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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城乡经济活跃繁荣,推动着社会前进。但是由于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作用,又带来了社会治安严峻形势,出现了抢劫犯罪活动日趋突出,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且有上升的趋势。本区2007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抢劫犯为11人,占受理刑事案件人数的5.1%;2008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抢劫犯为15人,占受理刑事案件人数的 7.1%;2009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抢劫犯为12人,占受理刑事案件人数的6.3%。2010年1月至9月受理审查起诉的抢劫犯为22人,占受理刑事案件人数的12.4%。同时抢劫犯罪活动还出现了新特点,在犯罪成员、犯罪动机、作案形式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加强对该类犯罪的打击,打造平安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调查情况,就本区抢劫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一、 抢劫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化,文化程度低。从近年来所办理的抢劫案件来看,青少年犯罪突出,且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呈现由高向低发展趋势。在调查所发生的抢劫案件中,作案时为年龄为20岁以下的案犯占50%,有的案犯刚满14周岁。犯罪主体以农民、无业人员和学生构成,其中农民占33.3%,无业人员占60%,学生占6.7%。这些人中没有大学文化,初中、小学文化的居多,有的甚至是文盲。
(二)作案形式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几年来所发生的抢劫犯罪有不少是共同犯罪。所调查的抢劫案犯中属于共同抢劫的为40名,占67.7%。在共同犯罪中,他们有的事先有预谋,有分工,抢到财物后共同花销或分赃;有的是临时起意,一呼而应。他们在纠合犯罪活动中,少则两个人,多则五、六个人,这些共同抢劫犯罪不仅将被害人的财物抢走,而且常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他们所实施的暴力手段在心理上、力量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更大。对公私财物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威胁性、危害性更加严重。
(三)作案工具更具有杀伤力及威胁性。以前抢劫犯一般用木棍等凶器胁迫财物持有人就范。而现在不仅用木棍,还用牛角尖刀、匕首等更具有杀伤力和威胁性的凶器,他们凭着凶器在区内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弄得人心惶惶,鸡犬不宁。如所办理的被告人刘明清抢劫一案,刘明清伙同他人用尖刀威胁被害人不许动后,在进行搜身时因用手扯不出被害人裤头的钱袋,便用手中尖刀割下被害人的裤袋抢走财物。正因为是被告人持有了这种杀伤力更大的作案工具,使得他们抢到财物的目的常常得以实现。
(四)抢劫方法多样化。见到手持提包的女人单独行走便拦路抢劫是我区近两年来使用最多的抢劫方法。这种抢劫方法随时随地发生。已判决的被告人农岳飞等人抢劫案,就是几名被告人骑摩托车在夜间逛街途中见到单人行走的女人后就一起合伙进行抢劫的。经过踩点后,做好蒙面、戴手套等工作,然后进入网吧对看守人员进行捆绑控制并抢走网吧内的电脑配件,这种蒙面抢劫也是案犯使用抢劫的方法之一,此外对独门独户的人家进行入室抢劫也是一种抢劫方法。
(五)犯罪区域、地点呈现新的变化。抢劫地段主要是城乡边缘结合部以及治安薄弱的地方,袭击的目标主要是网吧、孤独行人、中小学生、提手提包的女人、在偏僻地点约会的恋人等。此外校园内的学生也成为案犯袭击的目标之一。如今年所办理的林龙浩等人抢劫案,三个被告人翻墙进入校园内,持刀进教室威胁几名正在看书的学生出到走廊,随后对几名学生进行搜身要钱。
二、案发主要原因
抢劫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犯罪分子的自身原因,又有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是诱发犯罪的根本原因。社会结构的改变对社会成员的影响最为深刻。近年来,我区规模不断扩大,大片近郊和乡村土地被征用,原来依附于土地生存的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成为区城居民,区城人口数量增长,原有的就业平衡被打破。另外,随着区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下岗职工人数不断增多,大量增长的剩余劳动力无事可做,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一些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出于求生本能和改变现状的渴望,这些人在外部的不良条件刺激下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和家庭教育、管理的片面性及社会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犯罪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加之受不良文化的腐蚀,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蒙上阴影,健康、向上的人生追求发生偏转。另一方面,残缺家庭、问题家庭的出现使家庭的功能受到削弱。这个时期,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思想感情不成熟,自控能力差,不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易冲动行事,社会经验欠缺及是非辨别能力不足,易使他们受到享乐主义、高消费、追求物质金钱等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和诱惑,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三)社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综合治理违法犯罪的能力不强,有些方面社会控制不足。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治安保卫组织流于形式,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防范、教育、疏导工作不得力,讲得多、做得少,更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缺乏对广大青少年进行广泛持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精神文明活动,使那些文盲加上法盲的人毫无顾忌地走上抢劫犯罪道路。二是打击不及时。不能及时打击惩治抢劫犯罪分子,也是让他们气焰嚣张,敢于肆无忌惮地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又一个犯罪原因。如果他们一作案就及时侦破,及时被打击惩罚,起码案犯不能继续作案,也不致于从单个人发展到一帮人,招致越来越大的社会危害。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负面效应
现行法律法规强调对青少年保护的多,主张惩处的少。就目前情况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对青少年犯罪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理给予了严格规定,但又没有健全的保安措施,导致对那些“大法不犯,小犯不断”的青少年,甚至是实施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无能为力,结果出现了“犯了抓,抓了放,放了犯”的恶性循环。如我国《刑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明确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明确了“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三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从这些法律法规来看,它们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从犯罪本身来讲也是放纵的一种体现,当抢劫时罪犯不满十八周岁的,就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理,加上未遂、立功等因素,不少抢劫犯可能被判处缓刑而不予关押,即使在抢劫中致人死亡也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就是适用无期徒刑也要求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由于这些规定使未成年人罪犯没有因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而受到与成年人等同的惩罚,在其心理上有了一种保护符,促使他们作案上的大胆,而实际上有不少的未成年人罪犯都是属于累犯。
三、 对抢劫犯罪的防范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新增城市人口及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和救助范围之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引导社会闲散人员和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教育他们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把握择业方向。加强对下岗职工、无业人员、暂住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通过派出所、街道、社区对辖区内重点人员的情况全面掌握,遇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把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少年法律知识和实用技能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而造成务工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二)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针对我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应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社会预防相配合,衔接筑起三道防线。一是加大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力度,通过定期组织法制教育讲座、个案观模等方式调动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强化学校与家庭教育合力,使课堂教育与课外管理相结合,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家庭环境。三是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公诉案件公开审、创建青少维权岗等方式使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教育青少年遵纪守法,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办理案件中重点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促使其早日悔过自新,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
(三)净化社会环境。社会各方面,应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净化大文化市场。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打击力度,净化影视报刊文化市场,严厉打击宣传色情、赌博、暴力书刊和音像制品,清除“精神毒品”和“文化垃圾”,杜绝黄、赌、毒对青少年的侵蚀。二是要加大对网吧、游戏室、啤酒吧、歌舞厅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该取缔的要取缔,该关闭的要关闭,该处罚的要处罚,坚决避免不法网吧、游戏室给青少年带来的危害。
(四)进一步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严惩犯罪分子。政法机关应开展广泛的法律教育、自我保护教育,使公民对抢劫犯罪提高警惕,力争防患未然。同时,在案件发生后,应齐心协力、及时破案,尽快消除犯罪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在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的同时,也会使全体社会成员从中受到教育和震动,以儆效尤。
(五)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要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层层抓落实。一是整顿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度和治安联防网络,加强对危险分子的管理,增强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二是经常性的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禁毒等专项活动,减少因赌博、吸毒的发生而诱发抢劫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多发地段的防范工作,坚持重点部位重点预防。四是全民发动,全社会参与,使犯罪分子无处可藏,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以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352200)
一、 抢劫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化,文化程度低。从近年来所办理的抢劫案件来看,青少年犯罪突出,且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呈现由高向低发展趋势。在调查所发生的抢劫案件中,作案时为年龄为20岁以下的案犯占50%,有的案犯刚满14周岁。犯罪主体以农民、无业人员和学生构成,其中农民占33.3%,无业人员占60%,学生占6.7%。这些人中没有大学文化,初中、小学文化的居多,有的甚至是文盲。
(二)作案形式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几年来所发生的抢劫犯罪有不少是共同犯罪。所调查的抢劫案犯中属于共同抢劫的为40名,占67.7%。在共同犯罪中,他们有的事先有预谋,有分工,抢到财物后共同花销或分赃;有的是临时起意,一呼而应。他们在纠合犯罪活动中,少则两个人,多则五、六个人,这些共同抢劫犯罪不仅将被害人的财物抢走,而且常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他们所实施的暴力手段在心理上、力量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更大。对公私财物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威胁性、危害性更加严重。
(三)作案工具更具有杀伤力及威胁性。以前抢劫犯一般用木棍等凶器胁迫财物持有人就范。而现在不仅用木棍,还用牛角尖刀、匕首等更具有杀伤力和威胁性的凶器,他们凭着凶器在区内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弄得人心惶惶,鸡犬不宁。如所办理的被告人刘明清抢劫一案,刘明清伙同他人用尖刀威胁被害人不许动后,在进行搜身时因用手扯不出被害人裤头的钱袋,便用手中尖刀割下被害人的裤袋抢走财物。正因为是被告人持有了这种杀伤力更大的作案工具,使得他们抢到财物的目的常常得以实现。
(四)抢劫方法多样化。见到手持提包的女人单独行走便拦路抢劫是我区近两年来使用最多的抢劫方法。这种抢劫方法随时随地发生。已判决的被告人农岳飞等人抢劫案,就是几名被告人骑摩托车在夜间逛街途中见到单人行走的女人后就一起合伙进行抢劫的。经过踩点后,做好蒙面、戴手套等工作,然后进入网吧对看守人员进行捆绑控制并抢走网吧内的电脑配件,这种蒙面抢劫也是案犯使用抢劫的方法之一,此外对独门独户的人家进行入室抢劫也是一种抢劫方法。
(五)犯罪区域、地点呈现新的变化。抢劫地段主要是城乡边缘结合部以及治安薄弱的地方,袭击的目标主要是网吧、孤独行人、中小学生、提手提包的女人、在偏僻地点约会的恋人等。此外校园内的学生也成为案犯袭击的目标之一。如今年所办理的林龙浩等人抢劫案,三个被告人翻墙进入校园内,持刀进教室威胁几名正在看书的学生出到走廊,随后对几名学生进行搜身要钱。
二、案发主要原因
抢劫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犯罪分子的自身原因,又有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是诱发犯罪的根本原因。社会结构的改变对社会成员的影响最为深刻。近年来,我区规模不断扩大,大片近郊和乡村土地被征用,原来依附于土地生存的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成为区城居民,区城人口数量增长,原有的就业平衡被打破。另外,随着区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下岗职工人数不断增多,大量增长的剩余劳动力无事可做,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一些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出于求生本能和改变现状的渴望,这些人在外部的不良条件刺激下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和家庭教育、管理的片面性及社会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犯罪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加之受不良文化的腐蚀,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蒙上阴影,健康、向上的人生追求发生偏转。另一方面,残缺家庭、问题家庭的出现使家庭的功能受到削弱。这个时期,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思想感情不成熟,自控能力差,不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易冲动行事,社会经验欠缺及是非辨别能力不足,易使他们受到享乐主义、高消费、追求物质金钱等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和诱惑,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三)社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综合治理违法犯罪的能力不强,有些方面社会控制不足。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治安保卫组织流于形式,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防范、教育、疏导工作不得力,讲得多、做得少,更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缺乏对广大青少年进行广泛持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精神文明活动,使那些文盲加上法盲的人毫无顾忌地走上抢劫犯罪道路。二是打击不及时。不能及时打击惩治抢劫犯罪分子,也是让他们气焰嚣张,敢于肆无忌惮地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又一个犯罪原因。如果他们一作案就及时侦破,及时被打击惩罚,起码案犯不能继续作案,也不致于从单个人发展到一帮人,招致越来越大的社会危害。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负面效应
现行法律法规强调对青少年保护的多,主张惩处的少。就目前情况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对青少年犯罪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理给予了严格规定,但又没有健全的保安措施,导致对那些“大法不犯,小犯不断”的青少年,甚至是实施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无能为力,结果出现了“犯了抓,抓了放,放了犯”的恶性循环。如我国《刑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明确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明确了“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三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从这些法律法规来看,它们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从犯罪本身来讲也是放纵的一种体现,当抢劫时罪犯不满十八周岁的,就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理,加上未遂、立功等因素,不少抢劫犯可能被判处缓刑而不予关押,即使在抢劫中致人死亡也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就是适用无期徒刑也要求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由于这些规定使未成年人罪犯没有因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而受到与成年人等同的惩罚,在其心理上有了一种保护符,促使他们作案上的大胆,而实际上有不少的未成年人罪犯都是属于累犯。
三、 对抢劫犯罪的防范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新增城市人口及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和救助范围之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引导社会闲散人员和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教育他们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把握择业方向。加强对下岗职工、无业人员、暂住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通过派出所、街道、社区对辖区内重点人员的情况全面掌握,遇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把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少年法律知识和实用技能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而造成务工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二)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针对我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应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社会预防相配合,衔接筑起三道防线。一是加大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力度,通过定期组织法制教育讲座、个案观模等方式调动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强化学校与家庭教育合力,使课堂教育与课外管理相结合,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家庭环境。三是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公诉案件公开审、创建青少维权岗等方式使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教育青少年遵纪守法,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办理案件中重点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促使其早日悔过自新,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
(三)净化社会环境。社会各方面,应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净化大文化市场。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打击力度,净化影视报刊文化市场,严厉打击宣传色情、赌博、暴力书刊和音像制品,清除“精神毒品”和“文化垃圾”,杜绝黄、赌、毒对青少年的侵蚀。二是要加大对网吧、游戏室、啤酒吧、歌舞厅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该取缔的要取缔,该关闭的要关闭,该处罚的要处罚,坚决避免不法网吧、游戏室给青少年带来的危害。
(四)进一步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严惩犯罪分子。政法机关应开展广泛的法律教育、自我保护教育,使公民对抢劫犯罪提高警惕,力争防患未然。同时,在案件发生后,应齐心协力、及时破案,尽快消除犯罪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在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的同时,也会使全体社会成员从中受到教育和震动,以儆效尤。
(五)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要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层层抓落实。一是整顿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度和治安联防网络,加强对危险分子的管理,增强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二是经常性的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禁毒等专项活动,减少因赌博、吸毒的发生而诱发抢劫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多发地段的防范工作,坚持重点部位重点预防。四是全民发动,全社会参与,使犯罪分子无处可藏,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以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352200)