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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今已近三十年,它曾在理清相关概念。以及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主体内含不能自洽,外延失之过窄,以及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上的缺陷等等。对此,应通过引入法德行政主体理论,并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上采用“行为说”来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