和案件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审分离并回归调解最初的本意,让当事人拥有真正的调解选择权和程序主控权。
荀子秉承儒家的传统,讲求礼义教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荀子主张"礼法并用",同时吸收了"术"、"势"思想以完善其"内圣外王"的思想体系。他把孔孟所追求的宗教性道德敬畏修正为对外在的礼法规范的敬畏,把内在的道德追求发展为外在的客观规范约束。
古典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真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的“理性不及”与公民社会传统的秩序支撑。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有限政府,反对干预主义,强调多边主义只是~种补充保障,自由国际经济法秩序必须从国内市场经济、单边自由贸易及其制度化法治开始,但最终植根于国内公民社会及其道德、习俗、宗教和传统。自治型公民社会的衰落与干预型公民社会的兴盛表征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国际经济法体制及其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合法性危机。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复兴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文化传统秩序,是国际经济法合法性危机的根本解决之道。
卡拉布雷西的《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一书提出了一种“制定法之上的普通法权力”来应对日益突出的立法过时现象,而这种权力存在的正当性依据有两个:多数主义和法律图景。但是,由于卡拉布雷西缺乏对多数主义的前提性批判以及未能为法律图景提供一个可欲的方向,没有意识到普通法系中两种规则的划分,其结果将使普通法降格为受到多数主义决定的“制定法之下的普通法”,这恰是走向了卡氏理论意图的反面。当下中国司法在面对立法过时时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依然不能摆脱立法民主合法性与司法应埘立法过时之间存在的困境。
本文旨在探究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在韩国语境下,法律怎样能够和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有意义地联系起来。二战后,韩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能够成功进行民主化的同时还能使经济迅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仅仅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韩国社会实现了民主化政治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是西方国家至少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能完成的。
发展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是因为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与误解。从将发展权界分为国际社会的主张与人权体系的重新分类来看,狭义的发展权意味着人权谱系的拓展,意味着需要以开放的方式理解人权。以人权看待发展,意味着对发展问题和人权问题的双向重新审视。
现代中国思想史在总体上充斥着对许多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尤其是儒学——的拒绝和批判。二十一世纪初,儒学和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命运和前途似乎开始改变。当今中国一位著名的儒家学者蒋庆反对将西方式的民主引入中国。另外一位在当代中国富有影响力的学者康晓光也如此认为,他倡议用儒家的“仁政”来代替民主。另一方面,二十世纪著名的新儒家学者们却完全接受在西方演化而来的民主宪政。尽管已有半个世纪之久,但徐复观所宣扬的以及1958年《宣言》所体现的政治儒学思想,对我们今天仍具有启示意义,并回荡在我们心中。蒋庆和康晓光提出的将儒学
权力行使类型之间的逻辑关系体现为一对基本类型和依不同标准而划分的三对“子类型”的结构。“本质的、功能的、深层的、活动的研究”方法,叙事与论理相结合的方法,是权力行使类型理论得以构建的前提,也是具有普遍启发意义的方法。纵向权力的“不定数”特性和不同的人性论预设,构成了权力行使类型理论有效性的内在根据;中国传统文化熏染的官吏群体和稳定、成熟的制度环境,是权力行使类型理论有效性的外在条件。近代以来中国的文化危机和制度变迁,深刻改变了权力行使类型理论发生作用的条件,然而传统文化是活的文化,正在走向复兴的现代中国,
有生命力的理论来源于社会生活,反过来又回馈于社会生活。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从2002年12月开始举办“生活中的法理”论坛。论坛的宗旨是“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论坛的主题来源于当前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热点”或“焦点”问题。论坛通常由一位教师主持,由几位研究生作主题发言,其他参加者自由发言。为了向社会展示这种新的学术研讨形式及其成果,本刊设立“生活中的法理”专栏,将选题新颖、研讨深入的论坛成果刊出。本刊欢迎有兴趣的学人通过网络参加论坛发表见解,并将把网络讨论的成果纳入现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