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发展:韩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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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究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在韩国语境下,法律怎样能够和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有意义地联系起来。二战后,韩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能够成功进行民主化的同时还能使经济迅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仅仅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韩国社会实现了民主化政治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是西方国家至少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能完成的。
其他文献
听众就是说话者在论辩过程中想通过其论辩来影响的人的总称。在佩雷尔曼的修辞学理论中,听众可分为普遍听众、特殊听众和说话者本人。司法判决的听众可以分为法官自身、当事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关注该案的人。听众是司法判决过程中的旁观者;听众需要被"说服",法官需要通过司法判决去说服听众;听众自己也有"裁判天平",因而其"裁判"倾向会形成"修正性的民意"。司法判决可以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和伦理道德层面去说服听众。
清人谓"万事胚胎始于州县",今人亦多认为佐杂系闲曹,但事实并非如此。清代的佐杂逐渐获得命案的检验权,且配有仵作,其权限亦逐渐完整,从原来需印官覆验,发展到直接由佐杂在验后填格取结即可。命案在州县官的审理权中具有核心意义,检验则在命案处理中又具有核心意义,佐杂在获得检验权的同时,亦获得了命案事实上的审理权,并由此必然获得其他案件的审理权。因此,必须承认佐杂在州县之下发挥着一级审判机关的作用,万事胚胎亦由他们始。
目前学术界普遍存有对《周易》讼卦之“讼”的误读,这种误读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事实上以历史语境言,“讼”从来源看具有必然的天理,从含义看具有丰富的法蕴而非仅指“诉讼”,从属性看则具有吉性而非为“终凶”,从深度看也绝无“无讼”之义。虽然历史上学术受政治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讼卦之“讼”进行学术辩正仍有必要。
科学的思维方法为研究法律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但是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法律却逐渐远离了对于人之生活的意义关照。虽然现象学语境下所构建的法律心智表现为一种理想模型,但最后实现的效果实质在于通过重塑立法者和裁判者的个人理解而将遮蔽的生活世界揭示出来,并推向"公共性",这将是现象学独有的洞察。现象学视角下的法律心智研究将引领我们返回法律的生活世界,这不仅将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理性的担当和责任,而且将释放法律的"本真性",更重要的则是重塑公民的个人理解。
宋代“别籍异财”法鲜活的时代特色为:由唐及宋初的妇女奁产不在兄弟财产析分之列,发展到北宋仁宗时的非因父祖财产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由唐及宋初的父母服阕后的合用析户,发展到北宋中前期的父母葬后即可辄析家产;由唐及宋初的父母主持不脱离户籍的“生分”,发展到南宋时期的父母在世,兄弟之间的完全“别籍异财”;由唐代对“别籍异财”者的严禁与刑罚,发展到宋代对“别籍异财”者的逐渐认同与宽容。宋代”别籍异财”法特色的生成不仅与家庭个体的财产权利意识高涨、已婚妇女的推动有关,更与家产争讼有关;其嬗变历程无疑为我们深
亚洲法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其后在欧洲、亚洲国家陆续展开。存在两种主要的亚洲法研究进路,一是以“法律与发展理论”为代表的西方法律视角;一是基于亚洲法的内部立场。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理论”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各个阶段有其自身的特征。亚洲的亚洲法研究始于日本,韩国、中国等国家也正逐步展开,但其也存在若干困难。未来的亚洲法研究需要亚洲国家加强合作以及建立起对亚洲法的身份认同。
根据海瑞定理I内含的制度逻辑,结合宏观的结构变迁模型与微观行动者视角,不仅可以从社会成本和社会结构维度构造一个纠纷类型框架图,更能从历史和司法功能转换的角度展示中国法院调解"复兴"的社会结构原因和政治原因。基于司法效率原则和前后贯之的微观行动者视角,中国的法院调解应该在区分审级和案件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审分离并回归调解最初的本意,让当事人拥有真正的调解选择权和程序主控权。
荀子秉承儒家的传统,讲求礼义教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荀子主张"礼法并用",同时吸收了"术"、"势"思想以完善其"内圣外王"的思想体系。他把孔孟所追求的宗教性道德敬畏修正为对外在的礼法规范的敬畏,把内在的道德追求发展为外在的客观规范约束。
古典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真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的“理性不及”与公民社会传统的秩序支撑。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有限政府,反对干预主义,强调多边主义只是~种补充保障,自由国际经济法秩序必须从国内市场经济、单边自由贸易及其制度化法治开始,但最终植根于国内公民社会及其道德、习俗、宗教和传统。自治型公民社会的衰落与干预型公民社会的兴盛表征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国际经济法体制及其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合法性危机。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复兴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文化传统秩序,是国际经济法合法性危机的根本解决之道。
卡拉布雷西的《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一书提出了一种“制定法之上的普通法权力”来应对日益突出的立法过时现象,而这种权力存在的正当性依据有两个:多数主义和法律图景。但是,由于卡拉布雷西缺乏对多数主义的前提性批判以及未能为法律图景提供一个可欲的方向,没有意识到普通法系中两种规则的划分,其结果将使普通法降格为受到多数主义决定的“制定法之下的普通法”,这恰是走向了卡氏理论意图的反面。当下中国司法在面对立法过时时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依然不能摆脱立法民主合法性与司法应埘立法过时之间存在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